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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书第六章-《圣经注解-黄迦勒》

罗马书第六章-《圣经注解-黄迦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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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书第六章

壹、内容纲要

【藉与基督联合得以脱离罪的奴役】

一、与基督联合的事实――受浸:

1.在罪上死了的人,不能再在罪中活着(1~2节)

2.受浸是归入基督的死,与祂一同埋葬(3~4节上)

3.目的是叫我们今后一举一动有新生的样式(4节下)

4.因为既联合于祂死的形状,也必联合于祂复活的形状(5节)

二、在基督里胜过罪的步骤:

1.“知道”:

(1)旧人既已和祂同钉死,就不再作罪的奴仆(6~7节)

(2)信必与祂同活,且是向神活着(8~10节)

2.“看”(原文作‘算’)自己向罪是死的,向神是活的(11节)

3.将肢体“献给神”:

(1)作义的器具(12~14节)

(2)作义的奴仆(15~18节)

(3)作义奴仆的后果――成圣和永生(19~23节)

贰、逐节详解

【罗六1】“这样,怎么说呢?我可以仍在罪中,叫恩典显多么?”

〔文意批注〕“这样,怎么说呢?”‘这样’是指前章‘罪在那里显多,恩典就更显多’(罗五20)的话;保罗有意在此纠正人们对这句话所持有的错误观念。

“我可以仍在罪中,”‘在罪中’意即活在罪掌权的范围内,让罪来支配、左右我们的生活行动,罪成了全部的生活方式。

显然有些人反对保罗所讲因信称义的教训,因为他们认为那会导致道德上的不负责任。

“叫恩典显多么?”这话意即越多犯罪,就越给恩典增多的机会。

〔话中之光〕(一)恩典的显多,是让罪人有机会得着救恩,并不是叫人对罪的可怕麻木不仁。

(二)恩典是叫人‘不’在罪中,能过圣洁的生活;恩典并不是叫人‘仍’在罪中,好将恩典显得更多。

(三)恩典并不像律法那样激动人犯罪(罗七7~11);恩典反倒会释放人,且使人能胜过罪。

【罗六2】“断乎不可!我们在罪上死了的人,岂可仍在罪中活着呢?”

〔原文直译〕“…我们这向着罪已经死了的人,怎能还在罪中活呢?”

〔文意批注〕“我们在罪上死了的人,”‘死了’一词是过去式,表示这是已过的事实,在人相信主的时候就已经发生了。

“岂可仍在罪中活着呢?”信徒断然不可以、也不能够仍在罪中活着,理由很简单,因为我们是‘向着罪已经死了的人’(原文)。

信徒在得救以前,就灵的功用说,是‘死在罪中’(弗二1),既无力反抗罪的奴役,且犯了罪也无不安的感觉;就魂与身体的功用说,是‘在罪中活着’,心倾向于罪,以犯罪为乐事。但自从得救以后,灵活过来了(弗二5),魂却向着罪死了,因此罪向着我们无能为力,无法再像既往一样,任意发号司令,驱使我们犯罪了。

〔话中之光〕(一)一个信徒蒙恩得救之后,就不可再活在罪中;救恩是把我们从罪和死中救出来,不再受罪和死的捆绑。

(二)新约的信徒虽不必遵守律法的条规和仪文,但仍须遵守道德律,而不可活在罪中。

(三)‘向罪死了’(原文)和‘在罪中活着’两种情况不能同时并存――不是死了,就是活着;一个人不能又是死了,又是活着。

(四)基督徒乃是一个向罪死了的人;若不是已经向罪死了的人,就不是基督徒。‘一个仍在罪中活着的基督徒’,乃是一个荒谬且矛盾的说法。

【罗六3】“岂不知我们这受洗归入基督耶稣的人,是受洗归入祂的死么?”

〔背景批注〕在写这本书的使徒时代,受浸是紧接着悔改信主时就实行的(参徒二38,41;八12,35~38;十六14~15,33)。受浸虽然不是人得救的条件,但却是诚心相信的一个表明;换句话说,受浸是以外面的行动,来见证并宣告里面的信心,在世人、天使和鬼魔的面前,表明从此接受耶稣基督为救主。因此,我们借着信心而与基督发生联合关系的属灵事实,也可视作是因着受浸而有的。

〔文意批注〕“我们这受洗归入基督耶稣的人,”‘受洗’按原文宜译作‘受浸’,因为这个字的原文字义是“浸入水中、沉下水里、被水淹盖”。由此可见,是将受浸者全身浸入水里的。中文和合本圣经将“浸”字译成“洗”字,并未忠于原文的意思,这是和合本少数美中不足的译法之一。

‘归入’意思是进到一个新的领域里面。人得永生的条件只有一个,就是‘信’(约三36;约壹五13);但要从罪的权势蒙拯救,仍须加上受浸(可十六16;约三5;彼前三21)。受浸是以行动表明‘进入’另一个领域里,藉以摆脱原有领域之权势。我们是从‘在亚当里’改成了‘在基督里’(林前十五22),也就是从‘黑暗的权势’迁到神‘爱子的国里’(西一13)。受浸就是这个搬迁的行动宣言。

