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记第十八章-《启导本圣经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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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记第十八章
18:1 本章至20章立法的重心为如何保持人与人间道德上的洁净,以及违反这些条例会有的后果。圣洁是一种道德的品质,反映在人格和行为上。要学效神的圣洁,仅仅机械地遵守一些仪文礼节是不够的,必须在内心和品格上有更新的样式,否则会成为耶稣所责备的法利赛人的邪恶和伪善。
本节至5节揭示道德条例的基本精神,指出这些精神与其他民族的有何不同。以色列民必须遵守这里列举的典章、律例,就可以蒙福,也就是“必因此活着”的意思;因为这是神所立,应当作人的行为的唯一权威依据。
保罗在新约中用“我活着就是基督”(加2:20)当作今天信徒道德生活的最高守则。道成肉身的主基督已把属天的行为标准具体示范给世人看。
18:5 本节至18节为有关逆伦或违反人本性的男女关系的条例。婚姻为神所设立,是一切人伦关系的基础。《创世记》2:24的完美婚姻制度虽然未在希伯来人社会中完全实行(比较太19:8),但违反自然的不正常性关系,尤其是逆伦,一直受到绝对的禁止。本章及20:11-21,以及《申命记》27:20-23所禁制的罪恶,在迦南人等异教民族中流行甚广,圣经视之为“恶俗”(3节);神一再警告以色列民切勿学效(24,26-27,30及本节)。
要保持婚姻制度的纯洁,最基本的办法是严禁近亲间的结合。本章严禁近亲通婚,其中属于直系亲属的有六项(7,9,10,11,12,13节);属于姻亲关系者有八项(8,14,15,16,17,18节)。不过所列举的都是显见的例子,其他在禁止之列但未明示的不正当关系可以类推。近亲结婚影响上代和下代,破坏完美的婚姻关系。本章所禁止的,包括合法的婚姻和婚姻以外的男女关系。
18:6 本节“你们”原文作“任何人”,并无性别之分;意译可作“你们中间任何人都不可露骨肉之亲的下体”,“露下体”就是亲近。原文无“亲近他们”字样,中译特加此句,帮助读者明白,可在下加点。全句的性别是阳性,可指男女两性。圣经中对男女私处常不直指,只用雅词婉约道出。此处的“下体”(兼指男、女私处)和他处的“肠”、“脚”、“大腿”(均指男人的私处,参创17:11;24:2,9;出4:25;28:42;得3:7;赛6:2)属此例。“露下体”就是说“发生肉体关系”,特别指不属正式婚姻关系的性关系。
18:7 7至18节均属禁止乱伦的条例。犯者的处分见20章。
18:9 “生在家外”的姐妹或指非法结合所生之女。
18:12 与姑母(父亲的姐妹)结婚,在以色列民出埃及前似乎许可,例如暗兰与约基别的结合(出6:20及注),现在则予禁止。
18:16 此禁例的唯一例外,是人死后无子,为了传宗接代。此人的兄弟可以娶他的遗孀,生子传代。此种婚姻所生的第一子一般承认为死者的合法继承人(申25:5-10)。但人不可在兄弟仍活着时娶其妻子(比较太14:4;可6:18;路3:19)。施洗约翰责备希律王娶其兄弟腓力已离婚的妻子,说明犹太人当时的传统虽容忍离婚,但兄或弟仍活着,兄弟不可娶其已离异的妻子。
18:17 此处的“女儿”似指妇人与前夫所生的女儿。男人若与一妇人结合,又娶她的女儿或孙女或外孙女为妻,乃是“大恶”,因为既娶其母,她的女儿、孙女等都是“骨肉之亲”(6节),法例严禁亲近。
18:18 妻子未死,不可娶其姐妹,以省却许多家庭的不睦。雅各娶利亚和拉结二姐妹可作殷鉴(创29:23-30)。
18:19 女人行经,因仪文上不洁,不可以亲近她,条例已见15:24。现在的条例视此举有违道德。犯者严予惩处(20:18)。参15:19注。
18:20 奸淫指已婚或已订婚的女子与不是自己的丈夫发生关系,依法须判处死刑(20:10)。男人与他人的妻子行淫,玷污自己,成为不洁,早为《十诫》所禁止,此处明令禁制。“邻舍”为广义,指所有接触到的人。
18:21 “摩洛”是迦南人所拜的神祇,祭祀摩洛的方式虽有不同说法,但确有以儿童作火祭的事。一说将儿童抛入烈焰中献神,另一说认为摩洛像用金属铸成,烧至赤热,然后将祭神的童子放在其臂上灼死。这种异教不人道的祭祀,为神颁的条例所绝对禁止。
18:22 中东自古即有同性恋的记载。同性间的苟合且是米所波大米祭祀节目中的一部分。圣经中曾提到所多玛城居民中男色之风(创19:5)。同性苟合之事,圣经严禁,视为可憎恶,犯者处极刑(20:13)。新约时代,保罗曾严斥此种行为(罗1:27;林前6:9;提前1:10)。
18:24 迦南人的淫邪信仰,导致荒乱的道德生活,用杂交、与兽淫合、逆伦、同性苟合来敬祀自己的神祇;而这正是神不容许存留在人类社会中的罪恶(创19:13),因此当迦南人罪恶满盈后,便将他们逐出灭尽。
18:25 凡违反本章有关两性关系的条例的人,不只玷污了本身,也玷污了居住之地。道德上的不洁净能破坏神与人的关系,居住在被玷染了的土地上的人要被赶出(28节)。就象后来以色列民被赶出故土,沦为强敌手上的俘虏,受苦异国一样。
18:29 凡行了这种可憎的事的人必被剪除。也就是与所立的约无份,或被处死,或被赶逐。
—《启导本圣经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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