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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埃及记第廿二章-《中文圣经注释》

出埃及记第廿二章-《中文圣经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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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埃及记第廿二章

6 偷窃赔偿的律例 廿二14

廿二1

  人若偷牛或羊 偷窃的犯罪行为,古代好些地方是斩断被抓的贼人之手或手指作刑罚。这里的以色列律例却比较人道,乃以赔偿作了而不伤及贼人之身。牛羊是古代以色列人特别重的“家产”。

  五牛赔一牛,四羊赔一羊 偷到手的牛羊,若是卖了,或是宰了,赔偿额是牛的五倍,羊的四倍。牛因为能工作,价值较大,故此赔偿额亦较高。

廿二4

  若他们偷的……仍在他手下存活 这是可以物归原主的。但不能以物归原主就算数,贼人仍要加倍偿还。这种加倍偿还,就没有分别牛羊或驴子。

  我们之所以将第\cs164节先行讨论,是因为这节的话题乃紧连第一节的。另外一些学者,则认为第三节的上段接第二节,下段则是连在第四节的。现代中文译本也接受这种观念,所以将2~4并在一起来翻译,并将2~3上放在末后。

廿二2~3

  把贼打了,以致于死 这情形,就要看打死贼人的时候,是在黑夜或在白天。在黑夜,因为贼人的动机、人数、手持有利器否,都不明朗,而且击打\cs9贼人的部位亦不能准确,何况贼人或者可能是仇家,他进来的目的或为仇杀。在这种情形之下,中东各国的法律都从轻处理,这处经文却说是不能为他(即死者)有流血的罪。倘若是太阳已经出来,贼人的面目、动机、手中有否利器等,都可一目了然,并且可用话语说服投降;他若逃跑,击打部位亦较可明确,所以若果打死贼人,就为他有流血的罪。这流血的罪怎样处置,经文并无交代。但相信不会以杀人者死的方式来办理的。

  贼若被拿,总要赔还 贼人如被打死,他已受了刑罚;若已逃去,那是要设法缉拿的;缉拿不到,当然无法处理;若缉拿到手,贼人就必须按第1、4两节的规定赔偿。

  若他一无所有,就要被卖,顶他所偷的物 这是“负债被卖为奴隶”的一类,其后的处置办法,是按廿一2~11的方法处理。但这里没有详说卖款不足赔偿或有多余款项时,怎样处理法。

廿二1~4

  这段经文主要为处理偷窃的律例。因为以色列人早期的家产是以牛羊为主,所以就主要的说明:凡偷牛羊卖了或宰了,就要五牛赔一牛,四羊赔一羊;若仍在其手下存活,则只加倍赔偿。若贼人没有赔偿能力,就要被卖为奴作抵。至于打死贼人,便要看是在黑夜或太阳已经出来,前者可不负责任,后者便有流人血的刑责。

7 疏忽损失赔偿的律例 廿二515

廿二5

  任凭牲畜上别人的田里去吃 这大概是疏忽的过失,而不是故意的。但无论是有意,是疏忽,都要拿自己田间上好的,和萄葡园上好的赔还。

廿二6

  若点火焚烧荆棘……将别人的……田园都烧尽了 这是另外一种疏忽。他的目的虽好,结果却损了别人,他就必要赔还。

廿二7~8

  这物从那人的家被偷去 这是代管物件的疏忽。邻人将银钱或家具交付代管,却不见了。怎办?找到贼,贼要加倍赔还。找不到贼呢?

  那家主必就近审判官,要看看他拿了原主的物件没有 这译法与原文的意义不符。审判官的原文是上帝(参看廿一6)。现代中文译本在第8节虽然较为意译,但将原文想要表达的意义充分的表白了出来:“若抓不到窃贼,受托人必须到崇拜的场所发誓,表示他没有窃取别人所付托的财物。”

廿二9

  两个人的案件……有一人说,这是我的 这是为失掉之物争执的案件,必然是其中一人有疏忽而失落。这些物件或牲畜,没有姓名,又无记号,不能说话,谁能断定谁是谁非?

