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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西阿书第5章查经资料

何西阿书第五章-《丁道尔圣经注释》

但以理书相关章:

何西阿书第五章

iii. 责备偏离职守的领袖(五 1 7

  这一段重现并深化五章 4 ~ 19 节的主题;它同时是何西阿 圣约被毁 信息的结束──因为在 7b 节概括对异教的严厉审判,而第 8 节中的语法形式(这里用祈使语气)、风格(战争的警告)和内容(以法莲南部遭侵略的危机)则全然转变。

  三次呼唤以引起注意( 1 节),预示这些信息是面对更广、更具权力地位的听众,而不像辩论信息面对民众(四 1 )和祭司(四 4 )。四章 4 ~ 19 节的信息在不同的时间向不同的听众群宣讲∶第 1 ~ 2 节指向首领;第 3 节面向全民;第 4 ~ 7 节面对祭司。虽然在开头提到君王诸侯( 1 节),但祭司仍是关注的焦点∶他们是首当其冲的(与耶二 26 ,四 9 ,八 1 的顺序迥异);这里列举的所有罪状都与异教崇拜有关; 7b 节的总括审判是关于异教和某一特定节期的;最后四节是指向祭司而言,全民的罪都被展示出来,祭司对此是无可推诿的。

   1 ~ 2.  与希伯来文同义词并列的一般作用无异,这里用了三个动词呼吁听者注意聆听,以加强语气,其内涵则无任何差别(参∶赛二十八 23 )。 祭司 从第四章开始一直是强调的重点,只是攻击的对象从大祭司(四 4 ~ 6 )转向废弃圣约规条的整个祭司团体。 以色列家 指整个北国,包括居住在约但河西岸的以法莲支派,和居住在基列的约但河东地区的以色列各族(参五 3 ,提到双方)。 以色列家 (参一 4 、 6 ,六 10 ,十一 12 )有可能指包括犹大(五 5 )在内的南北两国。 王家 很可能指行政权力机构君王家族。整个国民夹在拥有掌管福祉权力的两大统治阶层之间,国民本身固然难逃罪责(参 3b 节),但他们的行动规范和命运都掌握在这些首领的手中,君王诸侯是参与建立邱坛的人,又是祭司的护庇人,这种错综复杂的关系牵制着他们的治国大业(参∶摩七 13 )。

   审判 (希伯来文 mis%pa{t] )这个词在这里可能有两种意思。沃尔夫( 98 页)把它理解成“公义”,并指出其中隐含着敦促君王禀行公义的意思(他宣称意义类同的经节在申一 13 )。安德生( 384 ~ 385 页)的观点可能更合理,认为这是一个审判的宣告,相当于一个“判决”,其内容陈明在后面。第 1 节的审判宣言和第 2 节的最后一句是互含句( inclusio ),是何西阿书中常用的一种修饰方法。在唤起领导阶层的注意后( 1b ~ c 节),主神 (1) 立时向他们宣告审判的判决( 1d 节); (2) 责备他们促成邱坛的堕落邪淫( 1e ~ 2a 节);并且 (3) 定意要惩治管教他们( 2b 节)。

  第 1e ~ 2a 节中侧重领袖过于普通民众。第 1d 节中用“ 因 ”(希伯来文 ki^ )引出这种惩罚的判决的缘由。身陷异教的捆绑本身就是一种罪行,正如 网罗 (参九 8 ;摩三 5 )和 网 (七 12 )所描述的。这是用捕鸟的活动作为譬喻,藉此表达民众的愚昧和软弱。异教辖制的力量横行在这些广为人知的地方,更易于泛滥蔓延。 米斯巴 意思可能是守望塔,在此用作地名,而不是“守望塔”。何西阿喜欢引用历史典故,这里提到的米斯巴应指便雅悯境内的米斯巴,它和伯特利及吉甲(撒上七 5 ~ 11 、 15 ~ 16 )曾是撒母耳每年巡回判案的地方,早些时候还是以色列判官聚集之处(参∶士二十~二十一)。考古学研究曾发现亚斯他特( Astarte )雕像,可能是主前八世纪风行一时的掌生殖之宗教的遗物 91 。米斯巴另一个可能的地点是在基列( Wolff, p. 98 n. 27 )。 他泊 是位于巴勒斯坦北部中央的分界山脉,就在利巴嫩边界之南。