“是受洗归入祂的死,”受浸所表明的第一个意义,乃是归入基督的死,亦即承认基督如何死了,我们受浸的人也在祂里面一同死了(参林后五14)。我们进到受浸的水里,就是表明我们既已进入基督里,也就有分于祂的死。这个死,特别是指向着罪、己、世界、撒但等一切消极的事物说的。

【罗六4】“所以,我们借着洗礼归入死,和祂一同埋葬,原是叫我们一举一动有新生的样式,像基督借着父的荣耀从死里复活一样。”

〔文意批注〕“和祂一同埋葬,”受浸所表明的第二个意义,乃是和基督一同埋葬。圣经虽没有受浸方式的明文榜样,但从‘因为那里水多’(约三23)和‘从水里上来’(太三16;徒八39)的描述,可以想象得出应该是将受浸者全身浸入水中,这种方式正和本节所说‘埋葬’(全身被掩埋)的意义相符合。

‘埋葬’是死亡事实的明证,一面表明,受浸者既然确已归入基督的死,就应当‘使死人不在眼前’(参创廿三48),亦即结束既往的意思;另一面也表明,埋在地里,是为结出新的生命(参约十二24)。

“原是叫我们一举一动有新生的样式,”受浸所表明的第三个意义,乃是有基督复活的新样。受浸者全身既被浸入水中之后,还要‘从水里上来’;‘水’既表明死亡,‘从水里上来’也就表明从死里起来(‘复活’原文是‘起来’)。死与埋葬,既是有所除去并结束;复起之后,当然不再与已往相同。从此得着了基督的新生命,我们若凭此生命而活,自然会有新的生活行动,这就是复活的新样,也就是成圣的生活。

原文中的‘新’字是名词,而且是指着以前没有的,或与旧的完全不同的。此字又和一个‘生命’的字用在一起,表达一种生命的新景况,强调与基督一同复活的新生命的‘新’是指一种属灵的,或者道德上的,生命的性质。

基督徒所得着的新生命,就着人经历的先后来说,是‘重生’(约三3);就着它的本质和来源说,是‘从神生的’(约一13);就着它显出的样式来说,是‘新生’。

“像基督借着父的荣耀从死里复活一样,”‘父的荣耀’是指神的彰显;神甚么时候彰显祂自己,甚么时候也显出祂的大能,因此圣经中常将荣耀和权能相题并论(诗一百四十五11;西一11;彼前四11;启一6;四11;五12~13;七12;十九1)。基督的复活,乃是借着神的大能(弗一20),也彰显了神的荣耀。

〔灵意批注〕受浸的三个步骤所象征的属灵意义如下:

(1)下到水里――归入基督的死。

(2)没入水中――与祂一同埋葬。

(3)从水里上来――与祂一同复活。

〔话中之光〕(一)受浸既是归入基督的死,和祂一同埋葬,我们这些已经受过浸的人,就不当再回到往日的生活方式中,活出旧人的样式。

(二)不死就不能生(林前十五36),天然的不死,属灵的就不生;在死里归入的越多,在生上长出来的也越多。

(三)信徒的生命若要成长,必须经历与主耶稣基督同样的过程。祂先死,然后复活,才算完成整个救赎大工;信徒也须与祂同死,又与祂同复活,才能度充满基督生命的新生活。

(四)‘埋葬’是证明了死的实在,没有人会把活人拿去埋葬,也没有人死了不拿去埋葬。既然死了,就与世界断绝了关系;在神那一边,因我们已经死了,就不会再看见我们的罪了,在我们这一边,也因为已经死了,就不再在罪中活着,而已经与主同埋葬了。

【罗六5】“我们若在祂死的形状上与祂联合,也要在祂复活的形状上与祂联合;”

〔原文直译〕“我们若在祂死的样式上与祂一同栽种,也要在祂复活的样式上与祂一同生长。”

〔原文字义〕“联合”种在一起,长在一起,一同生长,接上。

〔文意批注〕“我们若在祂死的形状上与祂联合,”此句的语态是过去完成式,故‘若’字是指既成的事实,并无怀疑的意思;‘祂死的形状’指主耶稣被钉在十字架上至死的样式,故‘在祂死的形状上与祂联合’意即与祂同钉十字架、与祂同死(参6,8节)。受浸就是表明我们联合于基督的死――旧人与基督同死。

“也要在祂复活的形状上与祂联合,”此句的语态是将来式,但并不是说我们需要等到将来才会在祂复活的形状上与祂联合,乃是说既有前面死的联合的事实,那么复活的联合是可以确定的。‘祂复活的形状’是指祂‘曾经死过,现在又活了,直活到永永远远’(启一18)那种活生生的样式;‘在祂复活的形状上与祂联合’即指借着祂复活的生命而显出新生的样式。当我们受浸之后从水里上来时,就意味着我们联合于基督的复活――新人与基督同活。

〔话中之光〕(一)受浸不只表明与主‘同活’,并且也表明与主‘同长’。我们若在祂死的样式里与祂同长,也必在祂复活的样式里与祂同长。如此在生命中长大,就结出‘成圣的果子’(22节)来。

