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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王纪上第11章查经资料

列王纪上第十一章-《丁道尔圣经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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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王纪上第十一章

iv. 从繁荣到失败(十一 1 43

  所罗门王朝开始的时候,他蒙神应许赐下智慧,也成功地运用智慧累积财富、大事建筑、重整军备及行政。然而,他的治权是否得以延续并非取决于外在的表现,而是以内在的属灵景况为关键。因此他在王朝末期每下愈况,种下动荡不安的种子,最终导致统一王国的分裂。这段经文为此提出神学性的评估,他个人违背律法规定,娶不信的妻子( 1 ~ 13 节),外在的敌人( 14 ~ 24 节)也削弱内部的统一。这些因素都在耶罗波安叛变、外患( 14 ~ 25 节)及内忧( 26 ~ 40 节)交煎时达到最高潮。在这段叙事中穿插着神学评语,显示这些事件都是神所允许发生的,因所罗门对神的警告(申七 1 ~ 4 ;出三十四 11 ~ 16 )置若罔闻,知法犯法而自取其祸。

a. 所罗门的众妻妾(十一 1 ~ 8 )

  妻妾成群并非罕见之事,大卫有十五个妻子(代上三 1 ~ 9 ),其中有些所罗门接收;耶罗波安有十八个妻,六十个妾(代下十一 21 ),当时还有其他的君王拥有比所罗门还要多的妻妾。他妻妾之多是由于打算藉着婚姻稳固政治联盟的缘故:东有摩押、亚扪、以东;藉着希兰而与西顿人结交(五 1 );北面则有叙利亚(“赫人”及亚兰人,十 22 )。 LXX 在此加上“亚兰人”,因为大卫有亚兰妻子(撒下三 3 )。这些都只是例子; 之外 ( 1 节)意为“例如”或“还有”(希伯来文 w#~et[ )。读者当谨记,虽然多妻是律法所容许的(申二十一 15 ),但却甚少有人如此行。与外邦人 通婚 (现中、新译;和合作“往来相通”, 2 节)更被严厉禁止,因为恐怕他们被诱惑偏离正路,去 随从别神 ( 4 节,如:民二十五 1 ~ 15 )。所罗门虽然祷告求神(八 23 ),但成群的外邦妻妾仍然会挑起他强烈的性欲(“随从”),心不专一( 6 节),无法保持一心一意向着神的关系,亦即无法与祂“相合”(希伯来文 s%a{le{m )。

   3.  妃七百 ( RSV 、 REB 作“公主”),可能是四舍五入的数目(有一个埃及王室家庭有三千妻妾)。

   5 ~ 6.  由此处开始,大卫成为衡量一个王是否“行得正”( 12 节;三 14 ,九 4 ,十四 8 ,十五 3 )的标准。所罗门是第一个因为随从其他的神而被归类为 行耶和华眼中看为恶的事 的王。

  究其原因,所罗门行差踏错是因为迦南的价值观随着婚约登堂入室。这些假神包括:亚斯他录( Ashtoreth 迦南人的 Attarat ,巴比伦人的 Ishtar ,希腊人的 Astarte ),乃爱神及丰饶女神,许多古迹中都发现有其小雕像。她在推罗及西顿特别受到尊崇,她名字的发音据说乃受 bo{s%et[ ( 'shame' “羞耻”)的影响。米勒公乃亚扪人的国家神祇,可能代表“王”的头衔,也可能是摩勒( 7 节)之同义字,与叙利亚人的神 Reshef (“火焰”)相似,后者乃与儿童“经火”启蒙有关 245 ,是否涉及献人为祭则尚待考证 246 。这种敬拜被贬为 可憎的 ( AV 作“憎恶的”; REB 作“可厌的”; LXX 作“偶像神”),因其过程极为下流。从事这种敬拜就是行耶和华眼中看为 恶 的事,此为整段历史中用来审判君王的钥句(见:导论Ⅵ A “前言公式”的 7. b 段 ,原书 55 页),使所有不按申命记十三 3 的要求 专心 ( RSV 作“完全”; AV 作“完满”,最合乎希伯来文 mille{~ ) 顺从神 的人都难逃此罪。

   7.  有关山上的邱坛,请见三章 2 节 。基抹( Kamus )及献给基抹的邱坛在摩押碑石( 1.4 )中均有提及。

   8.  向这些假神 烧香 (“起烟”)及献祭等动作不断地重复出现,强调以色列人偏离正道,走上混合宗教的路线。

b. 神预告审判(十一 9 ~ 13 )

  旧约历史从不讳言其中伟人的失败之处(此为其真实可靠之证据),并就其不顺服神的结果提出清晰的警告。神的要求清楚的表达于文字及口头的教导上(律法,如:出二十 1 ~ 17 ,三十四 28 ),藉着先知及其他的方法不断重申(如:神的显现, 9 节)。不顺服神(“遵守我所吩咐你守的”)便惹动祂的愤怒。

