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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摩司书注释-《二十一世纪圣经新译》

阿摩司书注释-《二十一世纪圣经新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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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摩司书

注释

一1标题

随着本书的发展,我们认识到阿摩司的话其实就是耶和华的话(例如一3、6,三1、11,五1、4,九11-15),不过,阿摩司虽然成为传达主话语的工具,他却并没有因此失去其本来的个性,这就是默示的神迹了。「牧人」一词在别处(王下三4)是指养羊的人。神随己意拣选人,衪可以用平凡的人来作成衪特殊的计划。阿摩司成为先知,不是出于人的训练,也不是由于人的选择,而是神的工作。「提哥亚」在耶路撒冷以南12哩(19千米)。「得默示」是指赐给先知的属灵感知(赛一1;哈一1),不一定指眼目所见,而是指看清楚真理的属灵目光。在此综合了「启示」与「默示」的意思:包括真理客观地显示出来的,也包括主观地「看见」真理的能力。神赐下真理,也赐下理解和表达真理的能力(参《圣经新辞典》的「先知宣讲」条目)。「乌西雅」、「耶罗波安」、「大地震」等可参看导论。

一2至三8狮子的吼叫:对普世的审判及因由

一2狮子吼叫:耶和华的话

阿摩司好像进行露天布道会,他把群众聚集起来,告诉他们审判将要临到仇敌身上,藉此挑起群众热烈的反应。然后,在他们不知不觉间,他把焦点从外邦(例如大马色,一3)转移到他们的「表亲」(例如以东,一11;参创三十六1),再转到「姊妹国」犹大(二4),最后群众听见定他们罪的宣告(二6)。虽然先知宣告的审判都是相同的(「降火」),但各种审判的因由却不一样。其它各国受审是因为他们违反人性的罪行(一3、6、9、11、13,二1),他们的良知也会警告他们不要犯这样的罪。但犹大(二4)和以色列(二11-12)被审判,却是因为他们离弃了赐给他们的真理。选民最主要的罪是离开了神的话;听从神的启示就是他们最重要的美德。

狮子的吼叫引进下文一连串的审判(一3至三2),并强调审判的3方面:

1.审判是无可避免的。「吼叫」是攫取猎物时,恐吓猎物,使之震慑的手段(士十四5)。这里所用的两个动词:「吼叫」和「雷鸣」(和合本作「发声」)都是表达连续重复的动作。在余下一连串的审判中,我们要听到一声接一声的吼叫。

2.审判是全面性的。整片国土,从放牧草埸的低地,至迦密山顶的高地都要悲哀。

3.审判是从神而来的。此处特别强调「耶和华」、「从锡安」、「从耶路撒冷」,就是主在世上的住处。吼叫是圣者愤怒的表现,但在祂的烈怒之下,作者仍故意提出神的名字(耶和华)和祂的住处(可献上赎罪祭的地方),不免使人思想这里是否只是讲述神的愤怒。这位神常存恩典,即使在愤怒中也仍以怜悯为念(哈三2)。在阿摩司书最后一段里(七1及其后经文;参大纲),恩典将会得胜,但目前吼叫声仍然高昂。

一3至二3针对外邦人审判的因由

旧约圣经中记载的都是神要向现代人所说的话(罗十五4),故此我们聆听这段经文中一声接一声的吼叫时,要留意究竟是甚么事情惹起神的震怒,以致祂首先责备邻近的异教国家(一3-10),再责备跟以色列有血缘关系的国家(一11至二3),最后是神自己的子民(二4-16)。从一章3节至二章3节,我们看见阿摩司按人良心的法则,来审判人际关系的表现(因为这些国家不晓得神的特殊启示,参罗二14-16)。首两项的审判(3节及其后经文,6节及其后经文)是斥责残酷的暴行(3节、6节);跟着的两项审判(9节及其后经文;11节及其后经文)斥责不顾手足亲情的罪(9节、11节);最后的两项审判(一13及后经文,二1及后经文)是斥责毁灭下一代(13节)与亵渎先人(二1)的罪行,指斥人漠视对孕妇及死人骸骨的尊敬。