(二)当基督在约但河中接受死亡的浸时,神就说,‘这是我的爱子’;当基督在变化山上显出复活荣耀时,神也说,‘这是我的爱子’(参太三16~17;十七1~5)。当基督在十字架上断气时,百夫长就承认说,‘这人真是神的儿子’(可十五39);当基督藉神大能从死复活后,使徒们就见证说,祂乃‘是神的儿子’(约廿31;罗一4)。可见基督‘死的形状’加上‘复活的形状’,正是神儿子完满的彰显。

(三)先有‘同死’的经历,然后才有‘同活’的经历;今天有些传道人绝口不讲十字架的道理,而光讲‘与主同活’、‘活在灵里’,这是非常危险的事,因为凭肉体而活还以为是活在属灵高超的境界中。

(四)信徒惟有真正联合于基督‘死的形状’和‘复活的形状’,才能将祂在我们身上完全彰显出来(林后四10~11)。

【罗六6】“因为知道我们的旧人和祂同钉十字架,使罪身灭绝,叫我们不再作罪的奴仆;”

〔原文字意〕“灭绝”使之作废,失去效用,失业。

〔文意批注〕“因为知道我们的旧人,和祂同钉十字架,”‘旧人’是指我们从亚当所承受的天性,因受私欲的迷惑以致败坏(弗四22)。

当基督被钉在十字架上时,我们的旧人也和祂同钉(加二20;五24;六14),这在历史上是一件已经成就的事实,但需要我们心中的眼睛被开启(弗一18),才能看见这个荣耀的事实(参林后四4)。这个灵里的看见,就是‘知道’的意思。我们若没有这个看见与知道,就会想去改善我们的旧人,结果徒使旧人被引动,以致活出其败坏的行为来(弗四22;西三9)。

“使罪身灭绝,叫我们不再作罪的奴仆,”‘罪身’是指旧人所凭以生活行动的身体,旧人既已败坏,其身体的行为必然满了罪污,故称为‘罪身’。

我们的旧人既已钉死在十字架上,那个在人里面作王的罪(罗五12,21),就无法再奴役我们的旧人,去活出罪的行为来;罪没有旧人的合作、供其驱使,当然‘罪身’就失去效用,瘫痪在那里,无能为力了。

〔话中之光〕(一)我们的肉身,若在旧人的指挥下生活行动,便是‘罪身’;若在新人的指挥下生活行动,便是圣洁的身子(参19,22节)。

(二)圣经是说我们的罪身失业了,我们不再作罪的奴仆了,但是,许多信徒在经历上却完全不对。他们仍旧是犯罪,还是脱不了罪的管辖,身体还是一样忙碌被罪驱使。这是因为主虽然为我们成功了完全的救法,但是我们并没有接受祂的工作,相信祂所成功的,并没有用信心支取祂的得胜。

【罗六7】“因为已死的人是脱离了罪。”

〔文意批注〕我们脱离罪的权势是借着死,罪不能再在已死的人身上掌权。第六、七两节圣经给我们看见三样事物:

(1)罪是一个活的权势,好比主人。

(2)旧人是罪的奴仆,平素受罪的指挥支配,但一死就脱离了。

(3)罪身是旧人的行动工具,旧人一死,罪身虽然还存在,却已失业而无所事事了。

要紧的是必须有灵里的看见,‘知道’旧人已与基督同死的事实。

〔话中之光〕(一)主十字架的代死,叫我们脱离罪的刑罚;主十字架的同死,叫我们脱离罪的辖制。

(二)基督徒脱离罪的辖制的方法,不是借着拚命挣扎,也不是借着与罪争战奋斗,而是借着‘死’(参11节)。

【罗六8】“我们若是与基督同死,就信必与祂同活。”

〔文意批注〕“我们若是与基督同死,”‘若’字在此并没有消极‘怀疑’的意味,乃含有积极‘据此可证’的意思。

“就信必与祂同活,”‘信’是相信;这里的‘相信’也和前面的‘知道’一样,同指灵里的看见(参林后五7);不过,‘知道’比较偏重于看见既成的事实,而‘相信’比较偏重于看见此后所要成就的事实(参来十一1),故‘相信’有‘信靠’的含意。

〔话中之光〕(一)不死就不生(林前十五36),先有死后才有生;我们是先看见并经历了与基督同死的事实,然后才看见并经历了与基督同活的事实(林后四10~11)。

(二)同死是消极的,同活是积极的;同死是为着带进同活,若没有同活,同死就没有多大的意义。

【罗六9】“因为知道基督既从死里复活,就不再死,死也不再作祂的主了。”

〔文意批注〕‘因为’表示我们所以会有前节的‘相信’,乃因为有本节的‘知道’,就是在灵里看见了基督曾经死过,现在又活了,直活到永永远远(启一18),因此确信死既不再作祂的主,也信死不能作我们的主。凡在基督里的人,已经从死的权下得着了释放(来二14~15)。

我们的旧人有两个主人,一个是罪,一个是死(罗五14,17,21)。与基督同死的经历,叫我们脱离罪;与基督同活的经历,叫我们脱离死。

【罗六10】“祂死是向罪死了,只有一次;祂活是向神活着。”