  祂的审判是 (a) 预言: 你既行了这事 ( NIV 作“你既然是这种心态”;“心” NRSV 作“心思”) ……我必…… ; (b) 藉着 将你的国夺回 (强调语气); (c) 警告( 12 ~ 15 节;撒上十五 28 ); (d) 开恩延期我 不在你活着的日子 行这事( 12 节;参:王下二十 19 );及 (e) 因大卫一心遵守神的约的缘故而轻减(撒下七 11 ~ 16 ;参:亚伯拉罕,创十七 18 )。请注意这里说神会留 一支派 给他,犹大现在已与便雅悯合并。所罗门虽然失败,却不会因此废去神的应许,祂仍会保守仅剩的余民。大卫王朝、耶路撒冷及圣殿之命运息息相关。

c. 统一王朝破裂的政治因由(十一 14 ~ 40 )

1) 以东人哈达(十一 14 ~ 22 )

  神的审判也许会是渐进式的。所罗门王朝的瓦解始于他继位早期。以东人的敌意最初是因为战败遭屠杀而被挑起(撒下八 13 ~ 14 )。约押似乎留守葬埋阵亡的人( 15 节),有解经家将此解释为“搜寻山洞”( Gray ),亦即他有一段时间曾出任以东首长 247 。以东及犹大之间互相疑忌的情况一直维持到以土马的希律的时代。

   14.  神使……兴起作……敌人 ( s*a{t]a{n )。神容许撒但兴起,作者后来将之拟人化,使之成为敌挡神及其子民者的专有名词(参:代上二十一 1 ;伯一 6 ~ 12 )。 哈达 乃暴风之神(巴力),叙利亚文为 (H)ad(a)du ,在叙利亚及以东也被用作君王的名字 248 ( 23 节;代上一 30 、 46 )。

   17 ~ 18.  哈达青年( na`ar qa{t]a{n )时期便逃亡至埃及,其路线不详,为先南经米甸(摩西由埃及逃亡至此),接着由亚喀巴以北达西乃山的 Reiran 河 249 。他在埃及受到王室人质的待遇,得蒙房屋田地以养生(参:王下二十五 28 ~ 30 )。

   19.  王后的地位(希伯来文“母后”)在此受到强调,因此把答比匿(埃及文为 t.hmt.nsw ,“王的妻子”)这头衔加在她身上,她及王的名字均未被提及。

   21 ~ 22.  容我回去! 与出埃及记九 1 遥相呼应。这件事发生于所罗门王朝的早期,显然埃及并非有意要干涉他的国务。

(2) 大马色人利逊(十一 23 ~ 25 )

  政治的变动乃因为神的作为( 23 节)。利逊攻取哈马口以南的琐巴,更形削弱所罗门之国势。这可能发生于大卫在该处得胜之后(撒下八 3 ~ 8 ),导致另一敌对的王朝有机可乘,攻取亚兰(参十五 18 )。希旬可能是他个人的名字,利逊( Rezon )则为头衔。以利亚大乃叙利亚名。

   24.  加入一群“打家劫舍”( RSV )的 匪徒 (“土匪头目”, REB )的策略与大卫的选择相似(撒上二十二 1 ~ 2 )。他们在那里掌权( MT 作“他们治理”,不需要按照 NEB 一样译为“他……作王”),敌视以色列(他离间;希伯来文“厌恶”以色列)。

(3) 尼八的儿子耶罗波安(十一 26 ~ 28 、 40 )

  最大的威胁来自内部。这位篡位者的一生言行成为“得罪神及祂的子民” 250 的代表,后来的王常以他为鉴戒,受到警告,更有些被形容为“行耶罗波安所行的道”(十五 34 ,十六 2 、 19 、 26 ,二十二 52 )。

   26.  作者注明他母亲之名,可能是为了要与犹大其他君王的记载一致(见:导论Ⅵ A “前言公式”的 6. 段 ,原书 52 页)。以法莲人可能因为耶路撒冷的扩展而受到威胁。 洗利达 便是 Banat-Bar ,靠近伯特利西北的 'AinSeridah 251 。

   28.  耶罗波安被描述为 大有才能的人 ,“极能干”、“极勤奋”( RSV )、“极有干劲”( NEB )、“大有能力”( REB ),特别表现于他监工建造耶路撒冷的米罗(见九 24 )一事上。北方的支派(约瑟)被用为搬运工人( se{b[el )而非服苦之人( mas ),另一可能性便是前者为后者的地方语。

(4) 亚希雅之预言(十一 29 ~ 39 )

