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徒行传第二十四章-《圣经背景注释》
使徒行传第二十四章-《圣经背景注释》
二十四1 帖土罗是相当普通的拉丁名字,不过他很可能是犹太人而具罗马公民籍,就像保罗一样。
二十四2~3 无论是在罗马法庭或犹太法庭,控诉的一方总是先发言。帖土罗的开场白是典型的美言官长辞(captatio benevolentiae)──以谄媚的话取悦腓力斯。(* 修辞学手册强调,要取悦审判官,凡在政府官员面前讲话,总要先称赞他们一番。)虽然所讲的谄媚之言有时是真的,但是这里的例子却明明是假话:在腓力斯的腐败和高压政策之下,反叛的人倍增,境内既没有平安,也没有改革。
二十四4 发言者会道歉说,为了不让官员感到疲倦,他们就不再多说赞美的话了(如:*阿立斯体亚书信8);这是一种 *修辞学的技巧,让被讨好的人感到,对他的赞美已经超出这人修辞的本事所能表达的极限。
二十四5~6 此处可与路加福音二十三2类似的三重指控作比较;有些历史家喜欢把历史人物的相似处并列。保罗的控诉者装作是罗马人的盟友,在那几年,这些人对全国犹太人引起的动乱特别关心。亵渎圣殿是死罪,煽动人以暴力反对罗马,则是叛国之罪。帖土罗只能指控保罗意图污秽圣殿,因为没有证人可以证明他将特罗非摩带进圣殿(二十一29)。
如果某人在法庭的对头很会讲话,事先提出警告,要人留意他的诡辩,是很常有的事;而破坏名誉的方式也是在罗马法庭取胜的主要办法之一。
「教派」(sect)本身不算是诽谤的词。「拿撒勒党」(犹太基督徒有时会如此自称)原来可能是一种污蔑的说法,讥讽耶稣出身于没没无闻之地(参:约一46)。
二十四7~8 第7~8a节的经文有问题(参译本的小注);倘若这两节是原文,就是指究竟 * 公会有权,还是罗马指挥官有权审此案之争;从我们对腓力斯的了解,他当然会站在指挥官的一边。
二十四9 这一节可能指众人异口同声的赞同,也可能指还有人轮番上阵来陈情;而一般在过堂时,起诉人讲完便轮到被告讲,由此看来,前者的可能性较大。
二十四10~21
保罗在腓力斯面前的辩护
保罗的 * 修辞学技巧十分高明,甚至比对方用钱聘请的辩士帖土罗更有力。
二十四10 在罗马法庭中,当控方讲完,只要得到允许,被告便可以说话。保罗也讲了一段美言官长辞(参二十四2~3的注释),不过相当保守,比帖土罗的话更可信。声称自己对法官的公平有信心,等于暗示自己是无辜的,有些受过训练的辩士也会在法庭里面援用这一点。
二十四11 保罗在此开始叙实(narratio),陈明此案的事实。保罗的表现显明他对当时的 * 修辞技巧十分熟稔。
二十四12 这一节是主要立论(propositio),即保罗整篇说词的命题或要旨;这是古代演说的标准内容之一。
二十四13 古代的法庭比较看重可能性的辩论,甚于目击证人的说法,但是证人还是很重要。例如:希律的儿子安提帕特,在面对许多犯罪的证据之时,只凭起誓证明自己的清白,因此叙利亚的总督瓦鲁(Varus)便把他处死。
二十四14 罗马律师也为认罪的人辩护,承认他们的行为是错的(concessio);他们可以声称,他们的动机是好的(purgatio),也或许直接要求庭上赦免(deprecatio)。可是当保罗承认自己所行的事时,并没有承认那是错的,也没有要求赦免。相反的,他乃是藉此构成巧妙的辩护:首先,这是犹太律法内部的事,与罗马法所定规的罪行无关,因此不需要罗马法庭的审判,更不能因犹太人的煽动而以罗马法来行刑。再者,基督徒的信仰源于 * 旧约,因此是一种古老的宗教,应当在罗马的容忍法之下受到保护,视为犹太人的一支。承认所行,但却不是犯罪,是非常高明的 * 修辞讲法;这样能提高该人的可信度,同时不给对方的指控留余地,显示被告根本没有违反法律。
