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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书第二章-《圣经注解-黄迦勒》

罗马书第二章-《圣经注解-黄迦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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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书第二章

壹、内容纲要

【犹太人也在神的定罪之下】

一、神审判人的原则:

1.照真理审判(1~4节)

2.按公义审判(5~11节)

3.按律法审判(12~13节)

4.按人心里律法的功用审判(14~15节)

5.按人对耶稣基督的态度审判(16节)

二、犹太人不能逃避被神定罪:

1.犹太人空有律法的知识,自己倒犯律法(17~24节)

2.犹太人空有外面肉身的割礼,心里却没有割礼的实际(25~29节)

贰、逐节详解

【罗二1】“你这论断人的,无论你是谁,也无可推诿。你在甚么事上论断人,就在甚么事上定自己的罪;因你这论断人的,自己所行却和别人一样。”

〔原文字义〕“论断”审判,判罪,判断,批评;“无可推诿”不可原谅;“定…罪”反过来审判。

〔背景批注〕犹太人往往自认得天独厚,蒙神殊宠,其权利与地位,不可和一般世人相题并论。他们说:‘神在全地的国家之中,独爱以色列民’;‘神以一种标准审判外邦人,而以另一种标准审判犹太人’;‘所有以色列民,都有份于未来的世界’;‘亚伯拉罕坐在地狱的门旁,不让有罪孽的以色列人进去’。

〔文意批注〕“你这论断人的,”原文在本句前面有‘所以’或‘为这缘故’连接词,表示这里是承接第一章末了的结论。

‘你’字特别指着犹太人(参17节),因犹太人一向以为自己得天独厚,多方论断、轻视外邦人,认为外邦人不认识神的法则,且过着不道德的生活。保罗先在第一章说明外邦人都在神的定罪之下,然后在第二章也把犹太人列入神所定罪的对象。

‘论断’这字在原文和十二、十六节的‘审判’是同一个字;神赐人审判的准则和能力,原是要人用来判断事物的对错、是非,而不是要人用来作为‘假冒伪善的论断’。

“你在甚么事上论断人,就在甚么事上定自己的罪,”这是我们不可论断别人的第一个理由。论断别人的准绳也须应用在自己身上。

“因你这论断人的,自己所行却和别人一样,”这是我们不可论断别人的第二个理由。自己的行为既未好过别人,当然就没有资格去论断别人。

﹝话中之光﹞(一)神赐人判断的能力,原意是要我们用来审判自己,规正自己,而不是要我们用来审判别人。

(二)人的天性是喜欢论断别人的,因为在论断人时,就能定罪别人的错而显明自己的对。但这件事是神所最恨恶的,并要遭到神真理的审判。

(三)我们今天对别人的审判,会在将来成为对自己的定罪。如果我们怕遭到神的审判,就要禁止自己审判(论断)别人。

【罗二2】“我们知道这样行的人,神必照真理审判他。”

〔原文字义〕“真理”真实,实际。

〔文意批注〕“我们知道,”这是保罗常用的表达方式,认为读者会同意下文所说的(参罗三19;七14;八22,28;林前八1,4;林后五1;提前一8)。

“神必照真理审判他,”这句话有三方面的意思:

(1)真理即指实际状况(原文字义);神乃是根据一个人在神面前真实的情形来审判人。

(2)神的话就是真理(约十二48);神乃是根据祂的话审判人。

(3)耶稣基督就是真理(约十四6);神乃是根据耶稣基督审判人,意即一个人是否接受耶稣基督作他的救主,乃是他将来能否免受神审判的依据。

﹝话中之光﹞(一)一个人真实的情形如何,并不在于他所‘说’(论断)的是甚么,乃在于他所‘行’的是甚么。

(二)能说不能行,不只世人犯此毛病,宗教徒亦复如此(太廿三3)。特别是教会的领袖人物,最喜欢批评论断别人,自己所行的却和别人一样。但他们能逃脱人的审判,却不能逃脱神的审判,因为神是照真理审判人。

(三)人的论断常是根据片面、不确或间接的证据,但神的审判乃是根据整体的真理;所以我们在没有掌握一切事实以前,要何等小心不去妄下判断。

(四)我们在教会中若要判断一个人或一件事情的是非对错时,应当好好祷告求神光照启示(林前四4~5)。

(五)人对自己所能了解的真理必须负责,不能了解的则不必负责。我们学习认识真理的目的,不要为着增加知识,乃是为着奉行真理。

(六)神的审判是合理且公正的审判,也惟有神的审判才是确实可靠的,因为祂掌握一切事实的真相,祂能照真理审判,绝对不会错误。

【罗二3】“你这人哪,你论断行这样事的人,自己所行的却和别人一样,你以为能逃脱神的审判吗?”