  对问鼎王位者而言,得到预言的支持是很重要的一环。这位先知可能是新被任命的( 穿着一件新衣? ),并且反对征召服苦之人。有关预言的象征,请见列王纪下二 20 ;撒母耳记上六 7 ,在耶利米书中也常常出现。

   30.  此处对撕裂的动作加以解释,正如割下王袍的一角表示叛乱一样,见第 11 节(参:撒上十五 27 ,二十四 4 ~ 6 )。实际上这意味着北方十个支派( 31 ~ 32 节)及犹大(西缅)──便雅悯(由下可见)将完全分开,泾渭分明。这里有关律法上的控诉( 33 节)所用的是“申命记”用语。

  此应许乃是有条件性的( 34 ~ 36 节)。所罗门只能终身( 34 节)为君( na{s*i^~ , NIV 作“统治者”,另有译作 'prince' 的)。此头衔并非意指较君王为低的地位,而是指被选出来的领袖 252 。

   36.  灯光 象征:

   (i) 传宗接代。熄灭灯光( ni^r ne{r 之罕见形式)或火盆意味着家庭命脉的中断 253 。

   (ii) 继承王位(参:撒下十四 7 )。我们不需要视此为“管理”(亚喀得文为 ni^r ,“轭”)。

   (iii) 在别处有神的引导之意(见十五 4 )。因为神的话永远是我们“脚前的灯”(诗一一九 105 ;撒下二十二 29 ;箴六 20 、 22 )。若弃绝神的律法,不啻自弃于黑暗之中。见:列王纪上十五 4 。

   38.  “若耶罗波安遵守他所说的,则可以有两个敬畏神的王国同时存在。但他却未如此行,这便是拿八的儿子耶罗波安所犯的罪。” 254 大卫王朝会受限制,但是不至于永远,显示成书日期乃为被掳之前,此应许继续了归回及弥赛亚的应许(参:耶三十 9 )。这个未能成功的叛变( 40 节)的细节记录在 LXX 的十二章 24 节之后。示撒是圣经中第一位提名的(见十四 25 ~ 26 )埃及法老(王)。

d. 结束公式(十一 41 ~ 43 )

  这是第一次使用完整的结束公式以记载一个王朝的结束(见:导论Ⅵ C “结束公式” )。 四十年 可以用来指一个世代(参二十 11 )。所罗门死于约主前九三二年,年约六十。有关埋葬请看二章 10 ~ 11 节。他的继任者记载于十四章 21 节。“所罗门王朝虽然荣华,却已蒙上悲剧的阴影。”( H. J. Blair )

245 参:王下十六 3 ,二十一 6 ,二十三 10 ;利二十 2 ~ 5 ;耶三十二 35 。

246 A . R. W. Green, The Role of HumanSacrifice in the Ancient Near East ( Missoula: Scholars Press, 1975 ), 176 页始; M.Weinfeld, 'The Worship of Molech and the Queen of Heaven', UF 4, 1972,pp.113 ~ 154; G. C. Heider, The Cult of Molek: a Reassessment ( Sheffield:JSOT Press, 1985 ) 主张此名一向是指一位神祇(原本与耶路撒冷有关);参: JACE 107, 1987, pp. 727 ~ 731 。 J. Day,Molech: a god of human sacrifice in the Old Testament (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9 ) ,pp. 13 ~ 16 ,主张摩洛一向是一位神祇,且与献人为祭有关,绝非仅是仪式上的奉献。

247 Y. Aharoni, The Land of the Bible: AHistorical Geography ( London: Burns & Oates,2 1979 ) , pp. 223, 307 ,他认为是哈达带领以东人叛离所罗门的(十一 25 )。

248 N. Avigad, 'Seals of Exiles', IEJ15, 1965, pp. 222 ~ 232; J. R. Bartlett, 'An Adversary against Solomon, Hadad the Edomite', ZAW88, 1976, pp. 205 ~ 226.

249 N. Glueck, 'The First Campaign at Tellel-Kheleifeh ( Ezion-Geber ) , BASOR 71, 1938, p. 7 (民十二 16 ,十三 3 )。

250 十二 31 ,十三 33 ~ 34 ,十四 16 ,十五 30 。

251 M . Kochavi, 'The Identification ofZeredah, Home of Jeroboam, son of Nabat, King of Israel', EI 20, 1989, pp. 198 ~ 201.

252 创十四 24 ,十五 18 ~ 21 ; D. J. Wiseman, Essays on thePatriarchal Narratives ( Leicester: IVP, 1980 ) , p. 145.

253 CAD B 73 ,参:伯十八 5 ~ 6 ,二十一 17 ;箴二十 20 。

254 S. Talmon,'Kingship and the Ideology of the State', 取自 A. Malamat 所编之 The Ageof the Monarchies: Culture and Society ( Jerusalem: Massada Press, 1979 )。 WHJP V, pp. 13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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