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斯拉记第10章查经资料
以斯拉记第十章
以斯拉记第十章
断绝婚姻关系(拉十)
人民自身的觉醒(十1~8)
以斯拉并不没有鞭策那些心不甘情不愿的人们起来行动,他只是刺激他们的良心。到一个地步,他们反倒来劝他采取行动。他那明显绝望的样子,刺激了他们不惜任何代价都要使以色列人还有指望(2节及下);而他那悲伤到放弃一切的样子,又搅动他们的心忍无可忍地一定要找出更正面的处理方法。第4节我们可以看到他们提出很迅捷的建议,且热切保证要帮助他。接下来,他采取了一些极端的作法,却能让社会各阶层的人都起誓接受(5节)。其实这完全是他们自己所做的选择,所以他们才愿意履行遵守。实际上,他本身的建议是很谨慎的,而(我的)阁下所议定的(译注:英译the counsel of my lord),98才真正算是既敬畏神又合乎律法的要求(3节)。到目前为止,我们看到这份议定的内容不是很明确,只是从以斯拉的沮丧里所演绎出来的一个结论而已。
6. 第5节说到以斯拉要看到更确切的行动,这其实是很起码的请求。「以斯拉便起来」(5节)这几个字很快便得到了结果。以斯拉从神殿前起来(英译本:退去),退下去独自一人禁食和哀伤。不过,此项私人的行动,像以斯拉记九章和尼希米记九章所记载在公众面前的祷告一样,在非常沮丧的表情下仍显出十分的真诚。结果,这些人受到很大的冲击,不是伪装的而是发自肺腑。他们没有逃避现实,反倒离开以斯拉去观察其他人的反应如何,并把这些反应报告给以斯拉,以便让他去向他们讲话与采取行动(5、10节及下)。
有关约哈难与以斯拉工作时期的关联性,见附录四,书版第189~192页。
7、8. 通告为一集体行动(字面意思:他们发出通告),虽然以斯拉有得自君王的授权可以处罚人(七26),但是他们并非以他个人的名义而发出通告。真正会带来道德力量的,不是君王的谕令,而是当地领袖的命令(或「议定」,99如第3节所说的)。抄家是个很强烈的字眼:大多数的情况是指下令毁坏像耶利哥这样极特殊的敌人,但用较弱的语气来说,则是为祭司的缘故「没收」或「交出」:参:利未记二十七21。
耶路撒冷群众大会(十9~15)
时令到了年尾,约当我们的十二月,第9节为我们构画了一幅叫人发颤的悲惨场景。以斯拉本人一方面十分专注于这个重要事件,但另一方面也展现其典型的作法,就是开放让人可以说明自己的观点,又可以主动展开行动。在这段简短又生动的经文里,我们可以勾勒出一幅景观:群众在那儿陆续发言,提出各式不同的观点,让整个会场充塞了各种建议,而不是完全没有反对的声音。关于15节那些持异议的人,米书兰与以斯拉可能是同时回来的那些领袖之中的一位(拉八16)。沙比太是一个利未人,应当要比一般人民更懂得律法的知识。圣经对他们的反对意见没有什么评论,这意味着他们有各种原因,倒不见得一定有很可耻的问题。在18~44节这个利害关系受到牵连者的清单中,除了米书兰(15、29节)外,其他人名也没有出现其中,更何况米书兰也是一个极为常见的名字。100可能这四个人想要庇护他们的亲戚或朋友;也可能整个补救的作法太苛刻,不合乎律法的要求,故造成他们心里很大的疑虑。这在现代的读者心中也会有如是感受。
我们从整体来看待这个事件时,有一件事要记住,那就是以色列人是允许离婚的,但需要有很严重的原因(申二十四1)。离婚在这个时期是很普遍的,其原因与目前的事件完全反向:有许多丑闻是说,有些犹太人抛弃了他们犹太裔的妻子,娶了外邦女人为妻(玛二10~16)。不过,离婚是神所不喜悦的(玛二16),也是人「心硬」的一个例证(可十5)。以斯拉记九、十章所描述的情况,是两害相权取其轻的一个经典例子。如果有严重到要离婚的理由存在的话,那么这里的原因要比其他的都更易被接受。
