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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记第十二章-《精读本圣经注释》

申命记第十二章-《精读本圣经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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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9 摩西说明主要律例:这一段经文是距进入迦南尚有两个月之时, 摩西在摩押平地: 对以色列新一代所讲三篇讲章中第二篇(4:44-26:19)讲章的正文。在这里摩西具体讲论了以色列百姓所当遵行的律例与典章。因此,这里所讲的律法大都曾在出埃及记、利未记及民数记谈论过。然而,本书的律法并未止于单纯重复以前的律法。这些律法以将在迦南地具体适用为目的,比较自由而崭新地进行了阐释。

12:1-3 严令除去偶像:摩西第二篇讲章命令除去迦南偶像。

12:2-3 征服迦南后,以色列百姓最先所当行的是彻底除去漫延于那地的偶像崇拜。这是第二诫的确立,之所以必行这件事是:①为了选民的圣洁;②确立作为神政国家的稳固基础。

12:2 高山……青翠树:拜偶像的人一般在高处或茂盛的树丛下筑起祭坛而举行神秘的崇拜仪式。这源自越是高处就越是接近崇拜对象的迷信观念,也是为了使参加崇拜仪式的人感到秘秘和庄严。

12:4-14 各种祭的典范:与迦南的偶像崇拜者有所不同,以色列百姓依存于神的启示,在神所指定的地点,按神所指示的方法,单单敬拜并献祭于神。这完全否定了多神论思想与以人为本的崇拜场所与献祭方式,强调了以独一之神为本的启示依存思想。这是:①为了防止以色列百姓信仰的变质与混杂,而立的宗教制度;②为了维持以色列十二支派的联合与单一性而立的社会性制度。

12:4 不可照他们那样:意指“不要像随从偶像崇拜者的方式或风俗,即在任意选定的地点,按着己意建造神殿或山堂,照着自己之便而敬拜与献祭”。

12:5 选择何处:有人解释这句话与其说是指某一特定场所,不如说是无论是何处只要是由神指定的敬拜地点即可。即,这句话应当理解为是论及了关于以色列社会的独一无二之中央圣所的规定。因此,此处指日后建筑圣殿的犹大支派之地耶路撒冷(代下6:5;7:12;诗78:68;132:13,14)。此惟一的中央圣所对以色列社会的意义极其重大。这使①纯洁的耶和华信仰在外邦偶像宗教风俗得以保存;②分为十二个支派的整个以色列社会结成一个民族共同体<王上 绪论,单一中央圣所的宗教、社会重要性>。

12:6 定居迦南之后以色列百姓欲献给神的所有祭物都必须在神所亲自选定的地方才能献上。燔祭:意指所有流血献的赎罪牺牲。 十分取一之物:一方面指为了保障无份无业单单服事会幕的祭司与利未人的生活,另一方面为了救济贫穷的百姓而献上所得十分之一<民18:21-32,关于十一奉献>。举祭:是献祭的一种方法,指将牺牲的腿举起来将祭献给神的祭祀方法(利7:14,32)。还愿祭:与甘心祭,感谢祭一起是平安祭之一,指将许愿献给神之物献给神的祭祀(利22:21)。甘心祭:指以心甘情愿的心情与喜乐的心而献给神的礼物。

12:8 今日在这里所行的,是各人行自己眼中看为正的事:指出虽然在西奈山领受了关于祭祀制度的规定,但在旷野之旅期间未能彻底遵行所规定之律法规定的事实。

12:9-10 安息与产业:以色列百姓结束流浪与不安定之旷野生活,进入为业之地的迦南,所得享的神之祝福,首先是个人与国家的平定安息,亦“平安”。

12:11 耶和华你们神所选择要立为他名的:在旧约时代。名字不仅显明其性情与属性,还体现人格与存在本身。因此,这句话指神要将自己的所有权威、荣耀及整个存在都存放在自己亲自选定的处所即耶路撒冷中央圣所,在那里得到自己百姓的赞美与荣耀。神之所以为存放自己的名而特别择定一个处所是为了在与外邦偶像崇拜的风俗(在自己看为好的地方任意筑坛并按自己的方法服侍各种偶像)严格相区分开来。