二十四15 * 法利赛人和其余相信义人* 复活的犹太教徒,对恶人是否会复活,看法则相当分歧。有人相信,恶人会复活受审判(或是受苦一段时间,然后被消灭,或是永远受痛苦);有人则相信,他们不会复活。早期基督徒论到这事时,是采取恶人会复活受审判的观点(约五29;启二十5),这是但以理书十二2最自然的解读。
二十四16 保罗在此是指,凡真心相信第15节之盼望的人,必会谨慎,在神和人面前都行事正当。这是一种根据可能性而推理的辩论,是古代法庭上最强有力的辩论法之一。
二十四17 在犹太教里,赒济很受尊重,不过腓力斯对此并不在乎,他或许认为这种事无足轻重。这件事较重要的价值在于,可以证明保罗与他的同胞完全认同,也遵行他们祖先流传的习俗。根据可能性的辩证法(16节),这一点足以使污秽圣殿的指控显为荒诞。
二十四18~19 保罗在暴动发生之前出现在公众场合,但是并没有向众人说话,而在公众场合却找不到证人,便可驳斥对方的说法,何况主要的证人在节期之后应该都回到了亚西亚,很容易找到。可见这次暴动错在他们,不在他。
二十四20~21 罗马官长会认为,这件事只是犹太内部的宗教争论,按罗马法没有什么值得审问的。
二十四22~27
腓力斯的拖延
二十四22 指挥官吕西亚是独立的证人,他应该不会偏袒哪一方。
保罗和控诉者都没有提到耶稣,而保罗的话都合乎一般人可接受的 * 法利赛观点;但是腓力斯知道,这乃是宗教事件。对于犹太人中间出现的大规模耶稣运动(二十一20),腓力斯不可能不知情,但是在这个时期,他和罗马人都视其为对政治无害;基督徒与那些专门谋杀的刺客之分野,至此终于明朗化。
二十四23~24 保罗可能仍被拘留在巡抚的宫殿里(二十三35),所以腓力斯要见他很容易,同时保罗的朋友要给他钱也不难,而腓力斯可能后来也在中间揩油(26节)。腐败的官吏有时会留一些人在监里,为达到自己的目的;后来有一则类似的故事,讲到罗马皇帝多米田因一位哲人的智慧而宣判他无罪,但却将他扣留,为了方便私下请教他。
土西拉是希律亚基帕一世最小的女儿,也是亚基帕二世的妹妹。她嫁给叙利亚一个小地区的王,但是十六岁时,在腓力斯的怂恿下离婚,改嫁给他。虽然按罗马政策的规定,省长不能从该省娶女子为妻,但是只要腓力斯的兄弟巴拉斯在罗马得宠(参二十三24的注释),他的权力就很大。土西拉此时约二十岁,她的犹太信仰或许影响了她的丈夫,以致他愿意听保罗讲论。
二十四25 有时富裕人家会留一些哲人为客,要他们提供各种有趣的看法,但神的先知并不像大多数的哲人一般,会讨好主人(耶三十八14~23)。许多道德家都会讲论节制,不过将来的审判则是犹太教独特的教导,而这可能不是巡抚平常熟悉的那一派犹太教所讲的道理。(当时有些出于埃及的犹太审判神谕,可是大部分上层阶级的犹太人都受到希腊文化的影响,思想接近 * 撒都该人,而少数作官的 * 法利赛人则会像 * 约瑟夫〔他采用 * 柏拉图对死后生命的看法〕,或像 * 斐罗──他的观点是尽可能借用 * 希腊的思想。)
二十四26 腓力斯并不是公正的人;*约瑟夫埋怨说,他只因很小的罪名,就把一些祭司送到该撒那里去。约瑟夫也埋怨说,在腓力斯之后几年作巡抚的阿比努斯(Albinus),只要囚犯的亲戚肯付钱,什么人都可以释放──包括革命份子在内。虽然腓力斯还没有腐败到那种地步,但是古代的资料都同意,他相当腐化;这一节并不令人意外。
二十四27 案件常常会堆积起来,而一位快要去职的巡抚在离开之前,通常不会急着要将案子审完。
腓力斯被波求非斯都取代(大约在主后59年夏天)之后,该撒利亚的犹太人领袖终于到罗马去控告他(从主前149年开始,罗马法容许省民控告省长)。幸好他有位有势力的哥哥巴拉斯;当时是尼罗作皇帝,巴拉斯虽已不是朝臣,但仍有相当大的影响力,让他不致受到犹太人的报复。此处「要讨犹太人的喜欢」(NASB),可能指他非常需要犹太人向他施惠。——《圣经背景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