   2a 节已阐明在 米斯巴 和 他泊 所犯的罪行的特点。我们的解释尽量避免对原文作修正,并将捕鸟的譬喻深入推演〔将希伯来文意为“杀戮”的词 s%ah]@t]a^ 读成 s%ah]at[ ,即“陷坑”;将意为“迷路人”或“悖逆”的 s*e]ti^m 读成 s%it]t]i^m 即 Shittim 什亭,是一个地名;以及“他们曾深挖”的 he`mi^qu^ (参九 9 )读成“他们将深挖”的 ta~@mi^qu^ 〕,鲁宾逊( Robinson )和 BHS ( Wolff, p.94 和 RSV 中也有类似的译法)就是这样处理。为这三种不同的对象分别找出三种不同的谴责( 2 节),是件有趣的事,却至少需要修改这三个词中的两个词,难免有歪曲谬解原文之嫌,又违背何西阿在使用修饰手法的前后,都解释譬喻含义的常规作法(参五 15a b 、 cd ,七 34 ~ 7a b 、 cd ,七 11a b 、 cd ,七 12a b 、 c )。除非是在 2a 节自行解释这个譬喻,否则我们将无从准确得知这里所指控罪行的特点。大多数现代译本( NEB 、 JB 、 NASB 、 NIV )沿袭 LXX 和 Vulg. 对这节经文的译法,认为是在解释前面的隐喻,而不是附加内容。安德生的解释根据 NIV ∶“悖逆的人(希伯来文 s*wt] ,“迷路的人”,或“敌对者”,参∶伯一 7 ,二 2 ;民五 12 )肆行(“深陷”)杀戮”,这一解释相当中肯合理;根据“杀戮”这个词在以赛亚书五十七 5 ;以西结书十六 21 ,二十三 29 中的基本用法,并参考创世记二十二 10 中亚伯拉和以撒的记录,他认为这里的罪行不是别的,正是残忍的婴儿献祭行为。

  正是这种使人难以自拔的罪孽,促使神定意要施行第 26 节中的管教。管教或训诲(希伯来文 mu^sa{r ,是箴言书中常用的一个词,参∶箴四 13 ,五 23 ,十三 1 ,十五 33 )可用来指严厉的惩罚(参∶耶三十 14 )。这一点提醒我们知道,除了末世大审判以外,耶和华在烈怒中所做的审判,既有使人归正的目的,也有惩罚教育的动机(参二 6 ~ 7 ,三 4 ;摩四 6 ~ 11 ;来十二 3 ~ 11 )。

   3 ~ 4.  这两节经文首尾呼应∶ 我 (耶和华;参 2 节) 认识 你, 3a 节中的 以法莲 (参后面的呼唤词)与上句平行对应, 4c 节却说 他们不认识耶和华 。在以色列和以法莲(国土的东西地区)与神的关系中,他们对神轻忽并弃绝,这与耶和华对他们的行淫/拜偶像了如指掌极不相称。我们同意安德生的见解( 390 页),第 3 节的前后两部分指着以法莲和以色列二者而言,代名词“你”应该是“我知道”的受词,这样,它与第 3b 节中 以法莲哪,现在你行淫了 是平行对应的。动词的形式表明以色列公开犯罪( 并非隐藏在暗处 ),后面淫乱的宗教礼仪和道德的污秽( 玷污 ),应理解成分词。这样,整个第 3 节变成∶

  我亲自认识你,以法莲,

  而你,以色列,不能向我隐藏;

  因为现在你行淫了,以法莲,

  你,以色列,已被玷污。

  当耶和华的指控之声在第 3 节已直接指向被告以后,先知在第 4 节转去向另一些听众讲述更大范围的事,有可能是指着第 1 节中的祭司讲的。复数代名词 他们 、 他们的 、 他们(受格) 极可能同指以法莲和以色列,即整个北国;他们 所行 一言道尽他们所有罪孽,又特别突出他们与巴力偶像在灵性上的纵情淫乱(参四 9 )──以至于不容他们作出“归回”(参二 7 ,三 5 )这惟一一个神所喜悦的决定。他们因着拜偶像而被鬼魔势力( 心 )紧紧牢笼,这是他们无能为力的原因,鬼魔正牵引他们离弃因认识耶和华而顺服谨守圣约的方向,反引之背道而行。何西阿以这样的方式向祭司谈论民众,对这些宗教领袖是令人惊恐的审判,他们的神圣天职本是悉心教导民众神的知识(参四 6 )。