  两造就要将案件禀告审判官……谁有罪,谁就要加倍赔还 这翻译法,其中部分也与原文意义不符,因为审判官的原文也是上帝。现代中文译本则较佳:“争执的双方都要到崇拜的场所去。上帝判定有罪的一方必须加倍偿还对方。”问题是:上帝怎样判定?答案是先行起誓,然后以使用类似乌陵土明的决断法(参看廿八30)作决断。事实上,有罪的一方一提到去神坛发咒起誓,他可能已心惊了。到崇拜的地方去时,当然有同行去的证人,也有神坛的祭司或负责人在,当他们发咒起誓时,在场人等或已可察言观色而鉴定谁是谁非了。

廿二10~13

  若将驴……或别的牲畜,交付邻舍看守,牲畜或死或受伤或被赶出,无人看见 这是代管牲畜的疏忽,既然无人看见牲畜之死、伤或被赶去,那怎办?有以下三个方式处理:

  (一)那看守的人,要凭耶和华起誓,未曾拿邻舍的物。这起誓,按风俗通常包含发毒咒在内。若这样,看守的人就不必赔还了。

  (二)牲畜若从看守的那里被偷去,这就证明是看守者的疏忽,那他就必须赔还本主。

  (三)若救野兽撕碎,这就证明不是看守者的疏忽,而是力有不逮之处。那么,看守的人能带来被野兽撕碎的证明,他就没有责任了。

廿二14~15

  若向邻舍借什么,所借的或受伤,或死 这也有可能是疏忽造成,或是所借之物有内伤,或意外事件的发生。那怎么办?也有三个原则:

  (一)本主没有同在一处的话,借的人就要赔还。

  (二)若本主同在一处,本主已可自己见证所发生的一切经过,借的人就不必赔还。

  (三)若是雇的,则雇用人的雇价已包含了这“保险费”(古代当然没有这名词,故此放在引号内),雇用人就不必赔还。

廿二5~15

  本段经文规定有四项疏忽致人损失的赔偿原则:(一)疏忽损人田园的要赔偿(5~6节)。(二)代管物件疏忽失去的,若找到贼,贼要加倍赔偿;若找不到贼,受托人就要到神坛去发誓证明自己清白(7~9节)。(三)代管牲畜疏忽引致死伤或失去的:看守的人要在上主前起誓未私拿人牲畜,就无责任了;若证明被偷,看守的人要赔;若被野兽撕碎,只要有证明,就不必赔(10~13节)。(四)借人之物有死伤时:事发时本主在,不必赔;事发时本主不在,要赔;若出了雇价的,不必赔(14~15节)。

8 道德与宗教的律例 廿二1620

廿二16~17

  人若引诱没有受聘的处女,与她行淫 有这样的情事时,古代中东国家的有些风俗,是要看引诱人者是否为有妇之夫,而有不同的处置。但这里没有说明。另一方面,旧约的以色列人是容许多妻的,因此这条例是要他交出聘礼,娶她为妻。

  聘礼 这是指男方向女方家人所交的金钱和各种的物件(参看创卅四12;撒上十八25),作为迎娶女子的礼物。申廿二29规定与此案件有关的礼金是五十舍客勒银子。这里的条例却没有说明多少,也许这时代是开价还价和由中间人作评断的世代。

  娶她为妻 处女被奸,是被认为不但伤害了当事人,也使其父受损失。古代中东的女子(现代还是差不了多少),不但像中国的女子一样“在家从父”,乃是父亲的“有体动产”。所以男方必须交出聘礼,并且要获得女方父亲的允准娶她为妻;男方则没有选择的余地。申廿二29且规定在这条例下所娶的妻,是终身不能休她的。

  若女子的父亲决不肯将女子给他 父亲的\cs9决定,除了考虑女子终身的幸福以外,也还有许多其他的因素和禁忌的。在父亲不准她给他为妻时,他仍然要交出聘礼,因为他已占有了她。

廿二18

  行邪术的女人 旧约把占卜、观兆、用法术、用迷术、行巫术、交鬼、过阴等类的事,都列入在行邪术之中。行邪术的当然有男人(玛三5就是阳性复数的行邪术的人),可能以女性为多,且诱惑力更大,所以这里特别指出行邪术的女人不可容她存活。旧约对这一类的禁戒甚多,下面仅是部分可资参看的经文:利十九26、31,二十27;申十八10~11;撒上廿八3、9;王下九22;耶廿七9;弥五12;鸿三4等。

廿二19

  凡与兽淫合的 这是逆性的行为,也是与以色列邻近的一些国民之崇拜生物神灵有关,所以总要把他治死。在利未记和申命记的记述中,行这事的,无论是男人或女人,一方面要受咒诅,另一方面也要被处死,并且连与他们淫合的兽都要治死(见利十八23,二十15~16;申廿七21)。

