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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斯拉记第七章-《圣经背景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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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斯拉记第七章 

七1~28
受亚达薛西委任之以斯拉抵达
七1、7~8 年代小注 这些事件如果发生在亚达薛西一世任内,亚达薛西王第七年就是主前四五八年。上一章所述事件至今已经差不多有六十年的时间。以斯拉的出发日期是正月(尼散月)初一日,即公历四月八日,到达耶路撒冷的日期则是五月(阿布月〔Ab〕)初一日,即公历八月四日。这是春季至盛夏的干旱炎热时分,须沿最北的道路而行,绕过沙漠地带,并得小心计划路线,使回归者途中不致缺水。
七1~5 以斯拉的世系 以斯拉必须有一定的资格,他的使命才能得到认可,他的行动才可能有法律上的效力。以斯拉和耶书亚(见三2的注释)不同,圣经没有提到他是大祭司。但身为亚伦的后裔(本段从亚伦到以斯拉只列出了十六代,详细家谱,见:代上六5~53),依然证明了他有显赫的家世。经文很可能暗示他是西莱雅的后代;西莱雅是主前五八六年圣殿被毁之时的大祭司。这家谱没有提及耶书亚,很可能是因为他属西莱雅另外一系,或本段所指是西莱雅另有其人(这名字在这时代十分普遍)。
七6~12 以斯拉的专长 这里描述以斯拉有好几个特点,大部分都以他作为文士和天神律法之教师的才干有关。身为文士的以斯拉可能是波斯的公务员。古代近东政府习惯雇用受过外交和法律训练的文书或书记。这些人负责翻译属国或盟邦的文件。并且受派出访调查,以协助君王及其谋士作出决策(进一步资料,见:尼八1的注释)。史籍中的例证包括主前七世纪亚述文书阿希卡尔,和埃及中王国时代《行业的讽刺》中对文书行业的形容。后者称赞这是值得尊敬的专业,其利益远胜其他职业。
七8 四个月的旅程 漫长旅途所发生的事件,照例不予记录(见:创十二1~9)。公历四月出发,八月抵达,表示途中炎热干旱。他所走的最有可能是商旅北路(长约900哩),沿幼发拉底河北上,在马里转往西行,直达塔德穆尔(Tadmor),然后西南经大马色(大马士革)入巴勒斯坦。同行人数众多,并且包括妇孺,每日平均脚程大抵不会超过十哩。
七14 王的七个谋士 按照以斯帖记一14和古代历史家色诺芬、希罗多德的记载,波斯王倚重的枢密院,由七名亲王或参谋组成。故此,以斯拉所担任的这种调查性任务,由王和谋士的名义下达是很自然的事。
七14 任务的性质 关注属国是否各自保持神明的宠爱,是波斯诸王的一贯作风。重修庙宇可以取悦神明,按照本节,奉行宗教法令是另一方法。以色列的神若是喜悦百姓遵行祂的教训,这些教训便必须强制执行。必须设立官吏负责教导,并且督促监察其实施情形。因此以斯拉的使命是断定波斯国叶胡德省的犹大人,是否谨守摩西五经的律法。当地人上书投诉或咨询的次数,显示这个调查有进行的必要。身为文士的以斯拉的专门技能足以应付这个任务,亦有资格判断法令是否实行。如此,波斯王使用属国的子民(又同样使用尼赫迈亚),试图保证帝国得到神明的认可,以及避免冒犯神(见23节)。
七15~17 波斯人向耶和华献祭 波斯王有公开向地方性神祇献祭的记录,一方面是表示尊重,另一方面安抚新被征服的民族,对他们有政治上的利益(例如古列圆柱上所载古列为玛尔杜克神所做的事)。祭牲的清单,以及附加的素祭、奠祭(民十五2~10),显示波斯人在起草撰写谕旨之前,必已咨询过犹大人的专家。刚比西斯年间(主前530~522年)就有这样一个例证:埃及扎伊尔斯(Sais)的祭司乌札荷尔(Uzahor)出力说服王重修内特女神的庙宇,并且监督重修过程。工程包括奠基,恢复仪式、节期,以及挪用公费津贴庙宇的运作。
七22 供给的数量 亚达薛西王下达行省官员的配给数量虽有规范,其限额却高得出奇:银子三又四分三吨、小麦六百五十蒲式耳、酒六百加仑、油六百加仑、盐无限量供应。这数字未必一定是按照圣殿运作的需要推算出来的。反之,正如下一节所显示,其根据是转离以色列神的怒气需要何等大的数额。
七23 神学心态 按照初民的平息心态,神的怒气若然不得平息,以色列的叛党就有口实宣称他们反抗波斯的行动是由耶和华所推动的。以斯拉时代波斯正面临叛乱。吕彼亚人因纳罗斯于主前四六○年夺取了埃及的控制权,在地中海又得到雅典舰队的大力协助。这场叛乱在主前四五六至四五四年之间被默加比朱斯剿平,因此,以斯拉正在叛乱的高峰启程(主前458年)。亚达薛西王对耶和华、圣殿、祭司极度尊崇,是按照波斯素有的政策(古列圆柱),承认天上之神的能力,并在谕旨中强调要「详细办理」,足见事态的紧急程度。
七24 圣殿工作人员免税 豁免赋税可能还有一个理由:以斯拉的处境是他不为人所知,并且与外来势力有关。免税可以在耶路撒冷的圣殿社群中,帮助他得到一些支持。来自大利乌年间的加达塔斯(Gadatas)碑文,记载了此举在波斯帝国的先例。希腊神祇阿波罗(Apollo)的祭司得免纳税。
七25 任命官员 以斯拉得到授权在辖区内任命士师和审判官,似乎十分合适。这样一来,司法系统就不会与他反对,政策亦能保证一致(见:代下十九4~11,约沙法王的司法改革)。波斯的行政架构包括双重的官吏:一组管理地方性和习惯性的事务,另一组则负责实施王室的钦令和法例。以斯拉可能有权任命大河西行省内的两组官吏,但鉴于「你神律法」一语,他的主要责任是地方性的事务,这些人可能是在行省各处处理犹大人的律法。
七26 授权处罚 由于以斯拉是在波斯政府的庇护下,行使波斯政府的权力,列举的刑罚亦与波斯的刑法相符。以色列律法有提及死刑和抄家,但除了战俘和基于政治因素的保护性拘留(耶三十七11~16)以外,囚禁只包括在家的软禁(利二十四12)。「充军」一语译作「鞭笞」或「肉刑」更佳,因为后者在波斯普遍使用。即使以斯拉从来没有被逼行使,这个处罚权力已足反映他使命的重要性。

──《圣经背景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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