   5 ~ 7.  先知继续向祭司论及百姓,但没有明确地提到祭司这名称。这里用具有法律意义的词语 见证 (字义为“回答”, 5 节),意思是对法庭上的问讯提供证词(参七 10 )。这里的被告是全体以色列民,被唤出庭见证自己的不是;法官的判决(“ 将跌倒 ”,参四 5 对先知和祭司的判决)不仅针对以法莲和以色列,更包括 犹大 在内。后面进一步的罪证是指控北国和南国全体民众,判决的部分内容是∶神要从他们的礼仪中,他们原以为可寻见耶和华之处( 6 节)“撤回”(字义为“挪开”,就像人脱去衣服一般,参∶申二十五 9 ~ 10 ;另参五 15 ,属灵撤退的另一种表达形式)。背信弃义/淫乱不忠( 行事不守信义 ,希伯来文\cs16 bgd ,参六 7 )是所列的最后一条罪行,也是全部罪行的总结( 7 节)。最后一句用 现在 (相当于“因此”),引出最后的判决和惩罚(参 1 ~ 2 节)。

  开头对以色列的指控是( 以色列的骄傲 , 5 节)他们自以为是,没有完全依靠神。最后的指控( 7 节)概括他们的属灵叛逆(参六 7 ),其证据全然显明在由淫乱茍合而生的属灵和实际的 私子 这事实中,何西阿在四章 13 ~ 14 节对此猛烈抨击。中间的经文描述异教的虚枉无益,和祭物的不胜数算,其中用两个词\cs9 羊群 (小的山羊和绵羊)和 牛群 (大的公牛和母牛)表达。用拦阻的方式挫败恶行的审判法,早在二章 7 节中对歌篾/以色列的审判中已看到,却没有使民众真正悔改转回;用拦阻来挫败到最后( 7c 节)就变成灾难性的挫败,神将吞灭 他们的地业 (动词所带的惟一受格),使众巴力陷入无能无力的羞耻中,剥夺以色列所穿戴和食用的五谷(参二 9 、 12 )。指称以色列人或私子的“他们”( 7b 节)应去掉,希伯来文中 m 更常用作动词的强调附加词(所谓的前接成分 mem ),而不是第三人称的阳性复数代名词的后置词(安德生持此看法, 396 页)。如果耶和华是主词, 月朔 应该指一个特定的时间,即“新月的时候”,只要在这个词前面加一个母音 a ,就变成这种意思。新月不再是欢庆节期的开始(参二 11 ),却是末后的时候。 新月 是何西阿书五 1 ~ 7 中,民众聚集进行宗教礼仪活动的时间和环境。

91 C . C. Mc Cown 和 J. C.Wampler, Tell en-nasbeh excavated under the direction of the late Wm.Frederic Bade I (Berkeley,1947), p. 8. 另参见 King, p. 48.

C 胡作非为的政治(五 8 ~七 16

  这部分(以五章 8 节中一连串的祈使句开始,以七章 16 节审判的总结话语结束,八章 1 节又跟着一个新的祈使句)由几段不同的信息组成,其内容围绕北国与南国关系中政治的动荡起伏(五 8 ~六 11a ),两国在选择埃及还是亚述(五 13 ,七 8 ~ 16 )作主要盟国的问题上犹豫不决,各自的王朝倾覆变迁(六 11b ~七 7 、 16 )。何西阿采用一些不同的 文学手法 表现当时政局的混乱动荡∶

   (1) 战争号角声中涵盖的审判信息(五 8 ~ 11 );

   (2) 表达神忿怒的明喻(五 12 ~ 15 );

   (3) 略显悔意的忏悔诗(六 1 ~ 3 );

