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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书第二章-《启导本圣经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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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书第二章

2:1 从本节到3:20,保罗郑重说明全世界的人都已被定罪(3:19),在神面前,犹太人象外邦人一样都在罪恶之下,并无丝毫优越。本章1-7节指出神只看人的行为是否良善,照行为来报应。这条法则同样适用于犹太人与外邦人。人的命运决定于是否遵行律法,不分国籍,不问肤色。外邦人虽无神所颁的律法,但律法的作用存在他们心里(自然律便是一例);是非之心也起着律法赏善罚恶的功用(11-16)。神审判人的原则因此有:1,依照真理(2节);2,依照行为(6-11节);3,依照人里头的是非之心(12-15节)。保罗循此原则讲述犹太人的不是(17-29节)。

“你”字指犹太人;“人”、“别人”当系指外邦人。“论断”是在道德上批评别人。“论断”所以不应该,是让自己站在比别人高的审判者的地位来看人。保罗责备犹太人,是因为他们论断人,自己却照样行(2:3)。这种假冒为善式的论断也受到主耶稣的严厉指责(太7:1-3)。

2:2 保罗写信常用“我不愿意你们不知道”(1:13;11:25;林前10:1;12:1;林后1:8;帖前4:13),或者“我们知道”、“我们晓得”(3:19;7:14;8:22,28;林前8:1;林后5:1;提前1:8)。前者是唤起读者注意后面要讲的事,婉转达出其重要性,为读者非知道不可的,是一种唤起式的写法;后者是假定读者象写信的人一样,一定会同意他就要讲的事。用“我们”表示大家的地位一样,我知道的你也知道,是一种认同式的写法。

2:3 犹太人中确有许多人认为他们可以不受神的审判。本节似针对此种看法而写。

2:4 神所以恩慈、宽容、忍耐,是要给人悔改的机会(彼后3:9);人却认为神没有刑罚人的意思和决心,以致变本加厉,倒行逆施。

本书对神的属性颇多描写,例如:1,神的恩慈、忍耐、宽容(4节);2,神的慈爱(5:5,8;8:39);3,神的怜悯(11:30-32);4,神的忿怒(1:18);5,神的公义(3:21);6,神的权柄(9-11章);7,神的美善旨意(12-14章)。本书自开首的问候(1:7)到结尾的祝福,都在启示出一位满有恩典和怜悯的父神,把救恩赐给一无是处、只该定罪的世人;祂愿拯救一切相信基督的人。

2:5 “公义审判的日子”指末日神审判人的日子。犹太人守律法却不接受福音,自以为在积蓄福分,却不知道所积蓄的反是神的忿怒。

2:6-7 “按行为施报”与保罗“因信称义”的教训看似矛盾,实则不然。信心是一个人进入基督里的条件。基督徒得生命的基础是他对主基督的信服(1:17及注),靠赖基督替他完成的救赎,而非倚靠自己的行为和工作。但是有了主基督生命的基督徒会在行为上自动自发的把那生命活出来,把那信心表现出来,成为整个生命的一部分。行为因此是末日神审判人的一个原则。旧约摩西的律法规定:“你们要守我的律例、典章,人若遵守,就必因此活着。”(利18:5)依此原则,人若能完全遵守律法,过着完全圣洁的生活,便可以得着永生;但是没有一个人能实际做到。这世上根本没有一个“恒心行善、寻求荣耀尊贵和不能朽坏之福的”人,所以没有人能只凭行为得着神所赐的永生。神因此得另外设立拯救人的方法,这便是耶稣基督的救赎,叫一切相信祂的可以白白得到救恩。

2:9 不断作恶,毫无悔悟的人将受到难以忍受的痛苦。犹太人即享有属灵的权利,也负有属灵的责任。因此奖赏先临到犹太人;若受刑罚,也先临到他们,因为神是公正的(11节)。10节的“平安”当包括与神和好在内(参5:1)。

2:12 本节至16节说明神审判人的原则。一方面以人的行为为赏罚的根据(参2:6-7及注),一方面按人所知道的(律法)有多少,就定罪多少。犹太人接受了神的律法,与神立了约,便须按着旧约的律法来受审判,他们有罪无可推诿(17-24节)。外邦人虽然没有接受过律法,但是“良心”在他们身上产生律法的功用;因此有罪也是无可推诿(参1:20),12节可以意译为:“凡在律法之外犯了罪的,也在律法之外灭亡;凡在律法之下犯罪的,要在律法之下受审判。”

