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埃及记第廿二章-《圣经背景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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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埃及记第廿二章
二十二1~4 偷窃的刑罚 偷窃所判的刑罚随物主的身分和被窃之物的价值而变异。按照 * 汉摩拉比法典,偷窃庙宇和宫殿之物的人要判处死刑。然而受害者若是政府或庙宇官员,则可减刑至被偷对象价值三十倍的罚款;物主若是一般公民,罚款则是十倍。但贼人如不缴交罚款,这条法律则指定要将他处死。出埃及记二十二3则从轻发落,卖这贼人为奴以赔偿损失。由巨额的罚款而至死刑等等惩罚,显出社会对这种罪行的态度是何等严肃。
二十二2~3 窃盗 本节背后的观念,是人有自卫和保护自己财产不容偷窃的权利。屋主如果杀死晚上入屋行窃的贼人,可以算为自卫(如:*吾珥南模的法律)。但窃贼若在日间入屋,情况则断然不同,因为屋主能够看清危险程度,又能高呼求助。*汉摩拉比法典更加上一个象征式的阻吓窃盗措施:把已处死的窃贼尸体,砌墙围在他自己在受害人的泥砖墙壁上挖出来的洞中。
二十二5~15 有关财产损失的责任 在大部分情况之下,财物受损或丧失的责任是由当时情况或合约所决定。赔偿数额的根据通常是实物(牲口、五谷、果子)的价值;若是农田或果园遭受破坏或导致失收时,则按照所失去的生产能力。由疏忽所造成的案件,责任之所在也很清楚。不预防火的蔓延,牲口失控,疏于维修堤坝或灌溉系统等,都是其中的例子。在每个案例中,容许危险继续存在,或不约束牲口活动的人,都必须赔偿所导致的损失(*汉摩拉比和 * 吾珥南模皆然)。然而不是所有损失都要赔偿的。在某些情况下,法庭亦会以事出意外,或已经包括在租贷合约之内为由,拒绝受理赔偿的要求(二十二13、15)。
二十二5~15 财产损失的刑罚 由于财物受损或丧失可以实际估值,牵涉到财产责任案件之惩罚的功用,是提供合理的金钱作为赔偿。按照圣经的律例,数额有时可由审判官决定,有时则定为损失财物的双倍价值。美索不达米亚法典更加具体:租赁牲口可受的各种损伤都一一列明,并且各有补偿的定价(如 * 利皮特—伊施他尔);每亩被水淹之农田的五谷产量亦有规定(* 汉摩拉比)。
二十二16 婚约 婚约是双方家庭谈判的结果,男方的家庭要付出聘礼,女家则提供妆奁。男女一旦被许配为未婚夫妻,就要在法律上受合同的约束。因此强奸的刑罚得视乎女子(一)是否处女,以及(二)是否已经许配于人。
二十二16~17 聘礼 男家的聘礼是结婚协议要求的一部分。女子是否为处女,以及曾否结婚,是聘礼多少的根据。然而在本节讨论的情况下,女子虽遭强暴,仍可得到处女的聘金。
二十二16~17 对婚前性行为的看法 婚前性行为所以不当,有几个理由。这样做(一)僭夺女子父亲洽谈婚约的权柄,(二)削减聘礼的金额,又(三)使丈夫无法肯定长子是否自己的骨肉。律法制约非法婚前性行为的方法,是强逼违犯之人娶这女子为妻,及/或缴付处女当得聘礼之金额为罚款。如此父亲为洽谈婚约时,就不必因女儿非处女的身分而尴尬或蒙受金钱上的损失。
二十二18 行邪术的女人 施行邪术在以色列社会中,是遭受严禁的死罪(见:利十九31,二十27)。圣经所有关乎法术的律法都是 * 定言式的命令。禁令如此严峻,可能是因为它和迦南宗教有关,但亦可能不过因为法术是对掌管万有之神的挑战。
二十二19 人兽性行为 禁止与动物发生性行为的律法,也是以命令的格式写下(见:利二十一15~16;申十七21)。人兽性行为和同性性行为,都同样违背了生养众多的基本命令(创一28,九1)。品种杂交更混淆了被造之物各从其类的分界。这种行为在 * 赫人法律中也在被禁之列。
二十二21 无助的寄居者 保护外侨的命令每次在圣经中出现,所根据的理由都是纪念出埃及,和以色列人未在巴勒斯坦定居之前的寄居身分(见:申二十四17~22)。这命令的另一根据,是神的形像为软弱之人的至终保护者。软弱的不论是整个国家,还是社会中最易受人欺凌之辈,都没有分别。人道对待寄居者一方面是根据待客友善的通例,另一方面也是了解到这个非公民的阶层,如果没有特别的照顾,就有遭受歧视或被人欺侮之虞。
二十二22~24 无助的孤儿 孤儿、外侨、寡妇是古代社会软弱无助的三个阶层。这些人易受欺凌,所以特别得神关顾,不许别人压迫他们,又咒诅压迫者,使他们遭受同样的厄运。当时战乱、饥荒、疾病频繁,因此时常都有大量的孤儿。这些人虽然有助于整体的劳动力,如果无人收养,便无从承受产业,或以学徒身分学习一技之长(如:*汉摩拉比法典)。
二十二22~24 无助的寡妇 寡妇和外侨、孤儿一样,经常都得仰赖施舍来过活。这三个阶层的人都无法自保,所以需要法律的保护。他们可以在田地、果园、葡萄园拾取遗穗和果实(申二十四19~21),神的律例让他们以受保护阶层的身分,维持一己的尊严。寡妇不能承受丈夫的遗产,其妆奁亦已用来供养子女(如:*汉摩拉比的法律)。先夫家庭在某些情况下,有兄终弟及的责任(见:申二十五5~10;*赫人法律亦有此例)。不然的话,她就只得自己设法找工作,或谋求再嫁了(见:路得记)。