   (4) 神抱怨约民变化无常(六 4 ~ 6 );

   (5) 变化无常的实例(六 7 ~ 11a );

   (6) 神抱怨约民虚谎诡诈(六 11b ~七 2 );

   (7) 以烤饼的延伸暗喻表达审判(七 3 ~ 7 );

   (8) 以未烤好之饼的双重暗喻表达审判(七 8 ~ 10 );

   (9) 以捕鸟的双重暗喻表达审判(七 11 ~ 12 );

   (10) 神双重抱怨中的审判──民众的悖逆(七 13 ~ 16 )。

何西阿用这么多不同的手法表达审判的主题,留给我们的印象,就是他不遗余力地以各种罪证与以色列对质,从而敦促他们真正悔改。

  何西阿始终没有偏离异教邪恶堕落的主题(六 6 、 10 ,七 14 ),却又引出全新的罪证∶ (1) 以色列和犹大都涉足某种争辩中,使二者都罪责难逃(五 8 ~ 15 ); (2) 亚述在何西阿书中首次出场,不是侵略危机的象征,而是勾引以色列追随她的诱惑(五 13 ,七 8 ~ 12 ); (3) 埃及不再是以色列人出埃及后所缅怀追想的那地(参二 15 ),却是代替亚述的另一强大政治盟友(七 11 、 16 ); (4) 以色列曾高唱归回之歌(参二 7 ),却被神悲痛地拒绝(六 1 ~ 6 ); (5) 一~三章勾画的受伤良人的形像(四 16 轻轻回响),如今在神的一片责怨声中,变得更加清晰动人,神长久不断恩惠慈怜,反衬出以色列顽梗不变的悖逆(六 4 ~ 6 ,六 11b ~七 2 、 11 ~ 16 ); (6) 除了异教泛滥的罪行以外,还凭添凶杀和政治暴乱的罪行(六 7 ~ 11a ,七 3 ~ 7 ); (7) 神已选出为祂作工的先知(六 5 ;参九 8 ,十二 10 、 13 )。

  虽然何西阿的信息在向一个新领域突破,他仍时刻不忘回顾前面传达过的信息(四 1 ~ 3 、 4 ~ 19 ,五 1 ~ 7 ),一~三章的经历也从未淡忘∶ (1) 祭司、民众和首领都当留心听,仿佛五章 1 节的召唤再现; (2) 寻求祂(五 15 ;参二 7 ,三 5 ,五 6 ),认识祂(六 3 、 6 ;参二 8 、 20 ,四 1 、 6 ,五 4 ),归向祂(六 1 ,七 10 ;参二 7 ,三 5 ,五 4 )和行圣约的仁爱(六 4 、 6 ;参二 19 ,四 1 ),再次成了信息的关键点; (3) 和以色列一样,先知重提犹大的悖逆和所受的审判(五 10 ~ 12 ,六 4 、 10 ~ 11a ); (4) 以法莲的淫乱和以色列的污秽依旧不变(六 10 ;参五 3 ); (5) 醉酒迷乱他们的理智(五 11 ,七 5 ;参四 18 ); (6) 在圣地残忍的献祭活动中,陷害无辜之人的恶人同样要遭到耶和华神的网罗、惩罚(七 12 ;参五 1 ~ 2 )。这些新主题与我们早已熟悉的主题经诗人兼艺术家之手,精巧绝妙地编成一体,这种奇妙的手法使我们难以明确划分各个段落,学者绞尽脑汁力图澄清其中不同的历史背景,然而我们却难以忽略它们表达出来的伤痛!

增注∶历史背景辅参

  我们推测这里(五 8 ~七 16 )隐含一场犹大和以色列之间的斗争(五 8 ~ 11 ),亚述帝国的势力此时也日渐强盛,无可匹敌(五 13 ,七 8 ~ 9 、 11 );这里又隐含民众反叛以色列王族统治的事件(七 3 ~ 7 )。如果我们对隐藏背景线索的推测正确,那么这些信息是何西阿后期事奉的产物,时间约在主前七三三年以后。虽然学者们没有一致的意见,但人们通常将列王纪下十六 1 ~ 9 (代下二十八 5 ~ 7 )所记载的叙以之战,当成这段信息的历史背景,以赛亚书七 1 ~八 22 ,或许弥迦书七 7 ~ 20 也曾暗示过这一历史事件 92 。及至亚兰的利汛王和撒玛利亚的比加王敦促犹大王亚哈斯参战,我们才对这场战争有粗略的轮廓 93 。

