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王纪下第12章查经资料
列王纪下第十二章-《丁道尔圣经注释》
列王纪下第十二章
1. MT 的第十二章始于十一章 21 节。 NIV 拼约阿施为 Joash ,是要与完整的拚法 "Jehoash" 分别出来,因后者为以色列同名君王(十三 10 ~ 25 )之拚法。身为一个 七岁 的君王,约阿施显然需要教师,可能便是建议他和亚他利雅争权者。此处 四十年 的统治(主前 835 ~ 796 年)并非只是一般性的讲法(如:士五 31 ,八 26 ),而是真实的年数(见:王上十一 42 )。他父亲娶西比亚(“羚羊”)很可能是为了要取得南地以东边界的部族之支持 343 。
2.
约阿施
在祭司耶何耶大教训他的时候
(“这些年间”,
NIV
;或“只要”,
NEB
;代下二十四
2
),
就行耶和华眼中看为正的事
(见:导论Ⅵ A “前言公式”第
3. 约阿施的生平评语是有保留的,参:亚撒(王上十五 14 )及约沙法(王上二十二 43 ),在邱坛的敬拜使人容易受这些地方的异教之风影响而离开对真神的敬拜(参:王上三 2 ~ 3 )。
343 S. Yeivin, 'The Divided Kingdom', WHJPIV. 1, p. 150.
ii. 修理圣殿(十二 4 ~ 16 )
国家主要圣殿的维修是王的责任,因为圣殿亦是王室的礼拜堂。所有古代近东的王朝均记载他们对诸如此类的庙堂的维修。约阿施不知是因为贫穷还是故意,将此重责移交给圣殿的祭司去承担。耶和华的圣殿已经有一百二十四年的历史,又历经亚他利雅及其儿子的拆毁及将其中的物件搬往巴力庙堂之中(代下二十四 7 ),因此需要全面的维修。
4. 正常的圣殿收入来源包括: (i) 每日收入的奉献收入( RSV 、 JB 作“圣物”; NEB 作“供物”); (ii) 凡在数点名单中的每一男丁当纳的身价人头税银子半舍客勒(希伯来文 `o^b[e{r ;一如出三十 11 ~ 14 ;参:太十七 24 ); (iii) 还愿的赎价(利二十七 1 ~ 25 ); (iv) 乐意献上的供物或“一个人从心底想要献上的金钱”( MT ;参:利二十二 18 ~ 23 ;申十六 10 ),亦即自由奉献。
5. 这些金钱亦有由祭司自那些从犹大各城征收金钱者(根据代下二十四 5 )处收取而来的。王所关心的可能是一个“商业估税员”( Gray )而非“所认识的人”( RSV ,希伯来文 makka{ro^ , 6 、 8 节)可以解为是圣殿工作人员的一种(乌加列文 mkrm )或是“从事事务工作”的人(亚喀得文 maka{ru )。 NIV 译为 司库中的一位 , NEB 根据后圣经期的希伯来文基础,解为“由他自己的基金中抽取”(这比较不可能)。起初祭司收取所有的收入,用之于圣殿事奉的开支之上,并执行必要的维修。
祭司似乎缺乏热心(代下二十四 5 ),可能也因为耶何耶大年纪老迈无法监管(他死于 124 高龄),以至于年方三十( 6 节)的约阿施王要重作安排( 9 ~ 16 节)才能进行必须的维修( 7 节; 破坏之处 , AV 作“破口”)。看来似乎也有潜在误用金钱问题,这种问题必然的结果是羞辱神的家。约阿施将责任交给全部的民众,可能是为了要使圣殿能自给自足,并动员全部的人民都参与奉献以供应神的事工。祭司则不必再负责收取金钱及管理装修事工了( 7 ~ 8 节)。
耶何耶大及约阿施之间关系的破裂可始于此时。
9. 收银的柜子( MT “箱子”或“大木箱”;希伯来文 ~@ro^n , 10 节;“木柜”, AV )置于何处,曾引起诸多讨论。似乎被置于主要的祭坛由进口角度看来的右边。然而第 9 节(及代下二十四 8 )暗示它被置于圣殿门口的外边。因此有些解经家认为此祭坛乃是一种门口祭坛 344 。另外有解经家( JB 及 LXX 亚历山太抄本)则将之读成“放于柱旁”,亦即放于进入圣殿主要入口的约雅斤柱旁。另外还有其他的解经家则想要修改经文。