〔文意批注〕本节中的两个‘行’在原文不同字,前面的‘行’是一般性的行,后面的‘行’则是格外故意的行,是一种习惯性的犯罪行为(参约壹三4)。

〔话中之光〕(一)人常喜欢藉论断别人掩饰自己的失败,藉指责别人表示自己比别人好;但一个人在神眼中的评价,并不在于他所‘论’的,乃在于他所‘行’的。

(二)凡是只会审判别人,而不会审判自己的人,他就不懂得检点、改正自己的行为,以致只见弟兄眼中有刺,却不见自己眼中有梁木(太七3)。这样的人,必不能逃脱神的审判。

(三)一个假敬虔的人,虽然有自显为义的外表,又责备别人的恶行,但他自己必不能逃脱神的审判。

(四)神在宇宙中的审判,乃是完全交给基督(约五22);而神审判的标准,也就是祂所立的基督(徒十七31)。所以凡胆敢凭着自义而审判(论断)别人的,就是干犯了基督在神行政中的主权,僭越了基督在神命定中的地位,自然不能‘逃脱’神‘照真理’的‘公义审判’(2,3,5节)。

【罗二4】“还是你藐视祂丰富的恩慈、宽容、忍耐,不晓得祂的恩慈是领你悔改呢?”

〔原文字义〕“藐视”看不起,低估,轻蔑;“恩慈”良善,仁慈;“宽容”制止,不施行,休战,停止敌意。

〔文意批注〕“还是你藐视祂丰富的恩慈、宽容、忍耐,”‘恩慈’是指神对人的态度,不是指对罪的态度。‘宽容’原文含有两军暂时停战,等待敌人投降的意思;神暂不对人施行审判,乃是盼望人终能知错回头。‘忍耐’原文是长长的出了一口气,意思是因对方不悔改而长叹,忍了再忍,仍不施刑,以长叹消气而再忍耐。‘宽容’是对事,‘忍耐’则是对人。

“不晓得祂的恩慈是领你悔改呢?”神施恩慈的目的是要给人悔改的机会(参彼后三9);犹太人却错解了神的宽容,以为祂是不愿审判。

〔话中之光〕(一)专会定罪别人的人,并非完全不知道自己也同样犯错,可能自认为地位特殊,蒙神特恩,因此神会以不同的态度对待自己;这种的想法,就是藐视了神的恩慈。

(二)不错,神的确优待了一些祂所拣选的人,叫他们在今世享受到神格外的恩典,但他们这身分仍不能使他们在将来免受神公义的审判。今天神不立刻来和我们算账,乃是因为祂对我们有丰富的恩慈,多多的宽容、忍耐,盼望能领我们悔改(信徒仍须悔改认罪――参约壹一8~10)。

(三)不是神的审判使人悔改,乃是神的恩慈领人悔改;我们在教会中对待犯错的信徒,应当以爱为先,因为爱能遮掩许多的罪(彼前四8)。

(四)神透过对人的供应、保护和看顾,来表明衪的恩慈,目的是要引领人悔改。衪‘不愿有一人沉沦,乃愿人人都悔改’(彼后三9)。

(五)人若能在心志上有所改变(‘悔改’意即心思的转变),就必会在态度上也有改变,并带来行动上的改变;所以一个人每一次新的转机,都从悔改的心开始。

【罗二5】“你竟任着你刚硬不悔改的心,为自己积蓄忿怒,以致神震怒,显祂公义审判的日子来到。”

〔原文字义〕“刚硬”硬化(医学用词,如动脉‘硬化’)。

〔文意批注〕“你竟任着你刚硬不悔改的心,”论断别人而不省察自己,将注意力从自己转移到别人身上,乃是一种硬心不肯悔改的表现。

“为自己积蓄忿怒,”此话暗示神惩罚一个人的轻重程度,乃是根据他罪恶的累积情况而定。

“以致神震怒,显祂公义审判的日子来到,”这是指神最终审判的日子;当神最终在白色大宝座(启廿11)上施行审判时,乃是绝对公义的。这里表明神审判的第二个原则,就是根据祂的公义。