〔文意批注〕“祂死是向罪死了,”意即祂的死是为着解决罪的问题(参赛五十三6;林后五21),罪对已死的人不能再掌权了。

“只有一次,”即是说只此一次(参彼前三18;来七27;九12,28;十10);表明祂的死具有一次永远的功效(来十12,14),罪被对付掉,乃是一个永远不改变的事实。

“祂活是向神活着,”意即神是祂活着的意义和目的(参罗十四7~8);‘活着’原文有永活的意思,从此,祂是永永远远活着。

【罗六11】“这样,你们向罪也当看自己是死的;向神在基督耶稣里,却当看自己是活的。”

〔原文直译〕“这样,你们向罪也当算自己是死的;向神在基督耶稣里,却当算自己是活的。”

〔文意批注〕这里的‘看’字,在原文是‘算’,亦即‘记入账上’的意思(参罗四3注释);我们既已知道并相信与主同死、同活的事实,就要把它记入我们人生的账上,确实核对无讹。许多时候,我们对客观事实的看见是一回事,而对这事实的主观经历又是另一回事,所以需要运用信心来演算神所成功的事实,直到将它实化在我们人生的经历中。而这个信心的演算,就是向罪算自己是死的,向神算自己是活的;罪向着我们已无可奈何,从今以后,自有我们的主人在――就是那位‘活人的神’(太廿二32)。

〔话中之光〕(一)我们甚么时候看自己,仍是活的;但我们一在基督里算一下,就是死的。所以我们不要在自己身上‘看’,只要在基督里‘算’。我们若看自己身上活着的情形,就必受罪的辖制而犯罪;我们若算在基督里死了的事实,就必脱离罪的权势而不犯罪。

(二)神算我们在罪上是死了的人,这是事实,神这样算了,也需要我们算。

(三)算我们自己是死的意思,并非说,我们自己并没有死,姑且把它看作死,当作死,以为它是死的,或者把它‘譬如昨日死’;乃是因为旧人死这件事,是神所已经作了的,所以,我就算其为真。算就是说,神算我已经死,在神方面算数了,所以我也算我自己是死的。神说,我是钉死了;我信这话,承认说,我是死了。

(四)六节将事实告诉我们之后,十一节就将我们所当作的告诉我们。十一节教导我们如何实行六节的方法。这方法就是算主耶稣所作的是实在的,接受主十字架对付我们身体的工作。

(五)必须先有六节之‘同死’的看见,十一节之‘算’才能有效。

(六)信徒只有‘在基督耶稣里’才是活的;离了祂,我们就不能作甚么(约十五5),因为是死的。

【罗六12】“所以,不要容罪在你们必死的身上作王,使你们顺从身子的私欲。”

〔文意批注〕“所以,”表明现我们是可以自由的了,罪如果在我们身上作王,就并非我们必须顺服它,乃是我们自己‘要’罪来作王。现在所有的问题,就是我们的意志如何拣选。

“不要容罪在你们必死的身上作王,”‘必死的身子’就是六节所说的‘罪身’,这身子有几个特点:

(1)这身子是必死的,也就是必朽坏的(林前十五53)。

(2)这身子所以会死,是因曾让罪作王辖制(罗五21)。

(3)信徒得救以后,罪仍潜伏在身子里,仍有让罪在身上作王的可能。

信徒的身子里虽仍潜伏着罪,但我们可以运用意志来抵挡罪(来十二4),‘不要容罪’随心所欲地在我们身上作王。

“使你们顺从身子的私欲,”‘私欲’在原文有定冠词,并且是复数的,故指肉身上各种各样的欲念,包括男女间的情欲、对财物的贪欲,以及许多不正当的欲望。罪一作王,就会引动身子上的许多私欲。这些私欲就迷惑旧人(弗四22),使旧人顺从它们,而活出败坏的行为来(西三9)。

〔话中之光〕(一)我们如果‘不要容’罪在身上作王,就身子的私欲不能勉强我们去顺服牠们。我们的意志必须‘不肯’让罪作王,主所成功的事实才有效力。

(二)基督徒是向神活,而不是向罪活(参11节)。我们没有必要、也不能够听从罪的指令;而我们‘不容罪’的最佳良策,就是降服于神(参13~14,19节)。

【罗六13】“也不要将你们的肢体献给罪作不义的器具;倒要像从死里复活的人,将自己献给神,并将肢体作义的器具献给神。”

〔原文直译〕“也不要将你们的肢体降服罪作不义的器具;倒要像从死里复活的人,将自己降服神;并将肢体作义的器具降服神。”

〔原文字义〕“献”放在旁边,旁边站着;“器具”兵器,武器。

〔文意批注〕“也不要将你们的肢体献给罪作不义的器具,”‘肢体’指身上的眼、耳、口、手、脚等不同部分(林前十二14~21);‘器具’原文特别指‘武器’。本节告诉我们可以运用意志来反抗罪,拒绝将我们身上的肢体交给罪,作它不义的武器,建立它的权势。

