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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利米书第廿三章-《精读本圣经注释》

耶利米书第廿三章-《精读本圣经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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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8 犹大的恢复:预言不义的领袖将会受到惩戒,百姓则会被掳去,最终会出现公义的领袖,使他们从被掳之地归还。以色列现在虽因违背神而被掳到巴比伦,但过了一定时间,等到他们悔改之后,神便会按照应许使他们回到本土。应许将要恢复理想中的大卫王朝,就是在预言君王基督的出现,此信息保障了圣徒的终极安全。

23:1-2 论及了假“牧人”。为要恢复犹大,就须首先除去他们。他们的特点是:①不诚实(结34:2,3);②自私(赛56:11,12);③相争(创13:7,8);④赶散羊群。牧人的任务原是:①寻找失散的羊(结34:12-16;路15:4,5);②保护羊群(路2:8);③带领羊群到青草地(代上4:39-41;诗23:2)。这些假牧人的行为却完全与此背道而弛。当牧人没有正常地执行任务时,受到亏损的首先是牧场,其次是羊群。倘若牧人继续玩忽职守,豺狼就会进入羊群并伤及性命。

23:3-4 他们也必生养众多……也不缺少一个:神应许他们,他将亲自招聚假牧人所赶散的群羊,并为他们立一个可治理他们的新牧人。重新被招聚的群羊,恢复了神在创世之时赐给人的命令,亦即你们要生养众多,遍满地面的祝福(创1:28)。按照其字面意义,这是指被掳到巴比伦的犹大人,将会重新回到迦南而建立崭新的民族(拉2:1,2)。然而,若从预言的综合成就这一角度来看,这是指到了新约时代,世上的所有人均会超越人种和民族而接待基督。

23:5-6 若说3、4节的核心是,被掳的犹大民族将得恢复和新约时代外邦人将归顺神的事件 ;本文则论及了将要引领被掳的犹大人进入迦南地的牧人(即政治、宗教领袖)和代表新约时代之真牧人(即永恒牧人弥赛亚)。耶利米所比喻的弥赛亚具有如下特点:①苗裔:这是指弥赛亚将会出生于大卫的王统(赛11:1;摩9:11)。实际上,耶稣基督是作为大卫的后裔而来到这世界的(太1:1,20 ;启22:16)。②王:狭意上是指与暴君相反的仁君,广意上则是指拥有绝对公义和王权的弥赛亚。③耶和华我们的义:因弥赛亚以公义统治这个世界,并且成就了律法的所有要求,圣徒就会因信他而得称为义人(罗1:17)。

23:7-8 参见16:14,15。

23:9-40 对假先知的警告:本文是耶利米的第十篇讲道。在上文,耶利米警告了诸王。在本文他则论及了假先知的愚妄和将要受到的灾难。圣经中具有代表性的假先知有西底家(王上22:11,12)、哈拿尼雅(28:1-17)、巴施户珥(20:1-6)、挪亚底(尼6:14)、耶洗别(启2:20)等人,他们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弊害。这些人不肯从根本上解决罪的问题,只宣讲了暂时的弥补方法,不仅使百姓偏离神的话语,逼迫真先知,还纵情营私舞弊。耶利米深知内中的隐情,便在他十二篇讲道中专门用一篇来痛斥他们的罪孽。偏离神的属灵领袖,不仅使随从者的生活衰败没落,更是将他们的灵魂引向万劫不复的毁灭。因此,他们的罪恶远比百姓的罪可憎<结33:6,宗教领袖的责任>。

23:9-15 宗教领袖的腐败:他们从根本上动摇了百姓的信仰,在这一点上其问题要比政治领袖的腐败更严重(27节)。在论及政治领袖的腐败时,耶利米的口吻还较淡然,此时却变得无比激昂犀利。耶利米以“我骨头都发颤,像被酒所胜的人”来表达自己的心情。本文的内容可分为以下两部分:①假先知的罪状;②将要临到假先知的审判。他们的罪状是:①率先浸于淫乱(10,11节)。这既包括属灵的淫行,也包括肉体上的淫乱;②不仅对百姓的罪置之不理,甚至助长他们去犯罪(13,14节)。因此,将要临到他们的审判是:①在所定的日子遭到灭亡(12节);②被迫吃茵陈、喝苦胆水(15节)。

23:15 “茵陈”象征患难和困苦(哀3:15-19),吃茵陈就意味着将因神的审判而承受身心的极度痛苦。“苦胆水”具有破坏生命的力量,与使人的灵苏醒的活水(约7:37,38)。相反,喝苦胆水意味着他们就要死去。

23:16-22 要警诫假先知:在上文,耶利米强烈地斥责了假先知的行为,他不仅自己去作恶,更助长百姓去行恶,且对此置之不理(9-15节)。在本文,耶利米转换方向,首先分析假先知的信息,之后劝百姓不可信赖他们。耶利米正视到,假先知是使百姓陷于腐败的主要原因,假先知的信息则为整个社会的腐败提供了合理化的解释。撒但常披着最属灵和宗教性的外衣走近人,却歪曲真理,有损神的荣耀(林后11:14)。圣徒不可被人的外表和谈吐所迷惑,乃要根据其人格的果子和信息是否忠于神话语,来分辩真先知和假先知(约10:8,12;约壹4:1-3)。与耶利米一样,使徒约翰也曾警诫过假先知(约壹4:1)。