〔话中之光〕(一)神是普天下人的神,祂必须按共同的原则――神的公义、公平、不偏待人――审判天下;任何个人或种族,在神的审判台前,并无特权。

(二)虽然保罗在本章的话是向犹太人说的(参1节批注),但原则也可应用在我们信徒身上。不要以为神的忿怒只是向着不信的犹太人,我们信了主之后,若是跌倒了,却硬着心一直不肯悔改,虽然不至于就此永远灭亡,但仍难免遭到神的审判(参罗十一20~22)。

(三)‘悔改’乃是避免被神审判、免遭神忿怒的惟一门路;不悔改的人必然遭致神的震怒。

【罗二6】“祂必照各人的行为报应各人。”

〔文意批注〕本节表明神的审判是根据人的‘行为’,但这里所着重的是‘各人’。

〔话中之光〕(一)每一个人都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除了基督的救赎,任何人都不能为另一个人(甚至是最亲的人)担罪。

(二)我们信徒固然是因信称义,但信心若没有行为是死的(雅二17),活的信心必会产生相称的行为,所以我们在得救以后,仍须有出于信心的行为(参弗二10;雅二22)。

(三)人种的是甚么,收的也必是甚么(加六7)。

【罗二7】“凡恒心行善,寻求荣耀、尊贵和不能朽坏之福的,就以永生报应他们;”

﹝文意批注﹞“凡恒心行善,”注意,这里绝对没有凭好行为能得救的意思;保罗在这里不是教导靠行为称义,而是强调神对犹太人和外邦人同样公平(参徒十34~35)。‘恒心行善’的含意如下:

1.指‘相信’神所差来的耶稣基督(参约六28~29)。

2.指信主后的‘好行为’(参弗二10)。

3.指下句‘寻求荣耀、尊贵和不能朽坏之福’。

“寻求荣耀、尊贵和不能朽坏之福的,”‘荣耀’指神的彰显(参约五44),‘尊贵’指属神的圣洁的事(参提后二20~21;彼前二9),‘不能朽坏之福’指属天的基业(参彼前一4)。这些都是我们在信主之后,应当竭力追求的。

“就以永生报应他们,”‘永生’不单是一种永无止境的存在,并且是一种生命素质,就是神的生命。

〔话中之光〕(一)凡‘恒心…寻求’基督的,就是‘行善’的,结果必定得着‘永远的生命’。

(二)人的‘善行’,必须是信心所产生出来的,才能在神面前有真正的功效(参加五6)。

(三)我们的‘行’肯定我们的‘是’。我们若‘是’甚么,就必定‘行’出甚么;相反的,我们所‘行’的若是有问题,就表示我们的所‘是’出了问题。

(四)只有一位是善的,就是神(太十九17);荣耀是神,尊贵是神,不朽坏的也是神自己。惟有寻求神自己,才有永恒的价值。

【罗二8】“惟有结党、不顺从真理、反顺从不义的,就以忿怒、恼恨报应他们。”

〔原文字义〕“结党”纷争,争论。

﹝文意批注﹞“惟有结党、不顺从真理、反顺从不义的,”‘结党’是指被自私的动机所辖制的人,彼此结合在一起,以敌对不满真理的态度,去代替相信并顺服真理的态度。

“就以忿怒、恼恨报应他们,”‘忿怒’与‘恼恨’不同;一对事,一对人。

〔话中之光〕(一)人求甚么就得甚么;追求善得善报(7节),追逐恶就得恶报。

(二)行恶的人不但自己去行,还喜欢别人去行(罗一32),彼此臭味相投,联结在一起,这是结党的主要成因。

(三)人是先不服神,与神争论,其结果就产生结党。任何在教会中的分门结党,表面看似是跟别人意见不合,实际原因是不顺服神。

【罗二9】“将患难、困苦加给一切作恶的人,先是犹太人,后是希利尼人;”

〔文意批注〕“将患难、困苦加给一切作恶的人,”‘患难’重在指外面的境遇;‘困苦’重在指内心的感觉。‘一切’表示没有人可以例外;‘作恶的人’是指上节‘不顺从真理、反顺从不义’的人。

“先是犹太人,后是希利尼人,”‘犹太人’是神的选民,‘希利尼人’代表一切外邦人;本句话表示神的赏罚有其先后的次序,正如神救恩的次序一样(罗一16)。

〔话中之光〕(一)人若有‘不信的恶心’(来三12),就会产生恶行,而变成‘作恶的人’;人对神的内在存心若是不正,自然会表现于外在的恶行上。

(二)‘犹太人’可用来代表一切亲近神的人,包括信徒在内;‘希利尼人’则代表一切不信主的世人。审判要从神的家起首(彼前四17),神的赏罚是从亲近神的人开始,及于不认识神的人,无人能够例外,因为神不偏待人,不徇情面,不看人的外貌(太廿二16)。所以我们信徒更当警惕。