十二节的‘不要’是关乎身体(body)的;十三节的‘不要’是关乎肢体(members)的。第一个的不要是指全部说的;第二个的不要是指局部说的。第一个的不要是拒绝罪在全身上的地位;第二个的不要是拒绝一肢一体之为罪所使令。在这里我们看见罪和人的身体并肢体是何等的关系。罪需要身体作它的居所;也需要肢体作它的工具。没有了身体和肢体,罪就没有发表的地方。信徒若要胜过身体的罪,就是不容罪作王;若要胜过肢体的罪,就是不献给罪作其工具。

“倒要像从死里复活的人,将自己献给神,并将肢体作义的器具献给神,”我们对罪的态度是‘不要容’也‘不要将’,但对神的态度却是‘倒要’且‘并将’;这两者都指意志的运用,不过前者对罪是消极、被动的拒绝,后者对神是积极、主动的给予。

前面献给罪的‘献’字,和这里献给神的‘献’字,原文是不同的时式;前者是现在进行式,后者是过去完成式。对于罪,我们该有的态度是继续不断的拒绝;对于神,我们则已经作了断然的选择,决定向神投诚,把责任完全交给祂。

‘献给’意味着甘心乐意的摆上,这需要有灵里的看见与认识,所以说‘倒要像死里复活的人’,因为惟有真正认识死而复活的人,才有活着不再属自己、而是属神的觉悟(罗十四7~9;林前六19~20;林后五14~15),然后才能向神有所献上。而献的时候,是先献上‘自己’,然后再献上‘肢体’;先将自己分别为圣归于神,承认自己完全是祂的,再将肢体作个别且彻底的点交,让神使用我们的肢体作义的武器。从今以后,‘要像从死里复活的人’,就是要脱去旧人,穿上新人(弗四22~24;西三9~10),在复活新造的里面,活着事奉神。

〔话中之光〕(一)全部新约给我们看见,基督徒生活的原则只有两个,一是信心,一是顺服。无论甚么好的果子,都是从这两个原则结出的。我们和主来往,天天需要信而顺服。十一节的‘算’是信心,十三节的‘降服’是顺服。十一节说信心,是对于基督所成功的;十三节是说将肢体降服神,能保守我们从信心所得的地位。

(二)信心与顺服这两个原则,能保守平均,就所有属灵的经历都摆在面前,很可以自由进去。凡在基督里一切已成功了的客观的真理,应当相信;凡在圣灵里在现在和将来所要成功的主观的真理,需要顺服。

(三)神将奉献的权柄给了我们。‘要’还是‘不要’,主权操在我们的手上,甚么时候我们一‘要’,神就悦纳我们。

(四)主摆在我们面前的,只有两种光景,不是献给神,就是献给罪;甚么时候我们一不活在神的面前,就是让给了罪,作了罪的器具。

(五)奉献,就是我们向罪表示不合作,而向神表示合作;就是我们将我们的全人从罪的辖制取回来,而交给神,让神来管理并使用,让神来完全占有并得着。

(六)奉献,就是我们站在神这一边向神说‘是’,向撒但说‘不’。

(七)奉献的意思是说,从今以后,我不再是自己;奉献乃是因为我死而复活了。奉献不是把原来的自己奉献给神,奉献乃是把神在我身上所成功的,拿来奉献给神。这样奉献的结局,就是结出成圣的果子(22节)。

(八)奉献乃是说,从今以后,我不再管我自己,我让神来管;从今以后,我不再活,我让基督来替我活。如果我们让神来管理,让基督来替我活,这样,新的生命就要长大,新的性情就要彰显出来,这是何等的美丽!

(九)奉献,按原文的意思,如同祭牲栓在祭坛角边,准备随时摆上。惟有如此失去自由,完全为着神而活,罪就必不能作我们的主(14节)。

(十)不奉献,生活没有死与复活的经历,还是地上人,一直失败的。将自己献给神,才能经历罪必不能作你们的主。

(十一)‘倒要像从死里复活的人,将自己献给神。’在这里有顶明显的一件事,人若没有死而复活,就不能奉献。是已经死、已经复活的人才能奉献。否则,你就是奉献,神也不要。因为神不要属乎亚当、属乎死亡的。另一面,出乎自己的奉献,就是奉献了,也是靠不住的。今天奉献,明天就忘了。

(十二)‘将自己献给神,并将肢体作义的器具献给神。’奉献先是将自己全人献上,然后更具体的将每一个肢体,就如眼、耳、口、手、脚,以及聪明、智慧、才干等,都作为义的器具,完全归给神使用。

(十三)奉献是将肢体当作义的器具献给神,是没有自己的选择、活动,乃作器具完全交在神手里,叫神使用;奉献是作器皿,也是作奴仆(19节),就是完全顺服神,完全求神的喜悦。

(十四)既作义的器皿,就不能再作罪的器皿,因为一个器皿不能同时作两种的用途。正如一个泉源,不能同时发出甜水与苦水;也如一个人,不能同时事奉两个主人。

(十五)信徒的肢体乃是与邪恶作战的‘义的武器’(原文),在属灵的争战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和功用。