10 ~ 12. 三位祭司或三组守门人(王下二十二 4 、 8 ;参二十五 18 )负责监管把所有的供物都纳入柜中。对供物的监管及数点是圣殿及国家共同进行的工作。有解经家曾主张大祭司的任命始于第二个圣殿,但是更早期已有祭司的存在,例如此处便是一例,在其他的文化中亦有印证(如:拉斯珊拉 rb khnm ,参:王下二十五 18 )。
王的书记 并非财务大臣,他的出现显示王宫对圣殿的财务与神职人员一样地有直接干预的权利。因为货币直到主前第五世纪以后才开始通行,因此此时的金钱乃银子或是碎银( RSV 、 NIV ,希伯来文“银子”) 345 。
他们 将银子数算包起来 。这是 RSV 及 NIV 将动词调换位置以使之成为可以理解,因为第一个动词( s]a{rar ,希伯来文 11 节)乃为“包起来”的意思。 MT 中没有“袋子”一字,历代志作者则将 wayya{s]uru{ 读成 way#`a{ru^ 他们将之倒空”(代下二十四 11 )。另一个动词 s[rr (亚喀得文 s]urru{ru “倒出”)或 s]u^r ( = s]rr ,“融化”)更合适。银子通常被融化成为锭,因此 NEB 译为“他们将银子融化……并衡量其重量”。有关匠人,请见:列王纪上五 13 ~ 18 。
当人民得到保证说那些金钱必定会被用来作其指定的用途后,他们慷慨地捐献,因此约西亚继续上述的措施(二十二~ 7 )。
13 ~ 15. 这里禁止使用珍贵金属(而非禁止使用布料)来制作装饰及仪式用物品,可能意味着以前曾经有过这样的滥用。在基本维修工作完毕后,有多余的银子,便用来从事这些装饰用途(代下二十四 14 )。因为工人 诚实 (希伯来文“信实可靠”),因此可以把大笔银子交托他们使用。我们如何用钱,往往是我们是否信实可靠的最好指标。
16. 赎愆祭( ~a{s%a{m ,希伯来文 17 节)乃是为了补偿或赎回得罪他人之罪(利五 6 ), 赎罪祭 则是为了赎回得罪神之罪,这些收入乃归祭司(利五 16 ,六 5 ;民五 7 ~ 10 )。在被掳以前便已经有这种献祭了。
344 W. McKane, 'A Note on II Kings 12 : 10 ( EVV 12 : 9 ) , ZAW71, 1959, pp. 260 ~ 265.
345 一如主前第七世纪的亚述, V. Hurowitz, 'Another Fiscal Practice inthe Ancient Near East: 2 Kings 12: 15 ~ 17 and a Letter to Esarhaddon ( LAS277 ) ', JNES45, 1986, pp. 289 ~ 294.
iii. 编年史细节(十二 17 ~ 21 )
这些事件并无圣经以外的资料可以援引,亚述人可能不再对亚兰人构成压力,以致哈薛有能力借道积弱的以色列长征远达迦特。这种快速的进展可与撒缦以色三世于主前八四一年攻打耶户告大捷媲美(参十 34 )。
列王纪的作者强调罪的刑罚,历代志则强调导致刑罚的罪。一队亚兰军兵击败了一大队犹大军兵(代下二十四
24
),必须给钱才能打发他们离开。约阿施在此役中受到重伤,这被视为是他不讨神喜悦的证据(代下二十四
25
)。
迦特
之址不详,迦萨东北
约阿施 其余的事 ( 19 ~ 21 节)在历代志有详细记载(代下二十二 10 ~二十四 27 )。约阿施被他的 臣仆 ( 21 节)或仆人谋杀,这可能是因为他大败于哈薛之后大失人心的结果。更可能的原因是,他们向约阿施报复在圣殿用石头打死批评王的耶何耶大之子撒迦利亚之仇。地点可能是在一个军队驻扎地,或是在耶路撒冷以东的 米罗 (王上九 15 ,十一 27 ;参:士九 6 )。 LXX 省略了 在下悉拉的路上 一语。 NEB 则假设这是落往汲沦溪谷之路,另有解经家将悉拉解释为“弯路”(希伯来文 m#silla^ )。 MT 中两位刺客的名字是同一名字的不同拚法,这是有可能的,因二者的父亲名字不相同。 RSV 及 NEB 读为“约撒甲”,历代志(代下二十四 25 ~ 26 )所载将约阿施杀死于他床上的刺客为亚扪妇人及摩押妇人之子撒拔及约萨拔(又是一个名字的不同拚法)。值得注意的是约阿施被葬于大卫城,但不是葬在列王的坟墓里(代下二十四 25 )。
──《丁道尔圣经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