(三)属灵的责任是随着属灵的特权而来的(参摩三2)。神是多给谁,就向谁多取;多托谁,就向谁多要(路十二48)。

【罗二10】“却将荣耀、尊贵、平安加给一切行善的人,先是犹太人,后是希利尼人。”

〔文意批注〕“却将荣耀、尊贵、平安加给一切行善的人,”‘荣耀’和‘尊贵’请参阅第七节批注;‘平安’是基督被人享受的光景。

【罗二11】“因为神不偏待人。”

﹝文意批注﹞“不偏待人,”原文是不看人的脸。‘偏待’是以外貌的关系代替或废掉了里面实际的一种不公道的对待或审判。

〔话中之光〕(一)人的审判常因人而异;对心里不喜欢的人往往吹毛求疵,对自己所喜欢的人则往往对其过错视而不见,这就是偏待人。

(二)我们所信的既是不偏待人的神,我们在教会中便不可按着外貌待人(雅二1)。我们如何对待弟兄,乃是我们的信心是否纯正的一项重要指标(雅二14~17)。

(三)在神并没有徇情之私,神的儿女也不应该徇情之私――宽以待己或亲近自己的人,而严以待人――这不是我们所该有的心态。

【罗二12】“凡没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灭亡;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审判。”

〔文意批注〕“也必不按律法灭亡,”这不是说他们不会灭亡,而是不按旧约律法的规条而灭亡,乃照另外的原则受审判(参14~15节)。

“也必按律法受审判,”神设立律法的目的是为着审判;律法上的话,都是对律法以下之人说的,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审判之下(罗三19)。

﹝话中之光﹞(一)罪就是罪;重要的是有没有犯罪的事实,而不是有没有律法的条文。

(二)神审判人是按人的蒙光照的多少,对犹太人按律法,对外邦人按良心;神多给谁就向谁多取,多托谁就向谁多要。

【罗二13】“(原来在神面前,不是听律法的为义,乃是行律法的称义。)”

〔文意批注〕神颁律法给祂的选民,不是只要他们倾听、念诵律法(申六4~9)而已,乃是要他们遵行,才能称义(申六24~25)。

“乃是行律法的称义,”‘称义’指在审判的日子蒙神宣告无罪。

〔话中之光〕(一)若只听律法而不行律法,与未曾听见律法一样不能称义。我们信徒不在乎知道神的话有多少,乃在乎是否照所知的去遵行(太七24~27)。

(二)许多基督徒只喜欢为听道而参加聚会,不喜欢为行道而参加聚会。

(三)凡是不顾行道,只为讲道而讲道的传道人,只为听道而听道的信众,无异于那些‘只将新闻说说听听’的雅典人(徒十七21)。

【罗二14】“没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顺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们虽然没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

〔文意批注〕“若顺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本性’指人与生俱来的良善天性;人是照着神的形像造的(创一26~27),因此在人受造的时候,本性原是正直的(罗七29);后来人虽然堕落了,但这个良善的本性仍在人的里面,要求人作好(就是‘行律法上的事’)。

“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没有律法的外邦人,有律法的功用刻在他们的心里(15节),所以说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

【罗二15】“这是显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们心里,他们是非之心同作见证,并且他们的思念互相较量,或以为是,或以为非。”

〔原文字义〕“是非之心”良心,良知,一同看见,同一观点;“或以为是”辩护,分诉;“或以为非”控告。

〔文意批注〕“这是显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们心里,”注意,刻在人心里的,不是律法本身,而是‘律法的功用’――使人知道是非善恶的本能。

“他们是非之心同作见证,”‘是非之心’就是人的良心。‘见证’就是告发。人若顺着本性作好,良心就有平安的感觉;否则,良心就定罪、不安。

“并且他们的思念互相较量,”‘思念’指人的心思;本句是指人在心思中的推理。

“或以为是,或以为非,”人的心思(或谓人的理性)也具有审断是非的能力;人只要用心思来思考,也能判定自己所行的事是好是坏。

人的本性(14节)、良心和心思这三样加起来,使人里面显出律法的功用,神将来审判没有律法的外邦人时,就是根据这个功用要他们向神有所交代。

﹝话中之光﹞(一)神是按人受到光照的程度审判(参13~15节)。神给的多,要的也多。对犹太人标准高,是按律法;对外邦人标准低,是按良心。犹太人受审判是根据神给他们的律法(12节),外邦人受审判是根据‘是非之心’,也就是良心(15节)。