  战争的开始应从亚述王提革拉毗列色主前七三八年首次的西征侵略行动算起,他攻占叙利亚的哈马,使它成为亚述的殖民省,从此西部各国五十年来享有的相对和平和自由遭到威胁。提革拉毗列色三世的官方记录指明,以色列王米拿现和亚兰王利汛是首先以纳税进贡的形式,臣服亚述的两位君王,而各自还保留政治的自由和权力。米拿现通过向全以色列六万地主每人征收五十客舍勒的方式筹集贡物(王下十五 19 ~ 20 )。亚述在第一次西征之后,间隔四年未出击,以修补护卫其国土的南北两翼。主前七三四年亚述王再次发起西征,到达非利士的迦萨,当时比加刚杀了米拿现之子及王位继承人比加辖,夺取政权(王下十五 25 )。百姓对每年缴纳贡物深恶痛绝,激发起反亚述的浪潮,此外主前七三七至七三五年间亚述未曾在叙利亚和巴勒斯坦地区展示强大军力,这些似乎都促使比加成功地以军事政变篡夺王位。

  比加很快就实施反亚述的政策,与深受向亚述进贡之苦、梦想建立强大亚兰帝国的利汛携手同盟,企图建立叙利亚──以法莲联盟。对于二王想仰赖埃及帮助而脱离亚述殖民统治的程度,我们只能估计。提革拉毗列色王将迦萨作为主前七三四年战役占领的目标,提示我们亚述王在埃及边境展示军事雄威的用意,在于遏制蠢蠢欲动的埃及。何西阿书中的埃及不仅是个潜在的盟国(七 11 ),而且是以色列惨遭败落被人嘲弄之地(七 16 ),这些迹象都表明以法莲的君王曾打算依靠埃及反抗亚述的统治。

  犹大位于叙以和埃及之间,虽逃脱了亚述的殖民统治,却有五十多年的时间生活在贪婪无度的大马色和撒玛利亚君王的统治阴影中。如果要加强西部的防守,并且把南方的通道向埃及人敞开,犹大必须加入叙以联盟。犹大王亚哈斯拒绝此意,比加和利汛明察在心,别无选择,只好攻打耶路撒冷,企图废黜亚哈斯,建立傀儡政权,立他比勒之子为犹大王(赛七 1 ~ 2 、 6 )。亚哈斯走投无路,只好寻求提革拉毗列色的援助,向亚述缴纳贡物,成为亚述的殖民地,以此换取亚述支持他的请求(王下十六 7 ~ 8 )。

  首先,亚述军队在主前七三三年征服以色列,夺下基列、加利利和拿弗他利全地,把这些地方居民中的菁英都掳到亚述(王下十五 29 )。接着主前七三二年他们又反攻大马色,击杀利汛,并将其政权转移到吉珥(王下十六 9 ;参∶摩一 5 ,九 7 )──所有这一切显然使亚哈斯绝境逢生,化险为夷,而同盟的两国结局则惨不忍睹∶以色列大部分国土被割让给亚述,沦为其殖民地,完全受亚述的统治辖管。昔日以色列社会的达官贵人都被废黜,由亚述新派的总督和政府取代,只有环绕撒玛利亚山地的以法莲在起初的殖民统治中,保留了短暂的半独立主权,此时比加王被杀身亡,何细亚被立为王,成了亚述的傀儡(王下十五 30 ,十七 1 ~ 3 ) 94 ,以法莲很快又沦为亚述的殖民地。位于黎巴嫩旷野和群山之间的战略要隘大马色,成为下个世纪亚述人的商业和军事基地。