(十六)使徒先启示出与基督联合的荣耀事实(5~8节),然后才根据这事实劝勉说,‘所以不要容罪…王…不要献给罪…要…自己献给神。’我们也是先看见了与基督联合的荣耀启示,然后就必跟上奉献,以承认这事实。先启示,后经历,总是一定的次序;无论带领别人,还是自己追求,都不能出乎此。

【罗六14】“罪必不能作你们的主,因你们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

〔背景批注〕本节引用当时罗马奴隶市场的惯例,一个奴隶只有在两种情形下才能脱离原来主人的权柄,一是这个奴隶死了,二是他被卖给新主人了。当一个奴隶有了新主人,旧主人对他的权柄自然就终止。

〔文意批注〕当我们履行了前述‘知道、相信、计算、不要、倒要’等五个步骤,就能有确实的把握,坚信‘罪必不能作我们的主’,因为我们不再是‘在律法之下’的人,不必再靠我们自己的力量来胜过罪,我们今天是‘在恩典之下’的人,一切都由神负责,凡事都是神自己在运行并成就祂的美意(腓二13)。

“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意即不是罪的债户,而是恩典的债户;也就是不再在罪的权下,而是在恩典的权下。我们不但接受恩典,也要受恩典的管束,叫恩典在我们身上作王。

〔话中之光〕(一)在律法之下,是人用自己的力量来拒绝罪恶,所以就不能脱离罪的辖制,而不犯罪。但在恩典之下,是神的恩典,就是神在基督里的生命,也就是神自己,在我们里面作我们的能力,所以就使我们能脱离罪的辖制,而不犯罪。

(二)在律法之下,就是说,神要人替神作事情;在恩典之下,就是说,神替人作事情。如果是我们替神作事情,罪必定作我们的主。我们作工的工价,就是罪作我们的主。如果是神替我们作事情,罪作主就办不到。

(三)在律法之下,是我作工;在恩典之下,是神作工。神作工,罪必不能作我们的主。是神作,这是得胜。一切花工夫作出来的,定规不是得胜。得胜是白得来的。

(四)如果我们按着神的次序专一将自己并肢体奉献给祂,就那呼召我们奉献的神,必定接纳我们这样的奉献,将祂的自己充满了我们,使我们在凡事上能以遵行祂的旨意。这样作的结果,就是:‘罪必不能作你们的主’。

(五)‘罪必不能作你们的主,’这是神的话。如果你过的是一个失败的生活,就罪还是作你的主。我们必须承认说,错是错在我身上,不是在神的话语上。

(六)‘罪必不能作你们的主,’这是一句叫我们大得安慰的应许,因为在我们的里面有那‘必不犯罪,…必保守自己’的生命种子(约壹五18原文)。

(七)‘罪必不能作你们的主,因你们不在律法之下。’可见所有活在律法原则之下的,就是以罪作主,实在就是活在罪的权势之下。因此越想遵行律法的,就越难脱离罪,也越得罪神,结果就成为罪的奴隶,‘以至于不法’,‘以至于死’。经历证明,甚么时候我们活在律法的原则里――注重怎么作、怎么行等,我们就必落入属灵的死亡中。

【罗六15】“这却怎么样呢?我们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就可以犯罪么?断乎不可!”

〔文意批注〕本节是接续前面第十四节,说出有些人的疑虑:我们既是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意思是说一切全在乎神,不在乎人的努力,并且我们也不再受律法的约束,那么,岂不就会演变出再去犯罪的结果么?答案是‘断然不至于如此’(注:在原文并无‘可以’二字,且‘不可’的原文意思是‘不会变成’)。

本节的‘可以犯罪么?’和第一节的‘可以仍在罪中…么?’是两个不同的问题:第一节是指持续不断的活在罪中;本节是指不受约束地作出犯罪的行为。

〔话中之光〕(一)感谢主,我们是‘在恩典之下’,不必向律法负责,乃是享受神儿女的自由(参加四4~7)。

(二)凡真认识恩典,活在恩典之下的,绝对不至于放纵肉体,任意犯罪。

【罗六16】“岂不晓得你们献上自己作奴仆,顺从谁,就作谁的奴仆吗?或作罪的奴仆,以至于死;或作顺命的奴仆,以至成义。”

〔背景批注〕根据当日罗马的法律,一个奴仆可以到神庙去,付出赎身的代价给神明(偶像假神),而由神庙经手将钱交给他的原主人,他就不必再作原主人的奴仆,但他并不是从此没有主人了,乃是改由神明作他的主人。这样,这个奴仆虽然从人的手下得着了自由,却仍然是神明的奴仆。保罗或许是有意藉此有关奴仆的法律,来说明信徒虽然获得了自由,却成为神的奴仆。

〔文意批注〕本节的意思是说,我们若真如第十三节所说的,运用我们的意志作一抉择,而将自己献给谁,就作了谁的奴仆;既作了奴仆,便要顺从主人的命令。而摆在我们面前的,只有两种选择:或作罪的奴仆,顺从罪的命令行事,终结于死;或作义的奴仆,顺从义的命令行事,结果必然‘成义’。