23:18 为了论证假先知并不出于神的事实,耶利米指出他们未曾参加“耶和华的会”。所谓“耶和华的会”,是指神为了将自己的旨意公之于世,而与自己仆人进行的属灵的相交(赛40:14)。神和其仆人的相交暗示,神在动工时并不会躲人耳目,而是会预先告诉信实的仆人,之后公开地作成自己的工作(摩3:7)。因此,警醒的人便会预先得知神的旨意,其言行举止也就能够合乎真道。然而,神并不是具体地启示任何一件事。譬如,耶稣再来的时辰的问题尚隐藏在神的奥秘计划中(太24:36)。

23:19-20 参见30:23,24。

23:21 他们竟自奔跑:是指没有认识神旨意的假先知,误将自己的意念当作神的旨意,而热火冲天地向百姓传达。

23:23-32 假先知虚幻的梦:真先知常藉着异象和异梦与神相交,假先知也亦步亦趋地说自己“作了梦”。然而,他们所作的梦无非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编造出来的,只会造成混淆。亦即,正如对巴力等偶像的膜拜玷污了对神的敬拜一样(赛65:3-56:17),他们的幻梦导致百姓不能分辨神借异象与异梦所赐的启示(27节)。但最终假先知的信息将破灭(28,29节)。异端邪教在很多方面都与真信仰相似,其根本性的区别在于,他们否定神的绝对性,而根据自己的需要加减神的话语。

23:23-24 为了证明假先知所作之梦的虚妄性,首先论到了神的绝对性。为此,神说到“我岂不充满天地么”,以表明自己无所不在的属性。亦即,神并不局囿于某一特定地点,而是遍布整个宇宙,甚至鉴察他们的良心(诗139篇)。假先知误以为能够欺瞒神而说自己作了梦,然而神却已看穿了他们,故说到不久之后事实会揭穿他们的预言是虚假的。

23:28-29 比较了假先知的幻梦,其特点是,糠秕不仅轻易被烧毁,且毫无价值可言(赛33:11;太3:12);而磐石则喻指道德的沦丧(摩6:12)或百姓的顽梗悖逆(5:3)。它们的共同之处是皆为终必归于无有的审判对象。“麦子”、“火”、“大锤”均象征异梦,其特点是,麦子指灵粮(申32:14;诗81:16);火能够烧毁一切,大锤则能够打碎刚硬之物(来12:29)。它们的共同点是消除污秽之物而使新生之物苏醒。耶利米之所以不惜进行比较揭穿假先知的幻梦,是因它给真神信仰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倘若百姓不分辩这一点,就断不会回转弃罪。

23:30-32 假先知的罪:耶利米在对假先知的幻梦予以定罪之后,向审判长神起诉了他们的三种罪:①偷窃神话语的罪(30节):是指他们巧妙地通过接近真先知得到确信的人,减弱神话语的权威,并诱惑信徒不再相信真先知(太13:19);②他们将自己的意念说成神的话语,从而亵渎神圣名的罪(31节):意指他们为了蠃得百姓的欢心,谋取自身的利益,不仅没有指责罪,反而借耶和华的名宣布假“平安”(17节);③迷惑百姓的罪(32节):假先知使百姓耽于安乐而削弱了对罪的警觉,最终使他们的身心灵陷入水深火热之中。这种起诉立即受到了审判长神“我必……反对”的审判。

23:32 他们……无益处:将这句话译作“他们对百姓百害而无一益”,更加清楚地描述了假先知带给百姓的都是恶劣影响的事实。耶利米在结束假先知的幻梦均为虚妄的论证之际,强调了这是“耶和华说的”。在展开论证的过程中,先后使用了七次“耶和华说”,强调对假先知的论证不是出于自己的想法,乃是出于独一的真神,从而提高了论证的权威。

23:33-40 听从假预言的人:本文是第十篇讲道的结论部分。其内容是对假先知的警告和教训感到有些负担的人,将永远抱愧蒙羞辱。本文的文学特征是使用了假设性的对话体。神以预先与耶利米进行对话的形式,论到了当耶利米宣告关于假先知的预言时,百姓有可能提出的问题,引领耶利米能够更加有效地宣告信息。事实上,日后这种假设性对话便成为现实(哀2:14)。

23:33 默示:KJV和RSV翻译成“重担”,共同译本翻译成“神的沉重的话语”。这种翻译表明,百姓和先知对“关于假先知的预言”所给的教训和警告,感到非常大的负担,并且也不喜欢听。他们的这种态度是不敬虔的,是轻慢神的傲慢行为。保罗称这些人为“良心如同被热铁烙惯了一般”(提前4:2)。

23:36 谬用永生神万军之耶和华我们神的言语:?“谬用”的字面意义是“言行一反常态”,在圣经中指信徒的言行与心思意念违背了圣经的标准。在这里,耶利米则是为了表明,理当以耶和华的教训和警告为乐的信徒,反而对此感到负担和厌烦的事实。百姓和假先知对训诲和警告的这种态度,表明了他们的信仰脱离了正常的轨道。因为他们的信仰若处于正常的状态,就必然会忠实地履行圣徒的义务,且会讨神喜悦。

23:39-40 若人对耶和华的教训和警告感到有些负担,神也会对他们感到负担(撒上2:30)。对此,耶利米曾在36节中说过“若有人问耶和华的默示是什么,各人所说的话必作自己的重担”。本文记述了这种人当背负的“重担”,那就是:①全然被忘记。“忘记”的字面意义上是遗忘,但也有“除掉”之意,可以说是指犹大必被掳去②被视为固若金汤的耶路撒冷,将要受到神的离弃而成为荒邑。这是万古不变的属灵真理,亦适用于今日。亦即,凡不接待耶稣基督为救主的,必然受到永远的审判(约3:18;帖后2:12;启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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