一3-5大马色

叙利亚的哈薛王(主前842至806年)野心勃勃地扩展疆土,以残暴的手段侵占以色列的国土(王下八12)。但神是不可羞辱的,大马色于主前732年落在亚述手中。

第3节起一连串神谕中不断出现的「三番四次」一语(参诗六十二11;箴三十15),基本的意思是说:3次犯罪已经足以带来审判,第四次犯罪更是再无情理可言。它暗示神的忍耐已超过了对方所应得的,祂渴望人悔改,给他们机会(创十五16;彼后三8及下文),祂采取行动之前必先考察、收集证据(创十八21),但祂看见人第四次犯罪,实在使祂忍无可忍,祂不会收回祂的愤怒(原文直译:「把怒气转回」,参民二十三20;赛十四27;和合本译作:「不免去她的刑罚」)。

这里指斥的第四罪是战争中的暴行;「打粮食的铁器」(新国际片译本作「有铁齿的滑板」,指厚重的木板,上附重物,下有尖锐的铁齿)本是在簸谷之前用来打禾的,现在却用来打人;他们视人如可收割获利的谷物。

第4节「便哈达」(王下八7及其后经文,王下十三3)是指哈薛的朝代和家族,报仇讨债要祸及犯罪者的家族。第4-5节提到刑罚也临到「宫殿」(代表财富和荣华)、「门」(代表他们自己建造的保障)及领土(「亚文」、「伯伊甸」可能在大马色之东北)。神的愤怒先临到罪魁祸首,再进及其家族、领土,最后便是彻底的毁灭。亚兰人从不知名的吉珥出来(九7),也将无影无踪地消失,同来的还有亚述王提革垃毗列色(王下十六9),他们都成为神审判的工具。

一6-8迦萨

迦萨代表非利士,神借着亚述审判她。在主前734年,迦萨沦陷于亚述(其它非利士的城也先后失守:主前711年亚实突亡;701年亚实基伦和以革伦亡)。他们的罪与大马色相同,就是把人当作商品贩卖,而以东则作中间人。他们为利所迷,不管人的年纪或性别、父母子女之间的亲情,只要能卖的就卖,市场的需要掩盖了人性。阿摩司在此所说的话实在是适切现今这世代的教训。在一连串的审判中,只有这里出现一句:「主耶和华」,作者似乎暗示没有甚么罪比把人当作货品的罪行,更招惹全能者的审判。

一9-10推罗

推罗以商业闻名,在此她贩卖奴隶的勾当被揭露,但是神对她的责备却与上文6至8节不一样。虽然她在这方面的罪也是同样严重,神在此所针对的是她的背约。严肃的盟约一定要谨守,不忠是她的「第四罪」。在「弟兄的盟约」(王上五1、12,九13,留意经文中提及的友谊、盟约和兄弟之情)一词中,阿摩司回首250年前的旧事,但时间并不能使人免除守约的责任。推罗后来成为亚述的附庸国,又先后降服于尼布甲尼撒(主前585至573年)和亚历山大(主前332年)。

一11-12以东

以东的「第四罪」是她无休止的仇恨,她「追赶」(指抓住每个机会)邻国,采取敌对的行动,没有宣战就向对方泄恨。从历史上看,雅各布和以扫的仇恨源自这两兄弟的早期恩怨(创二十七41);在民数记二十章14节及其下文,两者的怨仇公开,并成了历史的模式。后期,扫罗王与以东争战(撒上十四47);戴维也曾占据以东──他是唯一有能力攻占以东的君王(撒下八14);所罗门却要对付以东的叛变(王上十一14及下文);一世纪后的约兰也如是(王下八20);50年后,亚玛谢再攻打以东(王下十四7、10)。他们两者之间连绵不断的世仇有历史为证,但在神面前却不被认许。她违反天性(手足亲情),缺乏同情心(恻隐之心;参王上三26),并且不断让仇恨的怒气高涨(「发怒撕裂,永怀愤怒」)。这种怒气姑勿论原因何在,也是不合理和不能容许的。它盘据人心,却逃不过天上之神的眼目。第12节「提幔」是指以东(俄9);「波斯拉」是其中的大城。

一13-15亚扪

亚扪人与基列人的战争虽不为人所知,却被记录在天。她的动机是要占据(「扩张自己的境界」),为了拓展领土,他们不惜使别人灭种(「剖开…孕妇」。在此我们再一次看到物质被置于人性或人权之上,假如阿摩司书一连串的第四罪有共通之处,这一点就是线索了。他们氓灭人性的罪行施诸最该受到照顾的人身上──怀孕的母亲和初生的婴孩。这种行径在神随即发出的愤怒中,任何以爱国(或国家安全)为理由的借口也站立不住,试比较第14节的细节及第5、7、8、10和12节的平行经文。「火」是代表神圣(出三2、5,十九18),「旋风狂暴的时候」表明神可以用自然界的力量来介入(诗十八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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