〔话中之光〕(一)本节给我们看见奉献一个顶宝贝的原则。奉献,不是神勉强我们;奉献,乃是我们自己拣选的。

(二)虽然我们是神买的,我们是属乎神的,但是,神并不强制我们,神等我们甘心乐意肯作祂的奴仆。以律法来说,当神救赎我们的那一天,我们就是神的奴仆了。以经历来说,是当我们奉献的那一天,才作了神的奴仆。所以,没有一个作神仆人的人,是他自己不知道的。你总得奉献,才是作神的奴仆。这一个奉献,完全是你自己拣选的。

(三)罪,在本质上就是对神不顺从。不顺从神,就作罪的奴仆,结果便是死;顺从神,就作义的奴仆,结果便是永生(23节)。

(四)保罗时代的奴仆是没有身分、地位的,他们没有自己的时间、意见,也不能作自己喜欢作的事,一切都要顺从主人的命令。我们既作了顺命的奴仆,我们就要完全听命于神,而没有自己的选择。

【罗六17】“感谢神!因为你们从前虽然作罪的奴仆,现今却从心里顺服了所传给你们道理的模范。”

〔文意批注〕“现今却从心里顺服了所传给你们道理的模范,”‘道理的模范’或作‘教训的榜样或典范’,包括因信称义的教训和榜样,以及本章前段所述成圣的根基和秘诀等。信徒在从前虽然曾经作过罪的奴仆,但如今因从心里领受了恩典的教训,就必然已得着了新的地位――即作顺命的奴仆(16节)。

〔话中之光〕(一)我们是从顺服基督的真理入门,今后也当以基督的真理为我们行路的引导。

(二)神的话是我们脚前的灯,是我们路上的光(诗一百十九105)。

【罗六18】“你们既从罪里得了释放,就作了义的奴仆。”

〔文意批注〕本节的‘得了释放’和‘作了…奴仆’,两个都是被动式动词,意即当我们从心里顺服了所传给我们的福音(参17节),我们就自然而然地脱离了罪,而成了义的奴仆。

〔话中之光〕(一)我们在未信主前,乃是罪的囚奴,受罪的辖制,是不能不犯罪的。但感谢主,祂把我们从罪中释放,使罪再不能作我们的主人,我们就心甘情愿的作了神的奴仆,来服事这位荣耀的神。

(二)主真理的话已经叫我们得以自由,不再作罪的奴仆(约八32~36),而作义的奴仆了。

【罗六19】“我因你们肉体的软弱,就照人的常话对你们说。你们从前怎样将肢体献给不洁不法作奴仆,以至于不法;现今也要照样将肢体献给义作奴仆,以至于成圣。”

〔原文字义〕“不洁”污秽;“不法”作恶。

〔文意批注〕“我因你们肉体的软弱,”‘肉体的软弱’是指因灵命尚属幼稚,以致不能领会深奥的道理(参林前二14;三1~2;来五12~14)。

“就照人的常话对你们说,”因为我们尚不能明白属灵之事的缘故,保罗只好借用一般常人的推理,来说明必然成圣的理由。

“你们从前怎样将肢体献给不洁不法作奴仆,以至于不法,”‘不洁不法’是‘罪’(13节)的同义词;‘不洁’是指罪的邪污的特性,‘不法’则指罪的败坏的特性。

“现今也要照样将肢体献给义作奴仆,以至于成圣,”原文并无‘要’字;照本段前后文看,保罗似乎重在解释,而非重在劝勉。

‘义’原文意思是把人及神应得的归给他们。这种义的生活引领进入‘成圣’。‘成圣’的原文不是一种已达完成的状态,乃是一种在进行中的过程,乃是朝向圣洁的道路。

〔话中之光〕(一)保罗借用信徒未信主之前,那种为不洁不法作奴仆之精神为例解,以勉励信徒,如今应当照样将肢体献给义作奴仆;事实上如果信徒能用从前犯罪那种程度的‘热心’来爱主,教会的工作必远较现今进展得更快更广。

(二)我们的肢体听从谁就像谁;听从罪就污秽败坏,听从义就圣洁。难怪我们身上的疾病,许多时候乃是自己犯罪作恶引来的(申廿八20~22)。

【罗六20】“因为你们作罪之奴仆的时候,就不被义约束了。”

〔文意批注〕“就不被义约束了,”原文意思是‘对于义逍遥自在’。

本节是在说明前节所述,当我们从前作罪之奴仆的时候,为甚么会产生‘不法’的后果呢?乃因那时‘不被义约束’。言外之意,暗示我们既作了义的奴仆,就必受义的约束,故必导致‘成圣’的结果。

【罗六21】“你们现今所看为羞耻的事,当日有甚么果子呢?那些事的结局就是死。”

〔文意批注〕“你们现今所看为羞耻的事,”‘羞耻的事’指罪的行为;得救之前并不以罪的行为为耻,但现今却引为羞耻。

“当日有甚么果子呢?那些事的结局就是死,”‘结局’原文字意是‘成熟而结出果子’。凡犯罪作恶的,在当时似乎看不出有甚么样的果子,但最终必要结出死的果子来。

〔话中之光〕(一)有人将他得救以前所作,得救以后看为羞耻的事列表如下:(1)滥用天赋才能;(2)错用情感喜好;(3)浪费光阴;(4)误用影响力;(5)冤枉好友;(6)损害最重要的益处;(7)触犯爱,尤其是神的爱。总结两个字──‘羞耻’。那些事的结局就是死。