(二)我们这些外邦人并不能因不懂犹太律法而推诿神的审判,因为良心要指出我们的罪恶。但是感谢主,祂的宝血已经洗净我们的良心(来九14小字),叫我们能无愧的活在神面前。

(三)将来人在神面前受审,是按各人自己良心的告发。人是多看事,神是多看心;事的错轻,心的错重;按事,人的罪还少,若按心,那就太多了。

(四)一个人的动作或意念背后,都有认为它是对或错的感觉。然而良知不是对错的最后仲裁者。一个人的良知会被抑止、歪曲、麻木或过分审慎。但在没有对错的清楚显示之情况下,人应该注意良知的提醒。

(五)在正常的状况下,神所创造的人都会以‘合情、合理、合法’来推断事物;只可惜人因着堕落了,就常只顾到私情,而顾不到理和法了。

【罗二16】“就在神藉耶稣基督审判人隐秘事的日子,照着我的福音所言。”

〔文意批注〕“就在神藉耶稣基督审判人隐秘事的日子,”就是第五节‘神震怒显祂公义审判的日子’。神将来审判人时,是借着主耶稣基督来执行审判的(徒十七31)。‘隐密事’指从未显露出来的罪案、不为人知的罪、未曾受过审判的罪,包括罪的动机和意念。

“照着我的福音所言,”基督审判人的根据,是看人接受不接受福音,意即接受不接受基督自己。

本节给我们看见当审判的日子,有三方面的见证要定我们的罪:(1)耶稣基督;(2)隐秘事;(3)神的福音(神的话)。

〔话中之光〕(一)日光、灯光强弱不同,照亮事物的程度也不同,因此,人对事物了解的程度也不同。人的良心如灯,主耶稣却如日之明,可以照出人的隐秘。

(二)人审判的根据是律法的字句,对象是外面的行为;神审判的根据是‘耶稣基督’,对象是灵里的‘隐秘事’。

(三)人在思想上和行为上所作的一切,无论是公然的抑或隐藏的,都让神看见;在祂面前没有可掩藏的事(路八17)。

(四)记得,神是暗中鉴察人心的,所以当时刻向神负责、尽忠,而千万不要单作给人看,向人负责而已。

(五)信徒既已接受耶稣作救主,祂就住在信徒的里面(加二20);这位内住的基督,成了我们里面活的律法(来八10;十16),就是生命之灵的律(罗八2)。信徒照这律而行,就是尊主为大;否则,将来神必追究。

(六)病人若明知某种特效药可治他的病,但他仍旧拒绝服用该药的话,那么他的死亡是自取的,他必须为自己负责。福音乃是医治人灵性病症(罪)的特效药,若是拒绝接受,乃是咎由自取。

【罗二17】“你称为犹太人,又倚靠律法,且指着神夸口;”

〔背景批注〕犹太人的男丁从五岁开始就领受律法的教导,学习律法,十三岁起就成为律法之子,向律法负责,有道德上的责任。

〔文意批注〕“你称为犹太人,”由此可见罗二章的话是讲论犹太人的罪的。

“又倚靠律法,”‘倚靠律法’指犹太人以他们有律法为荣,认为律法使他们与其它世人有所分别(参诗一百四十七19~20);但律法的功用原不是要给人倚靠,乃是要叫人知罪。

“且指着神夸口,”犹太人认为他们所敬拜的神是独一的真神,其它世人所敬拜的都是假神。

〔灵意批注〕我们若把犹太人比作基督徒,把律法比作神的话,那么本节的话可作如下的解释:(1)我们有基督徒的名义(称为犹太人);(2)我们有圣经作依靠(倚靠律法);(3)我们有神可夸。

〔话中之光〕(一)基督徒的确得天独厚,拥有神儿女的身份和地位,也有神的话引导我们行走人生的道路,但如果我们的行事为人和世人没有两样,这些都要成为我们的额外定罪依据。

(二)神自己和神的话是给我们享受的,不是给我们作幌子以示与别人不同的。基督徒与世人的不同点,不在于外面的口号,乃在于从里面活出的实际,也就是从享受神并神的话,自然而然流露出的生命现象。

【罗二18】“既从律法中受了教训,就晓得神的旨意,也能分别是非(或译:也喜爱那美好的事);”