12:14 那一支派:指日后居住在耶路撒冷圣殿所立之地的犹大支派(诗78:68)。

12:15-28 食肉的律例:在本文中15,16,20-25节是关于食肉的律例。若将此律例与论及食用肉与献祭用肉的利17:3-7相比较,就可以发现一点差异。在利未记中,不论是献祭用的还是食用的,都当将牲畜带到会幕门内,在那里宰杀,并先用血和油献平安祭,之后才能食用那肉。然而,在本书,允许非献祭用的食用牲畜可在自己的处所任意宰杀食用。这两处经文的差别可能是因为,利未记的律例是在以会幕为中心,旷野旅途中所制定的,而本书的律例则是为了预备进入迦南地后在为业之地定居之时所制定的。

12:15 无论洁净人、不洁净人:只有洁净的人才能吃食献给神作牺牲祭的圣物(利22:1-16),但这里所论及的是单为了吃而宰杀的牲畜。故任何人都能食用。

12:16 血,要倒在地上,如同倒水一样:是为了使血所象征的生命回到塑造那生命的土中(传3:20)。进而,这是告白只有从土里创造生命的神才拥有那生命之主权的行为。

12:17 五谷,新酒和油:是希伯来人视为耶和华神之特别礼物(耶31:12;珥2:19)的迦南地三大特产。

12:18-19 并住在你城里的利未人都可以吃:之所以规定在将感恩与喜乐归给神的筵席上必须邀请利未人参加,并不只是出于宗教性理由,也是在经济上帮助他们的社会性制度。因利未人当专志于事奉神的宗教事务,故未能得到生计所需的土地或其它财产(书13:14)。

12:20-25 关于宰杀食用牲畜的规定:更加具体地重复说明了15,16节的内容。即本文追加了利17:3-7的律例多少得到一些缓和的理由(21节)与决不可吃牲畜之血的理由(23节)。

12:23 不可吃血,因为血是生命:因血本身包含着“死亡”与“生命”的双重概念,故被用来作将死亡变成生命的赎罪之象征手段。因此,圣经严禁食用血,规定若有人违背就处以死刑(创9:4,5;利7:27;17:10)。新约时代也坚持了这种立场,在耶路撒冷总会制定了同样的原则(徒15:20)。之所以如此彻底禁止吃血的理由有以下几种:①因为血被视为是生命(创9:4;利17:11,14),吃血的行为事实上如同吞吃生命;②血所象征的生命全然属于神的主权领域,因此,吃血的行为同于是亵渎神主权的罪;③因为吃血的行为是外邦的偶像崇拜者所好行的极恶祭祀仪式;④最重要的是,因为血是赎罪的惟一手段(来9:22),预表着将要代赎人类之罪的基督之宝血<利 绪论,献血祭的原则>。

12:26 分别为圣的物:无论是牲畜还是器具,统称为献给神而特意分别之物。耶和华所选择的地方:本章总共五次重复论及了惟一的中央圣所(5,11,14,18,26节),暗示了当时迦南地的献祭制度是异常多样化。

12:27 肉你自己可吃:在五大祭中,只有“平安祭”才规定献祭者可以食用祭物。

12:29-32 督促自发的信仰:这一段经文再次重复强调了摩西在本章第一部分(2,3节)所强调的教导。教导的主题是“决不可效法迦南地偶像崇拜者们的行为”。甚至,连他们的为此所发的热心也是可憎的,故千万不可效法。

12:30 不可访问他们的神:这句话抨击了不仅古代近东,而且所有古代人普遍所持有的地方守护神思想。所谓“地方守护神思想”是指每一个地区都有治理守护那地区的故有自在之神的思想,摩西警戒即将征服迦南的以色列百姓尤要注意这一点。这句话也强调了耶和华独一性与至高的主权。

12:31 将自己的儿女用火焚烧,献与他们的神:本节警告了摩洛(Molech)宗教以人为祭物献祭方式。“摩洛”原是亚扪人的民族神,亦被称为“米勒公”(Milcom,王上11:5)或“摩洛”(Moloch,王下23:10)。其崇拜仪式的特征就是以人为祭物。以人为祭物的外邦偶像宗教的特征是为了自己所事奉的神甘愿伤害自己的身体,或作为献祭的仪式祭司们大搞性行为等狂信,不道德的举止<王上14:23,偶像论>。

——《精读本圣经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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