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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记注释-《马唐纳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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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记注释

陆·有关祭牲的条例(一七)

  人有时称第17至26章为圣洁的法典,因为这几章详细描述如何过圣洁的生活,多于讲解其意义。它的中心经文是“你们要圣洁,因为我耶和华你们的神是圣洁的。”(十九2)

  一七1~9 解经家对于本段持有不同的看法。

  (l)这段经文禁止任何不在会幕献祭而宰杀牲畜的行为,即使作为食物也一样。

  (2)这里禁止人在会幕以外的田野或任何地方献牲畜为祭。如果百姓可随处献祭的话,就很可能随意增减神的条例,以迎合自己的生活方式,正如许多异教的祭司所做的一样。

  (3)这里禁止以色列百姓在旷野宰杀祭牲为食物。他们到达应许地之后,这条例就改变了(申一二15)。

  摩根解释说:译作鬼魔(英王铁定本译作“魔鬼”,美国标准本译作“山羊鬼”)之希伯来文的字义是“那些多毛的”。在以赛亚书十三章21节和三十四章14节,这字译作“野山羊”。这野山羊是一种虚构的生物,是半羊半人的、属于魔鬼的东西。在埃及地,那半人半羊的神般尼(Pan)是受人敬拜的。这字的出现似乎承认以色列人曾在埃及敬拜假神。此一律例题醒我们,任何神的百姓若任意离群独居,并执着敬拜假神,就不能进到神面前。当人在正确的途径上,依照神的规定与律例敬拜神的时候,一切虚假的敬拜,便毫无必要,并且是不可能的。但若是偏离了敬拜神的真实方法,随时都有转向其他假神的危险。

  一七10~14 吃血同样是被禁止的。血用来赎罪,而不是用作滋养品。“因为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11节)赎罪背后的原则是以生命赎回生命。由于罪的工价乃是死,而流血象征死亡。所以“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赦罪不是由于罪的惩罚得以免除,而是因为惩罚已经转嫁到祭牲身上,因而祭牲要流出生命的血。第11节是利未记其中一个钥节,我们必须熟记它。一只动物被宰杀的时候,它的血要马上流干。一只意外死亡的动物是不洁的,假如它的血并没有马上流干。

  一七15,16 这里是指一个人在无意中吃了没有放血之动物的肉。圣经给他提供洁净的规条。但若是拒绝遵行这规条,他就要受到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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