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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未 记
注释
二十四1-9会幕的管理
在「圣处」(即会幕的外室,参会幕陈设图)有3件家具:香坛、金灯台和金桌子。金灯台在出埃及记二十五章31至39节,二十七章20至21节,四十章25至26节有详尽的描述。祭司要确保灯要常常整理和点着(参撒上三3)。这做法有一个实际的作用,因为没有灯,会幕就会漆黑一片,但可能也有一个象征意义,那就是神同在和救恩之光(参诗二十七1),又或许是象征以色列人的角色,是在列邦中发光(参亚四;路二32)。在桌子上,放着12个饼,分为两行,每行6个。每一个安息日都换上新鲜的饼,而取下来的,则给予祭司吃用。12个饼大概是代表十二支派。祭司亚比米勒因戴维急切的需要而让戴维吃的就是这圣饼,耶稣曾引用这故事有力地表达祂的意思(撒上二十一1-6;太十二3-4)。
二十四10-23亵渎神者之死
这事件强调了有关之律法的严重性(比较第十章)。有关这人身份的详细数据,显示这并不单是一个模糊的故事,而是一件为人所紧记的事件。他所犯的罪是藉「咒诅」,「亵渎了圣名」(即神的名字──耶和华;11节)。误用神的名和咒诅神是严格地禁止的,并且是严重地冒犯了圣约本身(出二十7,二十二28)。我们从先前各章可见,这种冒犯,并不只是随便说一些粗言,像今天我们在公众场所和传媒上所听见、那些无意识地加插在日常谈话中的粗话。耶和华的名字几乎在每一段律例中都重复出现。使以色列整个社会制度成型的是祂的性情,而祂的权威则验准了他们约中的律法。这样,亵渎和咒诅祂,实际上就是藐视祂的权威和拒绝祂的律法。这是冒犯了整个社群的罪行,因整个社群都倚靠神在圣约下不断的保护,因此这罪要使犯罪者被逐出社群以外。在某个意义上,死刑是出于犯罪者自己的决定。
这案件表达了一个法律原则,就是所谓lex talionis(16下、22节)或报复之律。现今许多人用「以眼还眼」这句话来代表那似是原始、嗜血的旧约伦理。这是一个最不恰当的讽刺,因为「以眼还眼」的做法,在法律观念上是一个颇大的进步,因为它消除了无止境的私人恩怨,而采取法律的行动,把惩罚限制于完全等同的报复。严重的罪行(如杀人等)不会受到轻判(如当犯罪者是有钱有势的时候),而比较轻微的过犯,也不会过分的惩罚。此外,正如我们在上文已看见,种族或血统不会使判决有所不同(16、22节)。社群中的所有人,都要按相同的司法标准,得到同等的对待。第20节那句话,极可能是要透过生动的说明来表达一个原则,而不是要按字面意义来解释。惩罚和补偿要与所犯的罪行配合。其它律法显示,有些使别人受伤的情况,可用赔偿来作出弥补(例如出二十一18-19),而在奴隶的情况下,身体的受伤可用给予自由来作补偿──在古代世界中,是一个颇为独特的律法(出二十一26-27)。
虽然这律法──严格地应用于公开法律行动的范畴──叫人小心留意对各种罪行施加适当和同等的惩罚(任何社会都应常常关注这一点),但利未记已清楚说明,社群中的圣洁,是指众民不应为每一个过犯而鲁莽地寻求报复(十九17-18;比较申三十二35;箴二十五21-22)。因此,耶稣指出适用于法庭程序的律法,不应是其门徒个人行为的准则(太五38-42;参罗十二17-21)。我们不要误会(像常有的情况),以为耶稣的言论是要批评或否定旧约整体的道德标准,祂其实是批评人以最低限度的法律权利,作为与人交往──甚至与那些算为敌人的人交往──的条件。在这件事上,正如在许多事情上一样,耶稣恢复了旧约律法应有的真正声音、意图和平衡〔比较C.J.H. Wright, Knowing Jesus through the Old Testament (Marshall Pickering, 1992),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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