〔文意批注〕“既从律法中受了教训,”指犹太人受过律法的教导,知道如何根据律法事奉神。

“就晓得神的旨意,”这话并不是指犹太人‘真正’明白神的旨意,而是指他们比一般世人‘更’能领会神的心意。

“也能分别是非,”原文的意思是偏重积极方面的,就是犹太人比一般世人知道爱慕并选择美好的事(‘分别是非’的原文意思)。

〔灵意批注〕若把本节的话应用在我们基督徒身上,则有如下的意思:(1)因有神的话教训我们,故能明白神的旨意;(2)又能思慕那些美好的事物。

〔话中之光〕(一)基督徒固当时时研读圣经,以便更多明白神的旨意,但更要紧的是应当遵行神的旨意。

(二)主赏赐我们分辨的能力,是要我们凡事察验,善美的就持守,恶事就禁戒不作(帖前五21~22)。

(三)凡是真实的、可敬的、公义的、清洁的、可爱的、有美名的,若有甚么德行,若有甚么称赞,这些事我们都要思念,也都要去行(腓四8~9)。

【罗二19】“又深信自己是给瞎子领路的,是黑暗中人的光,”

〔文意批注〕“又深信自己是给瞎子领路的,”‘瞎子’指外邦人,他们所以不认识真神,是因被假神弄瞎了心眼(参林后四15~16);‘领路的’指犹太人,他们自以为认识真神,所以清楚神的道路。

“是黑暗中人的光,”‘黑暗中的人’指外邦人,他们的里面是‘瞎眼’,外面是处身在‘黑暗’中(参太四15~16);‘光’指犹太人。

〔灵意批注〕本节对我们基督徒而言,意即:(1)看不信的世人都是瞎子,深信自己是明眼人,是给他们领路的;(2)看他们都在黑暗中,自己是世上的光。

〔话中之光〕(一)我们若真是明眼人,就当带领瞎子(世人)来认识神;怕的是我们自己也不大清楚神的道路,那就会瞎子领瞎子,都掉到坑里(路六39)。

(二)真理的光是要点燃,才能发亮的;我们若不肯付代价,不肯舍己,就不能光照别人。

【罗二20】“是蠢笨人的师传,是小孩子的先生,在律法上有知识和真理的模范。”

〔原文字义〕“蠢笨人”愚妄人,狂妄人;“师傅”改正者,管教者;“先生”教师,老师;“模范”外貌,规模。

〔文意批注〕“是蠢笨人的师传,是小孩子的先生,”‘蠢笨人’重在指心智上的低能;‘师傅’含有以身作则,用自己的生活行为去改正别人的意思;‘小孩子’重在指学习上的不足(参弗四14);‘先生’重在学识上的教导。

“在律法上有知识和真理的模范,”‘模范’意指形像的外貌,写照的具体表现(参腓二6~7);这里全句的意思是指他们对律法的知识已达到了相当程度的造诣,而掌握了真理的大要。

〔灵意批注〕我们基督徒自以为:(1)看不信的外邦人是蠢笨的,需要我们的教导和开窍;(2)看不信的外邦人都像小孩子般幼稚、肤浅,需要我们的循循善诱和提携;(3)我们已经得着了属灵的知识和真理,且已达到了相当的规模。

〔话中之光〕(一)今天教会中的难处是,教导字句、知识的师傅很多,以身行道、藉以教导人认识真道(真理)的师傅却很少。

(二)能说不能行的传道人何其多,但我们对他们所讲论的,仍不可藐视(帖前五20),若是根据圣经正确分解的道,我们仍要谨守、遵行,只是不要效法他们的行为(参太廿三3)。

【罗二21】“你既是教导别人,还不教导自己吗?你讲说人不可偷窃,自己还偷窃吗?”

〔话中之光〕(一)保罗在此所题的罪例,基督徒不只会犯字面上实际的罪(例如著名的电视传道人,挪用基金和犯淫乱等),叫神的名被不信的外邦人羞辱;基督徒并且也会犯属灵的偷窃――以敬虔为得利的门路(提前六6)。

(二)那些认识神又明白神话语的人,是何等容易把自己看为神的‘宠儿’,以为神会宽待他们过于其它人。

【罗二22】“你说人不可奸淫,自己还奸淫吗?你厌恶偶像,自己还偷窃庙中之物吗?”