  何西阿书五 8 ~七 16 的信息,在主前七三三年发生了一系列历史事件之后写成,此时那场凄惨的战争带来的创伤刚刚开始愈合,他的信息重点回荡在以色列的愚蠢(五 11 、 13 ),和犹大的贪婪之间。战争的警号(五 8 )萦绕,谴责犹大的首领如同“挪移地界的人”(五 10 )之声,表明犹大曾抢夺别国的领土。犹大军队曾向北推进,从基比亚穿过拉玛到达伯特利,企图吞噬以法莲的地土,以扩展犹大的疆界。对于这一点比较好的解释是,犹大曾在叙以大战接近尾声之时,因以色列和提革拉毗列色之争而渔翁得利,得以扩展其生存空间。何细亚(主前 732 年)废黜比加王,可能得到亚述人的帮助,因为提革拉毗列色的编年史曾宣称,亚述王在以色列人击杀比加王以后,改立何细亚作王。这可能就是六章 7 节至七章 7 节描述的阴谋背叛事件,虽然这段信息也可能针对比加背叛比加辖而言(王下十五 25 )。无论是哪一种情形,依照何西阿的解释,祭司的同谋共犯使这些行为显得更加卑鄙 95 。

92 弥七 7 ~ 20 可能指北方的说法,见 J. T. Willis, VTsupp. 26, 1974, pp. 64 ~ 76 ;也见 D. R. Hillers, Micah, Hermeneia (Philadelphia: Fortress Press,1984), pp. 89 ~ 91.

93 引用提革拉毗列色三世的碑文(如 ANET, pp. 282 ~ 284 )及一些圣经文献,而对此战争所作的粗略记述,见 Donner, pp. 243 ~ 254; Bright, pp. 269 ~ 276; M. E. W. Thompson, Situation and Theology: OT Interpretations ofthe Syro-Ephraimite War (Sheffield: The Almond Press, 1982), pp. 104 ~ 114;Miller and Hayes, pp. 314 ~ 339.

94 亚述殖民统治各个阶段的总论,见 Miller 和 Hayes, pp. 320 ~ 322.

95 这里大致按照 M. E. W. Thompson, Situation andTheology, Bright 和 N. K. Gottwald, All the Kingdoms of the Earth (New York: Evanston;London: Harper & Row, 1964), pp. 148 ~ 162 的观点。对于各个党派的动机和埃及所起的影响,学者的见解各异。最引起争议的历史问题,是事件发生的先后次序∶提革拉毗列色在主前七三四年曾与非利士人作战,叙以大战是在它之前还是之后?我们赞成 Thompson, Bright 和 Gottwald 的观点,认为战争随亚述入侵就即刻引发。 Donner 和 Herrmann 则认为与非利士的战斗发生在之前。

i. 贪婪愚蠢的外交(五 8 15

  这一段经文隐晦精简,可以分为三部分∶ (1) 8 ~ 9 节是正式而具体地宣告审判,开始用战争的号角声警告军队将穿过便雅悯众城,向以法莲疆界挺进,末了劝诫以色列各支派对这些警告应该笃信不疑; (2) 第 10 ~ 11 节首先直言犹大因图谋扩展疆界而招致审判,然后是以法莲因追逐污秽招致审判; (3) 第 12 ~ 15 节是一些审判的比喻,藉此劝阻犹大和以色列依靠亚述获取平稳和昌盛的愚蠢作法。审判的寓言虽然异常严厉,但神的本意并非要除灭这两国,而是要驱使她们真心悔改,正如 15b 节的“直到”清楚显示的。第\cs16 15 节以一个动词作结束,表明这段故事部分已告一段落,并为从六章 1 节开始的忏悔之歌铺路。

   8 ~ 9.  作者从这里骤然把我们的眼光从对异教的指责(四 4 ~五 7 ),转向一幅战场的画面;先知作为守望之人(参九 8 ,八 1 ),吹响了战争的号角。他使用了两种号──公羊角号(参∶书六章;撒下二 28 ,二十 22 ;摩三 6 )和银号(民十 2 ),发出危险的信号,召唤所有哨兵高声报警(参∶书六 5 )。这些警报可能与四章 4 节至五章 7 节的谴责祭司有关,因为当时的祭司团体和随军祭司中,部分成员的职责就是警告险情来临(参∶耶六 1 )。那些人没有谨守职责教导律法(四 6 ),现在宣告违背律法所带来的毁灭。

