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箴言第二十章-《精读本圣经注释》

箴言第二十章-《精读本圣经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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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 本章记述了多种教训,其主旨是当以谨守仁爱的心行真理,并依靠耶和华神。因神必报应恶人,圣徒当将冤情交托给耶和华,避开纷争,努力行善成义(申32:35)。

20:4 懒惰人……无所得:秋天是以色列耕地的好时期,若因懒惰而未能及时耕地,第二年就没有收成。即使有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懒惰人不去劳作,最终只能穷困潦倒。我们辛勤劳动,与其说是为要预备困苦之时,不如说是因劳动本身具有美好意义。圣徒是天国的工人,当在黑夜到来之前努力为主作工(太13:24-39)。 讨饭:这句话亦可译成“期望”。懒惰人不作当作的事,却寡廉鲜耻地期望得到别人流汗耕作所得的收成,但这样的期待必会落空。

20:5 人心如同深潭,无法测度(18:4)。但明哲人却能运用智慧,测出藏在心中的思念。这并不是明哲人本身具有透视功能,而是明哲人敬畏耶和华,以神的话语为尺度,故才具备正确分辨是非的判断力。

20:6 忠信人谁能遇着呢:若一个团契或国家想要兴旺,必须有忠诚的工人。无法相互信赖,只想找机会诬陷别人的社会,没有未来可言。甚至是污鬼的世界,也自有其体系与纪律,并藉此得以存续(可3:22-26)。真正的忠信是耶稣基督向神所作的(来3:2)。我们是为神作工的人,就当努力从小事上就效法耶稣的忠诚(太25:21;林前4:2)。

20:7 行为纯正的义人:倘若将“纯正”这一词用在人身上,就可以理解为“成熟”、“正直”等意思(创6:9;诗26:1;林前2:6)。太5:48说,“你们要完全,像你们的天父完全一样”。正如文字所示,神是绝对意义上的完全者,但要从不同的层面思考人的“绝对完全”。圣经指出世人都是达不到神之标准的罪人。只有通过耶稣的救赎事工,圣徒才能因信得救,因信称义(罗3:9,20 ;约壹2:2)。 他的子孙是有福的:祖先所蒙的祝福或咒诅,必会影响子孙(出20:5,6),此思想对以色列人的影响至深(创3:15;赛14:20)。这种思想基于造物主神掌管人之生死福祸的神观。在以色列群体中,某个成员的罪恶就是整个以色列的罪恶(书7:1;撒下24:1)。不仅如此,新约的教会亦被喻为有机的身体,生动地体现了群体的连带意识(林前12:12)。

20:8 包括以色列在内的古代近东地区,普遍相信君王具有神赋予的审判权。所罗门王就是证明这种信念的代表人物(王上3:16-28)。审判官,首先要具备公义与智慧。但没有人具备完全的公义与智慧,惟有耶稣基督显明了神,并兼备全能者的智慧与公义,甚至监察人隐而未现的过犯(太6:4)。因此,他最适合去审判教会与万人(来12:23)。

20:10 两样的法码、两样的升斗:?“法码与升斗”的字面意思是“称砣与称砣”,因此本节所谈论的是双重秤。当时的奸商,巧妙地使用双重秤来欺瞒顾客,获取不义之利。当时的秤不像今天一样,经过了严格的规范化与标准化,故很容易欺骗别人。“公正的秤”还可用以比喻人的诚实、正直、公义(伯31:6),因此,本节也可以解释为是在警告那些具有双重人格的人,这些人纵容自己,却苛求别人(太23:4)。

20:14 本文藉购买人对商品的评价来真实地描绘人充满矛盾的双重心理。这种双重心理不仅表现在商品交易,更是根深蒂固地扎根于心灵深处。圣徒应从根本上清除这些自私的双重心理,努力在神和世人面前作诚实的人。

20:18 打仗要凭智谋:以色列的历史就是一部战争史。从族长时代(创14:146)、士师时代(士1:4-7;7:7-8:25等)到王国时代(代下3:2-20),以色列经历了无数的战乱。其中一部分争战是神为了惩戒和洁净不顺服的以色列;另一部分则是抵挡神的势力与神子民之间的争战。本节所描述的战争是圣战,是神与邪恶势力之间的战争。故当时参加这场战争的百姓应该集中谋略,采取积极的攻势<书?绪论,圣战>。

20:21 有些学者,联系本节与前节而进行理解。认为本节是在警告那些抢夺父母财产,或提前领取遗产而挥霍净尽的不孝之子。但更普遍的解释是,本节在警告那些以不义之法谋取财利的暴发户。

20:22 出21:23-25记载了所谓“冤冤相报法”<申19:21,冤冤相报法>。此法则不能千篇一律地应用在一切事上。因为那时神是要维护以色列全体百姓的秩序和纯洁。若有一个社会,其所有个体与团契,都固守冤冤相报的法则,这个社会或许会很有秩序,但必充满恐怖与束缚。当然,神是全然公义的,但公义总以仁爱为前提。圣徒尤其没有权利以任何形式报复他人,因为所有人都亏欠神(罗8:12)。顺服“以善胜恶”的原则,是人所应有的态度(罗12:21)。

20:24 上半节的“人”是指“刚强有力的人”,下半节的“人”则指一般意义上的人。被造之初,人原是要依赖并顺服神的。若人能尽当尽的本分,神的祝福必与他同在,他也必靠着神刚强。

20:25 本节的意义不甚确切,一般与传5:1-6联系起来进行理解。禁止毫无分辩力地行事,是本书一贯的原则,这里则将此原则应用在许愿与发誓上。以色列人主要以耶和华神的名义发誓<民30:1-16,关于许愿与起誓>。因此,违背所起的誓,等于是犯了第三条诫命,是重大罪行(出20:7)。

20:26 智慧的王簸散恶人:?“簸散”的意思是“区分”谷粒与糠秕。治国时若不赏罚分明,就会引发冤情与不满。因此,在古代的君主体制之下,君王是否按公义作出判断,决定着国家的兴衰。末后的日子,作为审判的君王,耶稣必会区分属光明的人和属黑暗的人(太3:12)。 碌碡:用木头制作,每个轮子都嵌有锯子。这种打麦用的车轮,有时也用来作刑具(撒下12:31)。在本节,碌碡也是审判恶人的工具,但若与上半节联系起来,更近于“区分”之意。

20:27 人的灵是耶和华的灯:我们无法用一句话严谨地界定“人的灵”,本节可以理解为是神所赐给人的“良心”、“宗教情结”。被造之初,人是有灵的活人,可与神进行圣善的交通(创2:7;林前15:45)。人虽然已经堕落了,但尚有宗教心(徒17:22)。若有人藉着基督与神恢复相交,其灵就会得到更新,便能尽作为耶和华之灯的责任,而光照世界(太6:33)。

—《精读本圣经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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