廿二20

  祭祀别神,不单单祭祀耶和华的 这是违背与上主所立的约的行为,也是忘恩负义的行为,所以那人必要灭绝。要更清楚的了解此义,可参看申十三12~18。

廿二16~20

  这段经文的头两节(16~17节),仍然属于个案性的律例形式,“人若……”,就是指人若与处女行淫的必须交聘礼和娶她,若她的父亲不准其女嫁他,他还是要交聘礼的钱。后三节的经文(18~20节)已改用普遍性的律例形式,严惩行邪术的女人,与兽淫合的人和祭祀别神而不单单祭祀上主者,一律予以处死为戒。这些律例,都与社会道德并与宗教有关联,所以并拢在一起。

9 保障人权的律例 廿二2127

廿二21

  不可亏负寄居的 这里所说的寄居的,是外国人或外族人,甚至是外教人,暂时或长久的居住在以色列地,或在以色列人之中。这样的人,不可亏负他、欺压他。原因是以色列人在埃及地也作过寄居的,要将心比心的来善待他们(参看出廿三9;利十九34;申十18~19等)。

廿二22~24

  不可苦待寡妇和孤儿 上帝是慈怜恩惠的主,祂特别关注这些无父无告的人,垂听他们的哀求。凡苦待寡妇孤儿的人,上帝要使他们的妻子为寡妇,儿女为孤儿,藉作报应。这论点,也是历代的众先知所关切的主题(参看赛一17、23,十2;耶五28;结廿二7;亚七10等)。

廿二25~27

  我民中有贫穷人与你同住 这是另一种容易受人欺压和苦待的人。他们的难处,也是容易受人欺负的所在,就是没有钱,并常常为必须的衣食而要借钱。

  不可如放债的向他取利 因为这些是一同立约事奉上主的弟兄,故不当取利息,但借给外人便可以拿利息(参看利廿五35~38;申廿三19~20)。

  你即或拿邻舍的衣服作当头 这虽然是用来保证还债的,但穷人多数只得这一件衣服(指长块的布,用作围身的\cs9衣服),日间用来出外,晚间用作遮盖。日间或可穿内衣或光身出外,晚上寒冷,他拿什么睡觉呢?所以,要正如上主怜悯你般的怜悯贫穷人,在日落以先,把当头归还给他(参看申廿四10~13)。

廿二21~27

  为保障寄居的、寡妇、孤儿和贫穷人,特别在这里立例要以色列人善待他们,看顾他们;不可欺压、亏负他们;借债给本国的人,不可取利,若拿了他的衣服作当头,日落以先要归还给他,使他能捱得住寒夜。

10 各种礼仪的律例 廿二2831

廿二28

  不可毁谤上帝,也不可毁谤你百姓的官长 这些本来就包含在诫命的条文中的(二十7、16),但在这里提出来成为律例,还有礼仪的作用和刑事的责任,因为咒诅上帝的要担罪,亵渎上主的名则治死(利廿四15~16;王上廿一10)。同样,咒诅君王或官长的,也必治死(王上二8~9,廿一10)。

廿二29~30

  将头生的儿子归给我,你牛羊也要这样 不单在消极上不可毁谤上帝和官长,在积极上,当履行一切礼仪的规定,奉献(和完粮纳税)就是这种礼仪的一部分。

  这两节话实际上提到三种的奉献:(一)五榖和酒要拿来献上,不可迟延。因为下两种都与“头生的”有关,这里便可能是要求“初熟的”方面的(参看廿三19)。(二)头生的儿子(请参看十三2的注释)。(三)头生的牛羊(请参看利廿二27)。

廿二31

  你们要在我面前为圣洁的人 原文的圣洁有分别、隔别、离开的意义。这意思包含将自己与外邦人,外教人所做与上主不喜悦的事、物分隔开来,也包含将自己与上主吩咐不可亲近、不可食用等的事物分隔开来。

  田间被野兽撕裂牲畜的肉,你们不可吃 这不但和生有关,更和宗教礼仪有关。因为以色列人不可吃血(创九4;利十七10~14;申十二16、23等),被野兽撕裂的牲畜,没有正当地宰杀放血,血便还在肉中。还有,也怕外邦人会捉弄他们,故意撕裂牲畜丢下,让他们捡吃而违背上帝的吩咐,以致惹动上帝的怒气而除灭他们,则外邦人便不战而得胜利了。为这种种原因,田间被撕裂的牲畜,要丢给狗吃。

廿二28~31

  这短段的经文,是要以色列人遵守礼仪之律例,不可毁谤上帝,也为敬畏上帝的缘故而不毁谤官长。更进一步,乃要将所收入的禾稼土产和牛羊,凡初熟的和头生的,都献给上帝,正如献上头生的儿子归主一样。总而言之,与上主立约的人,就要与一些事物分隔开来,藉以显明是圣洁的。其中一例,就是不吃田间被撕裂的牲畜之肉。──《中文圣经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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