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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摩司书第二章-《精读本圣经注释》

阿摩司书第二章-《精读本圣经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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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6 阿摩司预言的重点所在:继1章,在本章也提到了对摩押和犹大的审判,但写得更多的是对以色列的审判。本章先是从列邦的审判开始,再由此引出对以色列的审判,这是为了表明阿摩司预言的重点在于以色列。

2:1-3 摩押:指罗得的长女之子摩押的后代。以色列进入迦南城之前摩押试图通过先知巴兰诅咒以色列( 民22-24章;书24:9),并在巴力毗珥迫使以色列犯罪( 民25章;何9:10)。士师时代折磨以色列长达18年( 士3:12-30)。在扫罗王时期也有过交战,到了大卫王时期方才制服了他们。本文的重点是摩押所犯的超出人伦的非人道的罪行。此处提到的神的审判,是通过摩押被巴比伦所灭而实现的。

2:2 加略:在利48:24中也说到加略是摩押的代表城市,据推测可能是摩押的首都,赛15:1中的“亚珥”是同一城市。另外,哄嚷呐喊吹角:是指敌军如潮水般涌来,使摩押瞬间成废墟。

2:4-5 犹大的罪:犹大的罪与外邦人所犯的非人道的罪不同,他的罪是蔑视神,崇拜偶像的宗教罪。犹大的百姓领受了律法,因此应遵守它,但他们却远离了律法,甚至走向了相反的路。另一方面,本文定义偶像为虚假的东西,这是出于否认偶像存在的“唯一神”思想。犹大丧失了对神的纯洁,终于在B.C.586年被巴比伦所灭。

2:6-16 对以色列的审判:在此之前阿摩司指出了外邦人和犹大的罪,这是为了引出下面对以色列罪行的审判。在此阿摩司指出以色列的罪,包括了外邦人的罪和犹大的罪,是莫大的罪恶。即 以色列不但犯了不义、腐败、虐待的罪,还犯了蔑视神律法和法规之罪,因此离开神的以色列就不可避免地受到神的审判。

2:6-8 以色列的罪行:①社会丧失了正义,充满了非人道的贪欲 ;②蔑视和虐待贫困人;③以淫乱亵渎了神的名字 ;④沉醉于偶像崇拜之中。

2:6 为银子卖了义人:本文讲述了:①受贿执行不公正的裁判;②把无罪的人当奴隶贩卖的残恶的行为。穷人指当时受剥削和虐待而经济上受困的普通百姓。

2:7 穷人:并不是指物质上贫困的人,而是指遵循信仰正道且虚心温柔的人( 诗25:9;太5:5)。 父子同一个女子行淫:此处的“一个女子”是指“妓女”或献给巴力神殿的“圣女”。另一方面“行淫”一词意味着习惯性行为,而且是未完成式,由此可见,当时性混乱和偶像崇拜的深刻程度。

2:8 当时以色列的统治阶级享受宗教生活的事实可从“坛”、“殿”等词中得以确认。但他们的宗教生活因堕落而导致了侮辱神的结果。 所当的衣服:应在夜里归还( 出22:26,27;申24:12,13),但他们没有遵行,而且在宗教仪式上喝的葡萄酒也是掠夺来的。这一事实表明,当时的统治阶级的宗教生活只有形式而没有核心。

2:9-12 神对以色列的慈悲:表明神对以色列的慈悲并不是一时的,他自始至终从未改变。即靠以色列自己的力量无法征服亚摩利人和迦南的原住民,而有了神的帮助才得以歼灭了他们。本文特别强调了阿摩司对以色列的惋惜之情,因为以色列通过拿细耳人和先知早已经历神的慈悲,但它依旧犯罪。侵犯象征属灵祝福的拿细耳人的纯洁,并且妨碍先知宣告神的旨意,就等于放弃作神百姓的权利,这是导致神严厉审判的行为( 徒4:16-21;来12:16-29)。

2:13-15 不能逃脱的审判:这一部分相当于1,2章的结论,首先适用于犯罪的以色列,其次是犯罪的所有列邦,更广地适用于今天所有犯罪的人。当神的审判临到时,罪人根本没有时间逃脱,也无路可逃,更没有试图逃亡的力气和精神,最终将走投无路而灭亡( 诗33:17)。神的这一公义的审判终于在B.C.722年以色列的灭亡而被证实。

2:16 这是耶和华说的:这是先知传达信息时常用的语句。

—《精读本圣经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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