〔文意批注〕“你厌恶偶像,自己还偷窃庙中之物吗?”犹太人不拜偶像,却偷庙里的东西;当时庙里富足,犹太人常把偶像视为金银而偷去(徒十九37)。在圣经中,视这种金银为污秽、可憎(申七25~26)。他们已经陷入污秽、可憎,又叫神因之受亵渎(24节)。

〔话中之光〕基督徒也常贪爱现今的世界(提后四10),犯了属灵的淫乱;又常高举主的仆人,过于圣经所记(林前四6),制造属灵的偶像。

【罗二23】“你指着律法夸口,自己倒犯律法,玷辱神么?”

〔话中之光〕(一)知法犯法,罪加一等。

(二)人若只以律法夸口,而不行律法上的事,便是触犯了律法的尊严。基督徒若只夸圣经的好处,而不实行圣经的教训,便是玷辱神。

【罗二24】“神的名在外邦人中,因你们受了亵渎,正如经上所记的。”

〔文意批注〕“正如经上所记的,”本节的话出自以赛亚书五十二章第五节。

【罗二25】“你若是行律法的,割礼固然于你有益;若是犯律法的,你的割礼就算不得割礼。”

〔文意批注〕“割礼固然于你有益,”‘割礼’是神与以色列人立约的记号(参利十二3),也是在约中蒙福的凭据(参创十七10~11)。犹太人后来认为割礼就是得神喜悦的保证。

“你的割礼就算不得割礼,”犹太人引以自夸的有三点:(1)有神(17节);(2)有律法(18节);(3)受割礼(25节)。然而他们却顶撞了神,又违犯了神的律法,所以仅仅在外面有了受割礼的仪式,也是徒然。

〔话中之光〕(一)人类的通病,似乎是不能善用生命中的好东西,通常只会误用或误解。

(二)今天我们基督徒对一切敬虔的记号(如蒙头等),不应只注意其外表的形式,而忽略了它属灵的实际。

【罗二26】“所以那未受割礼的,若遵守律法的条例,他虽然未受割礼,岂不算是有割礼吗?”

〔文意批注〕本节似乎是暗指我们外邦人信徒说的。

【罗二27】“而且那本来未受割礼的,若能全守律法,岂不是要审判你这有仪文和割礼竟犯律法的人吗?”

〔文意批注〕保罗在这里是以割礼代表外面的仪文字句,而以全守律法代表里面的实际。他的意思是说,你若有里面的实际,那些外面的仪文字句才于你有益;你若没有里面的实际,则仪文字句就算不得甚么,是虚空的。反过来说,那些不识仪文字句的人,若有了属灵的实际,他们不但算是完全了仪文字句,且还要审判你这光有仪文字句而无实际的人。

【罗二28】“因为外面作犹太人的,不是真犹太人;外面肉身的割礼,也不是真割礼。”

〔原文字义〕“外面”彰显的;“真”(原文无此字)。

〔话中之光〕(一)世人以外貌判断人(约八15)、凭外貌夸赞人(林后五12),但神是察看人的内心(帖前二4)的。在神面前,光有属灵的外表,仍算不得数,必须也有里面属灵的实际,才能得祂的称赞。

(二)今天有许多基督徒,注重外面的名义和作法,却忽略了里面的实际;有敬虔的外貌,却背了敬虔的实意(提后三5)。

【罗二29】“惟有里面作的,才是真犹太人;真割礼也是心里的,在乎灵,不在乎仪文。这人的称赞,不是从人来的,乃是从神来的。”

〔原文字义〕“里面”暗中的,隐藏的。

〔文意批注〕廿八、九两节圣经给我们看见几个明显的对比:外面和里面、灵和仪文、人和神。人所注意的,是外面的仪文;但神所注意的,是里面的灵。在神面前,外面作的,不是;里面作的,才是。神看内心,不看外表。惟有从里面作,在里面有属灵的实际,才能通得过神的审判,而得着神的称赞。

〔话中之光〕(一)从外面作的――故意叫人看见的祷告、施舍、禁食,都不是,只有暗中作的,才是;因为从外头作,故意叫人看见的,都是假冒的,惟有暗中作的才是真的。

(二)凡是模仿别人而作的,抄袭别人而作的,看见别人作,自己也照样作的;不必里面有负担,有感觉,不必有里面的生命作供应,不必倚靠里面生命的能力,不必经过祷告,不必与神有交通,就能作的,都是外面作的,不是里面作的。只有里面作的,才是新约的事奉。

