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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记第十七章-《雷历研读本圣经》

申命记第十七章-《雷历研读本圣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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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记第十七章 

一七1 "恶病"。缺点或障碍。

一七3 关于膜拜星辰的情况,参看第四章19节的脚注。

一七6,7 最少要有两个见证人,而他们也要确信自己的见证,以至于愿意掷出第一块石头。犯人被判要用石头打死的时候,他的衣服要被脱光,双手被绑;然后要放置在一个高九英尺的刑台上游街示众。第一个见证人要把他推下刑台;第二个见证人要把一块大石抛向他的头或胸部。其后旁观的人不断把石头掷向那将死的人身上。众人不得为这人举哀。

一七8~13 地方法院难以审断的任何案件(8节),要带到圣所的祭司和审判官那里。他们的判决是应当执行的。

一七14 以色列人做了这样的事(撒上八5)。

一七15~20 将来的君王(1)必须由神来拣选,(2)必须是以色列人,(3)不能仿效别国那样为自己加添马匹、妃嫔和金银(比较王上一○28~一一4),(4)必须为自己抄录一本律法书(原来的律法书要放在圣所里;比较申三一9),并谨守遵行。

──《雷历研读本圣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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