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记第廿三章-《精读本圣经注释》
申命记第廿三章-《精读本圣经注释》
23:1-25 各种社会律例:摩西在4:44-26:19的第二篇讲章中,自19:1始,就大量论及了关于以色列百姓之社会生活的律法。本章的律例也是继承上述脉络的摩西律法,其由七个部分组成。这些律例是神特意赐给神政国家,分别为圣的共同体以色列社会的,渗透着神之圣洁慈爱的以色列百姓之生活指南。
23:1-8 关于百姓之洁净的律例:本文是关于以色列百姓的纯洁与保存荣誉的律例,明确指出了永远不可进入耶和华的会之人(1-6节)与在一定期间不得进入耶和华的会之人(7,8节)。此律例与以色列作为圣洁祭司的性质(出19:6)相关,命令当从耶和华的圣洁之会中除去一切违背神之圣洁的瑕疵。这教训我们,敬拜神的共同体当具备的形象。
23:1 不可入耶和华的会:这句话究竟意味着什么,大家对此议论纷云:①指不能居住在以色列百姓当中;②指不能成为以色列百姓;③指不能与以色列百姓结婚;④指不能在以色列社会中担当任何职分;⑤指不能参与以色列公开敬拜神的仪式。若考虑圣经中的几个实例与上文下理,第五个见解最为恰当。
23:2 直到十代:这句话并不是指字面意义上的“直到第十代后裔”,而是指“永远”。
23:3-6 亚扪人与摩押人:这两个民族原是亚伯拉罕的侄子罗得与他两个女儿近亲相奸而产生的(创19:36-38),本是以色列百姓的和亲对象。但是此两个民族:①在以色列流浪旷野之时,不但没有善待他们,反而无视以色列所提出的和亲,请外邦先知巴兰咒诅以色列(民22:1-24:25);②并且,他们敌挡、妨碍根据神的应许进军迦南的以色列,犯下了毁谤神之荣耀的罪,永远不得入耶和华的会。
23:4 米所波大米的毗夺:据推测,是今日位于幼发拉底河沿岸的Tell-Ahmar。
23:7 以东人……埃及人:这两个民族也像亚扪人与摩押人一样,是苦待以色列且逼迫他们的敌对势力。然而,神却命令以色列不可憎恶他们,因为以东人是以扫的后裔,与雅各的后裔以色列是亲近的兄弟关系;而埃及人,则因以色列曾将他们的地当作躲避 饥谨之地滞留在那里(创46:7)。
23:8 可以入耶和华的会:前提条件是他们必行割礼,改信耶和华信仰。
23:9-14 军队宿营时的洁净律例:这是以色列军队在野外宿营时,当必遵守在阵中的洁净律例。若说曾在利11:24-15:33;22:4-9;民5:1-4等处详细论及过的诸洁净条例主要是在家庭生活与日常生活中所当守的洁净条例,此处所论及的洁净条例则是争战时身处疆场的以色列军队为了成为圣洁耶和华的军队而所当守的圣洁条例。
23:10 夜间偶然梦遗:指“因夜间所作关于性的梦,而在无意识之间所流出的精液”。
23:14 污秽:意味着“羞愧污秽之物”。律法之所以规定精液、大便、月经等人身上的自然生理现象为不洁净的,是为了使以色列百姓藉着日常生活,认识到他们是为圣洁之神所分别为圣的。并且,使他们在日常生活当中也常常认识到神的圣洁,常存敬畏神的心,过着神圣清洁的生活。
23:15-16 这是关于处理逃到以色列社会之外邦奴隶的规定。此时,以色列百姓应该担当逃城的作用,为这些奴隶保障身边的安全与安息。多数解经家都认为不是所有外邦奴隶都可以受到这种保护,只有那些有因不能再忍受主人的虐待而逃亡的奴隶才能得到这种保护。这就与那些误杀者享受逃城的保护是同样的道理<书20:1-9,逃城制度的社会意义>。
23:17-18 本律例的内容是以色列社会不仅决不容许娼妓与娈童的存在,还要严防这类人所得的钱财带入耶和华的殿。尤其是,这里所论及的妓女(创38:21)与娈童是与外邦的偶像崇拜及祭祀仪式有密切关联的人,指以宗教性礼拜行为来卖淫的人。
23:18 不可带入耶和华你神的殿:即不可将靠着不正当的方法或不道德的行为所得的钱财奉献给耶和华。这也适用于今日的奉献生活(林后9:1,11)。同时,这句话表明了错误的手段决不能成为合理解释良善目的。
23:19-20 本条例是关于高利贷业的规定。律法不同地适用于两种情况:①同族中的穷人为了维持生计而借用之时:此时不可取利(出22:25;利25:35-38)。因为取利会导致使穷人愈加贫困的结果。故律法基于对弱者的保护及爱邻人的精神禁止这种作为;②将金钱借贷给有商业往来的外邦人:当然可以取利。因为他们身在律法之外,不能得到律法的保护,并且他们是为了获取更大的利润而借用了金钱。
23:21-23 履行所许之愿的律例:此律例告诉人当忠实在履行向神发誓立约之事,即所许之愿<民30:1-16,关于许愿与起誓>。
23:24-25 本文规定当以宽容、怜恤的精神允许邻人进入他人的葡萄园或庄稼地填饱饥肠。但是,为了不使流汗耕种的私有财产过分被侵害,律法严禁超出解饥之外的窃取的行为。神的律法如此在慈爱与公义上不偏离左右,形成完美的协调。
——《精读本圣经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