(三)在神看‘外面作…的,不是;里面是(作)的,才是。’‘在乎灵,不在乎字句(仪文的原意)。’所有注意‘外面’的――人数的多少、配搭的齐全、事务的井然、‘真理’的遵守等,都是活在字句的原则中;经不起神的审判,结果必是死亡。所有注意‘里面’的――圣灵的主权、基督的度量、父神的彰显、教会的实际等,都是活在灵的原则中,必定满了活泼而丰盛的生命(参林后三6)。

(四)宗教徒既想得神的称赞,又想得人的称赞。然而我们若得了人的称赞,就得不到神的称赞(参太六1~8;16~18)。

(五)神是要我们‘用心灵和诚实拜祂’(约四23~24),但我们却偏偏注重表面工夫,而忽略了灵里的真实。

叁、灵训要义

【神审判的原则】

一、按真理审判:

1.口说的不真,所行的才真 (1~3节)

2.外面作的不真,里面作的才真(28~29节)

二、按公义审判:

1.善有善报,恶有恶报(5~8节)

2.公平待人(9~11节)

三、按律法审判:

1.对有律法的人,就按律法审判(12节)

2.对没有律法的人,就按人心所显律法的功用审判(14~15节)

3.对新约的信徒,就按里面的律法(就是住在人里面的基督)审判(16节)

【不可论断别人的理由】

一、“你在甚么事上论断人,就在甚么事上定自己的罪”(1节)

二、“因你这论断人的,自己所行却和别人一样”(1~2节)

【人不能逃脱神审判的原因】

一、论断别人,自己所行却和别人一样(1~3节)

二、藐视神的恩慈,刚硬不肯悔改(4~5节)

三、只听律法,却不行律法(13,17~24节)

四、只守外面的仪文,却缺乏里面的实际(25~29节)

【基督乃是神审判人的凭借】

一、神必照真理审判人(2节)――基督就是真理(约十四46)

二、神必照公义审判人(5节)――基督是我们的公义(林前一30)

三、神必照各人的行为审判各人(6节)――基督使信徒有好行为(约壹二6)

四、神必照律法审判人(12节)――基督就是律法的实体(西二16~17)

【神审判人的七大原则】

一、根据真理(2节)

二、根据罪恶的累积(5节)

三、根据各人的行为(6节)

四、根据公平不偏待人(8~11节)

五、根据‘行’律法而不是根据‘听’律法(13节)

六、根据心中的隐秘(16节)

七、根据里面的实际而不是根据外貌(17~29节)

【藐视神恩慈的结果(4~5节)】

一、得不到神恩典的应许

二、积蓄自己的罪过

三、积蓄神公义的忿怒

四、等候神公义的审判

【在乎灵不在乎仪文】

一、仪文乃是要在人的肉体上来遵行律法得神的称赞(17~19节)

二、仪文都是在外面的,也只是在人中间的,在神面前却毫无价值(25~28节)

三、仪文并不能使人真实的情形得以改变(21~24节)

四、‘在乎灵不在乎仪文’说出了新约救恩的基本原则(28~29节)

五、一切出于仪文的,在审判的日子,都不能得着神的称赞(28~29节)

【犹太人言行脱节的原因(16~29节)】

一、只知以律法为傲,却不知遵行律法

二、只知以律法来责人,却不知以律法来律己

三、只知要增加律法的知识,却不知自己倒违犯了神的旨意

四、只知自己在人面前得尊位,却不知反叫神的名受人亵渎

五、只知守律法外面的仪文字句,却不知守律法里面的精意

六、只知倚靠律法,却不知倚靠神

七、只知要得人的称赞,却不知该得神的称赞

【犹太教徒自以为从律法中得了教导的五项具体事情17~18节】

一、他们称为‘犹太人’

二、他们倚靠律法

三、他们以认识神自傲――指着神夸口

四、他们在神的旨意下受过教导――从律法中受了教训

五、他们晓得怎样去衡量事物,以致能辨出最好的――能分别是非

【虔诚的犹太人自认为五项超越外邦人的事例,19~20节】

一、是属灵眼瞎者的向导

二、是落在黑暗中之人的光

三、是蠢笨人的师缚

四、是小孩子的教师

五、是律法和真理的模型

【犹太人的五项错误,21~24节】

一、教导别人,却不教导自己(21节)

二、讲说人不可偷窃,自己却偷窃(21节)

三、宣称人不可奸淫,自己却奸淫(22节)

四、厌恶偶像,却以抢夺庙中之物这不合法的途径去表达他们的反对(22节)

五、他们虽为拥有神的律法而自傲,但却犯了所夸的律法,以致玷辱神(23~24节) —— 圣经注解-黄迦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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