申命记第十二章-《圣经背景注释》
申命记第十二章-《圣经背景注释》
申命记第十二章
十二1~32
中央崇拜地点
十二2~3 户外的神庙 户外的神庙在迦南人中显然十分常见。作者憎恶这种地方性 * 祭仪场地的原因,是它所鼓吹的「通俗」宗教,包含了迦南崇拜成分,偏离既定「惟独 * 耶和华」的教义。因此所有地方性的祭坛、奉献给 * 亚舍拉的木偶、圣林,任何与迦南神明(*巴力、* 伊勒,等)有关的地点,以及耶路撒冷──「耶和华你们的神所选择之处」(申十二5)──以外任何对神的崇拜,都在遭禁之列。这些户外的 * 祭仪场地,和经常被形容为城镇之地区性宗教中心的邱坛(原文 bamah;王上十一7;耶七31;结十六16;代下二十一11;米沙碑文),有很大的分别。邱坛显然是户内的场所,建筑目的是为圣洁陈设和祭坛提供安放之处,以及提供足以容纳祭司的地方。列王纪下十七9~11清楚反映了这两种宗教场所的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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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前十一世纪刻有埃及文字的碎陶片
十二3 柱像 请参看七章5节的注释。
十二3 亚舍拉柱 迦南人的崇拜和以色列人在邱坛和城内神庙进行的 * 混合宗教崇拜(syncretized Israelite worship),其共通之处在于 * 亚舍拉柱的竖立(和合本:「木偶」;士三7;王上十四15,十五13;王下十三6)。究竟它不过是象征树木的木柱,还是刻有 * 丰饶女神形像,还是圣林的一部分,仍然未有定论。列王纪下十七10形容「各青翠树下」都有亚舍拉柱,似乎显示这是为 * 祭仪而立的柱子,而非种植的树木。作为 * 伊勒神的伴偶,亚舍拉显然是个很受注重的女神(见:王下十八19),*乌加列文献(主前1600~1200年)也曾提及对她的崇拜。她在圣经叙述中恶名昭彰,表示其 * 祭仪是 * 耶和华崇拜的主要敌手(见:出三十四13和申十六21的禁令)。亚舍拉柱被人竖立崇拜,以及受到强烈谴责,被人砍下焚烧的例证如此之多,也是这个理由(士六25~30;王下二十三4~7)。进一步资料,可参看:申命记七5的注释。
十二4、30~31 迦南人的崇拜方式 迦南宗教遭禁之处应当包括利用偶像控制神明、*丰饶崇拜的习俗(可能包括与庙妓进行 * 仪式化的性交,但见二十三17~18的注释)、献儿童为祭、占卜、平息神明怒火的仪式。
十二3~5 将其名从那地方除灭;耶和华立他名 圣经的叙述清楚显出名字所具有的果效和能力(见:创十七5,四十一45;出三13~15;申五11)。古埃及将失位的官员甚至法老的名字,从他们的纪念碑上除去的习惯,就反映了这种信念。此外,古代近东各处 * 碎陶咒诅文献的程序,都是指名咒诅敌人,召请神明降下灾难(民二十二6;耶十九3~15)。埃及在整个主前第二千年纪都有使用碎陶咒诅文献的痕迹。他们把敌国统治者或城邑的名字写在器皿之上,然后把它打碎。呼吁以色列人「涂抹」迦南人及其神祇名字的命令,是要他们从历史之中将之消除。在人类与神明的服事都与名字有关的世界里面,惟有这些名字从记忆中消失,毁灭才算彻底。这一点成为事实之后,剩下的圣名只有一个,崇拜他神的理由便不复存在(见:赛四十二8)。
十二5~7 在神面前献祭 全古代近东普遍的观念,是神明各有自己的势力范围,因此受庙址所局限(例如 * 巴比伦神是 * 玛尔杜克,以革伦神是巴力西卜)。信奉这些神明的人有责任来到主要的神庙,在此献祭、许愿、正式结盟立约,或在神祇的圣洁特区之内在法律上作证(*汉摩拉比法典和 * 中亚述法典都有此规定)。如此请愿的人能够召请神明作为见证,增添他所奉行之事的效力。此举又能加强神庙的权威性,显出这是神彰显临在的地点。
十二11 许愿 请参看:利未记二十七2~13的注释。
十二16 食肉前先倒血 * 乌加列和美索不达米亚的神圣文学把血视作所有动物的生命力。在以色列传统中,作为生命力的血属于赐生命者造物之神 *耶和华。因此以色列人必须戒食仍有血在其中的肉类。这种圣洁的液体必须从肉中流尽,然后「如同倒水一样倒在地上」,使之回归于土。献祭时的血必须倒在坛上(见:利十七11~12)。
十二20 吃肉 以色列人可以随心所欲地吃肉的应许,与土地及丰饶的立 * 约应许有密切关系。然而概括地说,这个社会所拥有的牲口,却从来没有多到可以随意宰杀的地步。故此献动物为祭是圣洁而隆重的场合。他们可能要很多个星期才有一次机会食用祭肉。
──《圣经背景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