  这里提到的三个城巿,座落在耶路撒冷正北方,正好伸展在一条线上。它们排列的顺序表明侵略大军从南方而来∶ 基比亚 (参九 9 ,十 9 注释;士十九 12 ~ 16 ,何西阿影射过发生在这里的污秽故事;另参基比亚与扫罗的关系,撒上十 10 ),即现在的 Tel-el- Fu^l ,离耶路撒冷五公里; 拉玛 (撒母耳的家乡,撒上一 1a ),即现在的 er-Ram ,离耶路撒冷八公里; 伯特利 ∕ 伯亚文 (参四 15 注释 ),是现在的 Beitin ,离耶路撒冷十八公里。下文( 10 节)接着就提示侵略者是犹大的军事首领(希伯来文用 王子 一词)。如果由艾尔特( A. Alt )首先提出,被沃尔夫( 111 ~ 112 页)引用,后来被汤普逊( M. E. W.Thompson )修正的理论成立,这里的情形指的正是叙以大战(参考前面“历史背景辅参” )。当撒玛利亚忙于应付提革拉毗列色的军队时,犹大王亚哈斯出其不意地收复以色列王约阿施从前从犹大强夺的 便雅悯 支派的地业(王下十四 8 ~ 14 ) 96 。难怪 便雅悯 合城严加防范,充满“在你后头”的喊声( RSV 边注,参∶士五 14 ),仿佛危险从后面临近。

  第 9 节透露对以法莲不利的战争结果。以法莲这片曾骄傲狂妄的领土,在提革拉毗列色的侵袭中变成一片荒场,在神这位审判官所预定的时间,完全衰败颓废,遭到应受的刑罚──这个时间便是公开宣告的“责罚的日子”或“责打”( 惩罚 ),这个词只在这里用到(参∶王下十九 3 ;诗一四九 7 ;赛三十七 3 ,同一个希伯来字的其他用法)。审判宣言句句定准,神亲自断定刑罚不可更改( 必然发生 ),使判决的正规有效性显而易见──或许这一点与前面的部分一脉相承(参四 1 ,五 1 )。第 9 节中的 以色列 一定指整个民族,通过后面针对犹大的判语( 10 节),将审判的信息与以法莲紧密相连。

   10 ~ 11.  这两节经文指明南北两国的罪行,为第 12 ~ 15 节神严厉而尖刻的审判铺路。犹大的罪行看来是第 8 节中的战争言辞所描绘的强夺地土。因着不甘受挫和投机心态的激动,促使犹大向北征伐,夺回失地,并明显抢占许多领土。在古代的以色列,以暴力或欺诈的手段挪移地界、扩展地业,是不能容忍的犯法行为(申二十七 17 )。神在烈怒中施行审判,表明神深切关注并维护他人的合法权力。犹大也曾作过神忿怒的工具,但只要神所用的工具肆无忌惮、残酷暴戾地执行神的审判,他们自己亦难逃神的忿怒(参∶赛十 5 ~ 19 )。

  神因着自己公正的本性(参一 6 ~ 7 ,四 15 ,五 5 、 12 ~ 13 ,六 10 ~ 11a 注释),也指明以法莲的命运,就是要深受亚述人的欺压掠夺、践踏蹂躏之苦,连犹大的军事领袖也有一些参与。 欺压 和 压碎 是两个描述社会不公平的词汇,是以法莲的罪责所在(摩四 1 )。神清楚指明遭受惩罚的原因∶以法莲竭尽全力追逐污秽邪淫的事(希伯来文 s]a{w s]w` 演变而来,意思是“恶臭”,后又衍生出“粪便”这个词,参∶赛二十八 10 、 13 )。安德生( 399 、 410 页)认为这个词是一个神灵(“污秽”)的名字,但从上下文来看,它主要内容是与亚述的外交关系,这个词描述他们与外邦亚兰人注定失败的联盟关系,或者指他们与亚述国既爱又恨的关系。