二十二22~24 无助阶层应得的待遇 *吾珥南模法典和 * 汉摩拉比法典的引言清楚表示,作为「睿智之统治者」的君王,必以保护穷人、寡妇、孤儿为己任。同样,在埃及《善辩之农夫》的故事中,原告一开始就称审判官为「孤儿之父、寡妇之夫」。好几个律例(来自不同的中 * 亚述法律)都保护寡妇再嫁的权利,并且供养丈夫被囚而假定死亡的女子。因此,无助阶层在古代近东,到处都得到供应。只有「寄居者」是圣经以外没有特别提到的。这不是说别处没有待客友善的通例,而是说这等人在圣经之中,与出埃及的独特经历别具关联。
二十二25 收取利息 对于贷款时收取利息的限制,是根据两个明显的原则:(一)乡村社会的农民必须互相倚赖才能生存,(二)利息是城市商贾的现象,农民有时不得不和他们买卖,他们却不关心乡村社会的需要(见:何十二7~8)。因此为了保持以色列人人平等,以及避免乡下人和城市人关系恶化(违犯这律法的案例,见:尼五7、10~11;结二十二12),向以色列人收取利息宣布为非法行为(见:利二十五35~38;申二十三19)。惟有向非以色列人贷款才能收取利息(申二十三20)。这律法有别于其他地方较为常见的商业惯例,*埃施嫩纳和 * 汉摩拉比等法律中系统化地列出贷款时可收之利息,更与本段相对。
二十二25 贷款惯例 古代的农人、工匠、商贾和现代人一样,都要向放债人借钱作为新一年庄稼,或工厂扩张,或投机买卖的资金。一切都是有息贷款,法典所反映的若是社群的标准,则利率也是法定的。*埃施嫩纳法典提供了专门的细节,详述以大麦或银子交付利息的兑换率。田地的出产可以用作贷款的抵押(*汉摩拉比),发生天灾时可以免付利息(汉摩拉比)。为了避免欺诈,债主索取债务时,不得到田地或果园收成作物来还债。收割的必须是田地的主人,这样才能保证所付的是正确的数额。利率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汉摩拉比)。
二十二26~27 外衣作为抵押 按日付薪的散工经常拿外衣作为工作一整天的抵押。除腰布以外,外衣往往是他们的惟一衣物。律法因此规定外衣必须在日暮之时归还,免得他们晚间无以御寒(见:申二十四12~13;摩二8)。外衣若不归还,他们可能就要放弃自由之身,自卖为奴。亚弗内扬(Yavneh-Yam)挖掘到主前七世纪末的希伯来语铭刻,记载了一个农工的申诉,说他的外衣被人无理夺取。他请求法庭把权利、自由身分,和外衣归还给他。
二十二28 毁谤神或官长 本节的希伯来原文可以译作「神」,也可以译作「审判官」。两者都不容忽视或侮慢。审判官和官长(王国时代以前的酋长,是由长老推选,而经神认可的)都必须敬重。不这样做就是对长老和神选择统治者的权柄表示怀疑,因此可判死刑(见:撒下十九9;王上二十一10)。亵渎就是拒绝神的临在和权能,这也是死罪(利二十四15~16)。
二十二29 五谷的奉献 城市用巨大、石壁的坑穴作为谷仓,来储藏收成。村民也是用这种谷仓,但规模较小,在房屋附近的天然石灰岩中开凿出来。每次收成都应该有一部分分别出来献给神。这命令提醒人在封存收成之前,首先作出奉献。
二十二29 献头生的为祭 当时的普遍信念是:若要保证丰饶,头生的牲畜和每家的长子都必须献为祭物(参十三2;利二十七26)。以色列的信仰禁止杀人献祭,奉上牲口代替婴孩(参:创二十二),并且以利未人取代长子献身事奉(民三12~13)。
二十二30 第八天 要牲口出生八天之后,才从母亲身边取来献祭的规定(见:利二十二27),可能是基于下列几个理由之一:(一)与儿子在第八日受 * 割礼(创十七12)对应;(二)人道对待牲口的表示;(三)试图使献祭与七日的创世循环相协调。
二十二31 死畜之肉 以色列人禁戒吃可能会使他们在礼仪上不洁的肉,作为他们「分别出来」作神子民的表记。由于被其他野兽所咬死之动物的肉,可能曾经与不洁的猛兽接触过,又无没法肯定血是否已经流净,所以在遭禁之列(见:利七15)。
二十二31 狗 成群的野狗素有好食腐肉之名(诗五十九6;王上十四11),经常在街道和城乡郊外的垃圾堆中觅食。奚落敌人或起誓之时,往往都会提到被视为不洁的狗(撒上十七43;撒下十六9)。
二十三1~9 维持司法公正 官僚若是腐败,任何司法系统都会发生冤屈之事。为求维持司法程序的公正,本段劝诫审判官公平对待所有的人,不屈枉正直,不收受贿赂;警告见证人不得作假见证,以致无辜者被判有罪;又提醒全体以色列人他们有责任帮邻舍,并且以殷懃公正对待外侨。这样一来,每个人都可以放心对审判官说话,自知必能得到公平的审讯。并且人人都能安然知道自己的性命财产,是关乎所有公民的事。
──《圣经背景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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