也许因为离婚对以色列人来讲并非新鲜事,除非到了这么严重的地步,在一般的情况下,我们并不知道那些受害的一方会得到什么样的对待。最可能的情况是妻子回到娘家去。但这只是猜想罢了,我们对当时的风俗完全不知情。
法律程式(十16~44)
他们用了三个月的时间查办这件事,让那项在一两天内群众大会决议的议案,多了三思而后行的机会(12~14节)。但同时也显出这些麻烦的问题波及多远。不过,以斯拉本人并未预知这个任务是多么艰巨。
18. 我们可能以为祭司的罪会被遮掩,但这里的目录却把他们揭发开来。这是圣经惯有的坦率作风,只不过这里把第二章的名录次序颠倒过来。第二章是先列举以色列平民百姓,这里则是把可敬的大祭司耶书亚,他的子孙约萨达的后代,这些属灵的领袖率先给登录出来(参三2,五2等等)。由此看来,无论是血统或职位都不能保证道德上永远的清正。有个非常有意义的现象:这些占第二章返乡人口百分之十的祭司们,这次竟然占涉案人数的百分之十五。101
19. 虽然应许(保证)和献赎罪祭只出现在这里,但可能是整个名单的标准处理程式。他们便应许,字面上的意思是:「他们就伸出手来」,就像我们握手一样,是达成协定时常见的作法(参:王下十15;结十七18)。关于献赎罪祭,请看第10节,另外也可看利未记五17~19,那里提到即使不小心违犯了神的律法,仍是有罪而且还要赎愆。
23、24. 这里,利未人和两类从属的人员被放在一起,跟二章40~42节的记法一样。
25及下 二章3~35节所提到的三十五个家族及一些在城里的住民,这里列出了其中的九个家族为代表。另外还加上两个新的名字:巴尼的家(34节),及宾内的家(38节)。
44. 这节的后半段意思很模糊,102很多当代的译本选择了与此平行的以斯拉续篇上卷九36的文意,那儿的意思不但更明确,提供的资讯也更多。总之,意思是说在第3节所提出来的那方案在此已被接受了。
以斯拉服事的故事,就在这节令人痛苦的注解中突然退出了。但这样的退出也蛮合适的。他的任务就是要把律法应用在人民身上(七14),而律法乃是要使人知罪。接下来的后记告诉我们,以斯拉为人们所呈现出来的律法乃是正面而且带着欢庆味道的新角度:它是一份礼物,给人心带来亮光(尼八8),它见证神是解放者也是供应者(尼八9~18)。
从本章的这些事件一直到尼希米记第八章止,以斯拉有超过十三年的时间没有出现在这些文献纪录上。这段时期,许多的试炼仍会突然临到这批返乡的犹太人,而直到尼希米回来改变了整个场景才平息。
希伯来文圣经的尼希米记是从这里开始继续写下去的,构成了整个故事的最后一部分。
98MT 读做ʾaḏōnāy,意即「主(神)」,但除了Vulg. 外,古代与当代许多译本(以及以斯拉续篇上卷)都把 ʾaḏōnî 读做「阁下」(my lord)。两者的子音都一样,而两种读法都可能是对的。不过,从本节对神自己讲的话是用更强烈的字眼来看,后者的读法较好。
99NEB:「应由主要的首领们来裁决……去没收」等等。要这样翻译亦可,但整个句子的节奏似乎更倾向一般的译法。毋庸置疑的,这个法庭对比较重大的案子有裁决的权力。
100在以斯拉与尼希米记当中至少有十位不同的米书兰,其中有两个还出现在两节几乎相连的经文里:尼三4、6。
101当然,我们不宜在这点上过度强调,因为在八十年后祭司占总人数的百分比有可能会改变。但是我们至少可以这样说,在这件事上,祭司并没有比他们的百姓表现得更好。
102希伯来文字面上的意思是说「他们(阳性)当中有些是妇女,他们(阳性)指派其儿子们」。意思的纠结不清,显示经文有破损。如果要让句子有意义,倒可能曲解本意,这样还不如接受另外的版本较好。
──《丁道尔圣经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