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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记第十七章-《精读本圣经注释》

申命记第十七章-《精读本圣经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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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凡有残疾或有恶病的牲畜决不能作为祭物献给神。其理由是,第一,献这种祭物的行为正面违背了奉献礼物的根本精神(玛1:8);第二,从预表论角度来看,这种动物与全无瑕疵的耶稣基督(来9:14;彼前1:19)相悖。

17:2-7 处罚拜偶像者的律例:这些内容早在13章就曾详细谈论过,是关于以色列百姓定居迦南之后,若在他们之中产生拜偶像者的处罚条例。摩西律法之所以断然处治拜偶像的行为,是因摩西律法的耶和华独一信仰”(6:4)。从这种角度来看,拜偶像是正面挑战耶和华独一信仰的亵渎神圣罪。因此,我们可以看到本文在命令辩别拜偶像者和真伪时,当选择严格的证据审判,采取最大的慎重态度,使辩明真伪的判断不发生丝毫的误差。摩西律法的两大思想是怜悯与公义思想。

17:2 行……恶的事:这里的“恶”与定冠词一起使用,会有“那邪恶”之意,即指拜偶像的罪。

17:4 就要细细探听:意指当“勤奋地”(RSV)或“彻底地”(NIV)追察事实的真伪(3:14)。

17:5 拉到城门外:当时城门是社交与交易的公共场所,也是公开的审判场所。 用石头……打死:用石头打死的方法是摩西时代最广泛使用的个人行刑法,有从共同体除去罪恶与警告和预防两个目的。除此之外,还有火刑法,适用于祭司的女儿行淫之时(利21:9)与同娶母女之时(利20:14)。

17:6-7 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最少有两人以上的证人作证才能判其有罪,这是为了防止人宝贵的生命因诬告或伪证而蒙冤受死的事情。对偶像崇拜罪的处罚极其严重,因此对那罪的事实审理也当彻底。见证人要先下手:之所以对已判处死刑的被告行刑时规定证人先下手,是为了使证人为自己的证词负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若对被告犯罪的事实没有确信,任何人都不敢擅自作证。因为,当被告的无罪得到证明之时,作伪证的人要接受同样的刑罚(19:18,19)。

17:8-13 关于判断争讼的律例:这是本书所第一次论及的内容。摩西在世时,一般审判官难以判断的诉讼皆由摩西来解决(1:17;出18:26)。然而,将要在迦南地生活的新一代却需要代替摩西之权威的所谓最高法院。因此,本文规定,为了判断地方法院所上述难以审判的诉讼,中央圣所的祭司与审判官当开最高法庭而进行审判。此处所下的判决是最终审判,若有人不顺此判,当以极刑相治。

17:8 难断的案件:指在所有民事或刑事案件中有社会比重的事件,且难以适用律法的情况。

17:9 去见祭司利未人,并当时的审判官:正是此制度后来发展为“公会”。公会的会员共有71名,以大祭司为首,由24名祭司,24名长老并22名拉比学者组成<可14:55,公会>。

17:10-12 服从神性权威:因不服地方法庭的判决而提出上诉的当事人,应当毫无异议地绝对服从中央圣所的法庭所下的判断。因为此判是“根据神的律法”而用神的权威定下的。若不服此判,那就是挑战与拒斥神的权威。被处以极刑。

17:13 擅敢:意指“骄傲”或“傲慢”。

17:14-20 关于王政制度的律例:本文论及了关于王政制度的律例,与关于审判上诉之案的律例一样,在摩西五经中只见于本书。14节论及了日后建立王政制度的背景;15节谈到了君王的资格,16-19节则论到君王的义务;20节则论及了遵行义务时所随后的祝福。其中,尤其是本文关于君王之义务的律例,在拥有君王就是国家绝对权力者之概念的古代诸国是决不能寻见的独特而革新的政治思想。

17:14 若说:“我要立王治理我”:事实上,以色列因处于神的直接统治之下,没有必要另立属世君主。故,以色列的王政制度并不是神所喜悦的制度(撒上8:7)。虽然如此,摩西却在本节预言到,以色列百姓定居迦南之后,看到周边国家的政治制度,就产生想要模仿的属世欲望,从而建立王政制度。约四百年后,在撒母耳步入晚年之时,扫罗当选为以色列的第一任君王,成就了此预言(撒上10:1)。

17:15 指出可拥戴为君者的两大条件。第一,必须是神所拣选的人。这暗示了以色列的真正之君是神,属世君主只是神的代理人。第二,必须是属以色列十二支派的人(创49:3-27,以色列的十二支派)。这并非源自国粹主义思想,乃是意味着从信仰的角度,以色列的王应该是受过纯正的耶和华教育并具备耶和华信仰的人。

17:16-17 指出以色列的王当守的三大禁令。第一,不可多置马匹。其理由是:①为了防止与马的主要产地埃及接触。因为埃及是各种偶像宗教的温床;②这里的马匹象征军事力量,若王为自己加添很多马匹,便有可能更多地依靠军队的力量,而不专靠神。第二,不可多立妃嫔。其理由是:①为了防止王耽溺于个人的享乐而不顾国政;②为了防止王不再专靠神,反而使用政治上的权术,想要藉着与周边国家联姻而确保国家的安全,加强国家的力量。第三,不可多积金银。其原因是:①若王为了私己的利益而贪图钱财时,其百姓只能陷入困顿与涂炭;②王有可能比起神更加相信国家的财富,使自己的心远离神而去。

17:18-19 论及了以色列的王作为神政政治的代理人所当必守的积极义务。亦即,王当抄录祭司所保管的律法书,常使此书伴其左右并吟诵遵行,以律法作为治国之本。

——《精读本圣经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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