本书多次提到“律法”。律法是神对人的道德的要求,也是神审判人的原则。律法是神所启示,让人可以遵行的旨意。这旨意原已显明在人的心里,称为良知,亦即良心。良心是神真理的见证(箴20:27),可以指示人对是非作正确的判断。亚当犯罪之前,良心完整,其功用也完全,人可以凭良心生活而得到神的喜悦。人犯罪后,良知残缺,灵性腐败,良心的作用虽未完全停止,已不足作道德生活的指导。神因此须另行颁布律法,清楚写出,叫人容易遵守。

2:14-15 本章12节和本节的“律法”都指摩西的律法,其他的地方提到律法(原文前面不加指定冠词),多指一般的法律,但也包括摩西的律法在内。

“顺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中的“本性”可指“理性”,也就是没有外在的摩西律法的指导,早就存在人心里能分辨是非的能力。15节把这叫做“是非之心”。外邦人虽无明文订出的律法,凭此本性上的是非之心,履行律法所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因此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藉着这些本性上的观念和指导,他们能分辨善恶,自然地行出律法所规定的事,有公道感,有廉耻心,崇尚仁爱,孝顺父母,怜恤孤独,向往和平,严禁做伤天害理之事,诸如杀人、偷盗、奸掠等等。外邦人道德的本性,起着良心的作用,见证是非;若作出违背这良心的事,便会受到内心的谴责,有同律法作用在犹太人身上一样。

14节“他们虽然没有律法”中的“他们”,指“外邦人”,但有“这些人”的意思。保罗似无意说所有的外邦人都能达到这么高的境界,而是有些个人也许可以做到。

“他们的思念互相较量…”可意译为“他们在自己的思想中争辩,有时谴责自己,有时为自己辩护。”

2:16 本节为12节的继续,13-15节为12节的解释。在神审判的日子,外邦人里头的是非之心可为他们辩护,他们的良心要作他们的见证人。

到那日,神要藉着耶稣基督审判人的一切隐秘的行为、思想和感情。人在暗中的善行将得到奖赏,隐秘的罪会受到刑罚,一切隐藏的事都要揭露出来。“我的福音”指这里所说的“末日审判”。这虽是保罗所传福音的要点,但不是说这是属于保罗的教训。真正属于保罗的教训是他将外邦人一同放在福音的救恩下,也与犹太人一样在末日要受审判,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神不偏待人(11节),因此,依照保罗的福音,全人类都要藉着耶稣基督为神所审判,犹太人按犹太人的标准,外邦人按外邦人的标准。

2:17 本节至24节为犹太民族性的忠实刻划。他们十分看重自己享有的智慧和宗教上的知识,视自己为人类的道德教师和黑暗中人的光,十分瞧不起外邦人。保罗指出他们的罪。犹太人以为有神赐的律法又与神有立约的关系,自以为明白神的旨意;外邦人无知无识,简直象小孩子,象瞎子和笨人一般。保罗说他们所懂得的律法和真理只是皮毛,因为若真正明白,应该不会只信死的律法,而会相信复活的救赎主耶稣基督。他指出犹太人言行不一致,本来是他们的财富的许多优点,现在都变成了缺点,变成了负债,因此一一要受到审判。

2:22 犹太人憎恶偶像,但却从外邦人的寺庙中偷走金银铸造的偶像供一己之用。《使徒行传》19:37记有以弗所城的书记说保罗一行“并没有偷窃庙中之物”,足证当时犹太人大概以偷窃庙中之物闻名。反犹的宣传把耶路撒冷(Hierosolyma)谐音为hierosylia(窃掳寺庙),可能也与此有关。

2:24 旧约“十诫”禁止人妄称神的名(出20:7),例如指着神的名起假誓,便是妄称神的名因而亵渎神(利19:12)。本节引自《以赛亚书》52:5。犹太人说的与行的不符,指着神夸口却行连外邦人也看不起的事(21节),以致羞辱神的名。

2:25 “割礼”是神当日与以色列民立约的一个标记,此约自亚伯拉罕时代便已定下(参创17:10-11及注)。以色列男丁出生后第八日便须受割礼(利12:3),他们以此标记为荣,相信自己特别蒙神喜爱。

本节至29节的话,不是否定割礼,而是说明蒙神喜悦的条件是内心的而非外表的,是心灵的而非肉体的。因圣灵而得到的重生和更新比肉体受割礼更重要(29节)。割礼只是一个象征的记号,表明神在人心里所施行的洁净。《申命记》对此早有教导。参《申命记》10:16及注,以及30:6。

—《启导本圣经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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