   12 ~ 15.  这段信息奇异非常的结论,把耶和华神刻画成携带灾病的人( 12 节),和杀伤力极强的好战者( 14 节)。神审判的顺序值得注意∶ (1) 以法莲和犹大受到因内战引起的灾病脓烂的刑罚( 12 节); (2) 他们并未转向神,却转向亚述寻求医治──结果徒劳无益( 13 节); (3) 神对他们纠缠仰仗外力做法的反应,更加激烈可怕──祂撕裂他们以致无法修补,抢夺他们远离所有救助( 14 节); (4) 然后,神将犹如 狮子 返回窝穴一样,要转离(参五 6 注释 )、等待他们因愁苦刺透而转回悔改( 15 节)。神迅速奇异地为亚述和叙以大战给两国带来的军事损伤承担责任( 12 节),祂是“脓肿”(这种解释比 虫蛀 更贴近上下文)和“溃烂”(这种 腐烂 影响人体,参∶哈三 16 ;箴十二 4 ,这种病侵蚀骨头;疾病和腐烂是对悖逆之人的审判,参∶赛一 5 ~ 6 )的明喻中所述,耗尽精力之灾病的源头。

  第 12 、 13 和 14 节中以法莲和犹大平行的对比手法,应延续到第 13b 节∶ 以法莲往亚述,而(犹大)往大君之处 (和合本译作∶“以法莲……犹大……往亚述去见耶雷布王。”)这显然指南北两国对殖民地位的屈服──亚哈斯王很可能哀求亚述帮助抵抗撒玛利亚-大马色联盟的进攻,而何细亚在比加王被击杀身亡以后,成了奴颜十足的傀儡。 去 或“走去”不是指离开,而是屈膝跪拜地谄媚奉承;打发( 呈送 )很可能是有“贡物”那样的受词。只要将后面的两个希伯来字分开( melekya{re{b ,和合本译作“耶雷布王”,一个争竞的王),就可得到 大君王 这个词,这种说法至少在一份亚兰碑文中得到证明 97 ,也从亚述官方文件中得到确认( Andersen, p. 414 )。这样,我们避免了七十士译本(参 NASB )将此译作鲜为人知的耶雷布王的难题。如果一定要保留原文原来字词的分隔,可能产生的一种意思是“庇护之王” 98 。 犹大的伤 有助于我们理解第 12 节∶这是个用来指受感染的流脓痛疮的专门词汇。在李斯忒( Lister )发现抗菌素之前,这种创伤都是致命的,显然亚述人也没有任何有效的药膏。人们通常认为古代的大君王可得到魔法和神奇的力量,但亚述这个显赫一时的独裁大国,也没有任何灵丹妙药,可治愈以法莲和犹大的病痛。代名词 你们 和 你们的 应该涵盖南北两国。

  第 14 节中的 狮子 和 少壮狮子 不应该有什么区别,而是同义词,用来加强彼此的语气,给我们勾画出一幅残暴惊惧的画面(参∶摩五 19 )。何西阿使用狮子的明喻,既传达复和的信息(十一 10 ~\cs16 11 ),又包含审判的信息(十三 7 ~ 8 ,这一段也同样用到第 14 节中的重要动词 撕裂 )。代名词“我”的反覆使用,是为了消除听众心头的疑团,知道审判的来源,并突出强调其重大不可逃避的特性,及真正的目的。施行严厉审判的目的,在第 15 节中讲得很明白,神圣之狮的审判,最终要促使民众真心悔改,脱离邪恶的异教,寻求独一真神(希伯来文 bqs% ,“切切寻求”这个词在智慧文学中的用法,与异教的崇拜未有牵连,参∶伯七 21 ,八 5 ,二十四 5 ;诗六十三 1 ,七十八 34 ;箴一 28 ,七 15 ,八 7 )。

96 A . Alt., Neue KirchlicheZeitschrift 30, 1919, pp. 537 ~ 568; Thompson, Situation and Theology,p. 67.

97 J. A. Fitzmyer, The AramaicInscriptions of Sefire, Biblica et Orientalia 19 (Rome: Pontifical BiblicalInstitute, 1967), p. 61.

98 比较 E. M. Good, 'Hosea 5.8 ~ 6.6: AnAlternative to Alt', JBL, 85, 1966, pp. 277 ~ 278; H. L.Ginsburg, Encyclopedia Judaica, 8, cols, 1010 ~ 1024.

──《丁道尔圣经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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