(二)每一样罪都朝着死前进,假如坚持不悔,目标和结果都是死。

【罗六22】“但现今,你们既从罪里得了释放,作了神的奴仆,就有成圣的果子,那结局就是永生。”

〔文意批注〕“作了神的奴仆,就有成圣的果子,”作神仆不同于作罪仆,我们作神的奴仆,就必会结出‘成圣的果子’;‘成圣’是重在从神之外的一切分别出来,归神为圣,虽然不是专在脱离罪,当然也是包括脱离罪。所以从罪里得了释放,也是成圣的经历,因此就有成圣的果子。此外,这里的‘成圣’并不是指地位上的成圣,乃是指性质上的成圣,故不是指已经完成的事实,而是指正在过程中的经历。

“那结局就是永生,”这‘成圣的果子’不是别的,乃是有分于神那永远且圣洁的生命。就是这个生命,使我们有成圣的经历。

〔话中之光〕(一)‘作了神的奴仆,’我们不光是神的仆人,更是神的奴仆,是神用重价买来的奴仆。仆人是平常的,奴仆是专一的。奴仆就是一个卖身为奴的人。神不光是我们的神,也是我们的主人。所以我们是祭司,要专一事奉神;我们是奴仆,更要忠诚事奉主。

(二)作神奴仆的好处,就是被神分别为圣,并且能结出圣洁的果子,具有永恒的价值。

(三)我们还没有达到全然成圣的地步,因此我们须要竭力不断的追求。

【罗六23】“因为罪的工价乃是死;惟有神的恩赐,在我们的主基督耶稣里,乃是永生。”

〔文意批注〕“因为罪的工价乃是死,”‘工价’原文是指一个军人该得的薪资,是因他出生入死、汗流浃背获得的酬报;在罪的手下为佣兵,必然得着死为酬报。死不是人白白得来的,乃是人作犯罪的工作,所该得的工价。人犯罪服事罪这个主人,这个主人也不会叫人白白服事,必要给人一个报酬,这个报酬就是死。

“惟有神的恩赐,”‘恩赐’是指在薪资之外,额外白得的赏金。

“在我们的主基督耶稣里,乃是永生,”作神的奴仆和战士,必然得着在基督里的生命为恩赏。

本节给我们看见三个非常明显的对比:

(1)两个主人──罪与神。

(2)两种酬报──工价与白白的恩赐。

(3)两样结果──死与永生。

叁、灵训要义

【在基督里的事实――与基督联合】

一、罪恶锁炼已断开――死的人脱罪(1~2节)

二、受浸的意义――归入基督的死(3~5节)

1.受浸乃是浸入基督里

2.受浸死水乃人类的坟墓

3.被联合在祂死的形状上

4.与基督一同埋葬

5.被联合在祂复活的形状上

6.与基督一同在死人中起来

7.行动在新生命的新样中

三、与基督同钉十架的奥秘――包罗万有的死(6~7节)

1.旧人的问题

2.罪身的问题

3.旧人已经钉死

4.罪身已经失效

5.罪已失去了牠的权势

6.我们已得着了荣耀的释放

四、在信心中的取用(8~11节)

1.相信是一个属灵的看见

2.基督一次又永远的工作是信心的根据(10节)

(1)永永远远向罪死了

(2)永永远远向神活着

3.要学习数算神的事实――算就是信心的运用和态度

【与基督联合的预表和实际】

一、与基督联合的预表――受浸:

1.浸入水中预表与主同死、同埋葬(3~4节上)

2.从水里上来预表与主一同从死里复活(4节下)

二、在生命里与基督联合的实际:

1.在祂死和复活的形状上与祂联合(5节)

2.在旧人和祂同钉十字架上与祂联合(6节)

3.在已死并脱离了罪的事实上与祂联合(7节)

4.在既已和祂同死,也必因信和祂同活上与祂联合(8节)

5.在向罪死、向神活着之上与祂联合(9~11节)

【成圣的根基】

一、我们是在罪上死了的人――岂可仍在罪中活着(1~2节)

二、我们是受浸归入基督耶稣的人:

1.是“受浸归入祂的死”(3节)

2.“借着受浸…和祂一同埋葬”(4节上)

3.“原是叫我们一举一动有新生的样式,…在祂复活的形状上与祂联合”(4节下~5节)

【在基督里为祂而活】

一、在基督里成圣(1~11节)

二、献给神经历成圣(12~14节)

三、离弃罪作义的奴仆,结成圣的果子(15~23节)

【我们不可以仍在罪中的理由】

一、你不能够犯罪,因为你已经与基督联合。这是评理(1~11节)

二、你毋须犯罪,因为恩典已将罪的权势摧毁。这是劝说(12~14节)

三、你不可以犯罪,因为这样会让罪在你的生命再次成为主宰。这是命令(15~19节)

四、你还是不要犯罪好了,否则结果就是祸患。这是警告(20~23节)

【成圣的秘诀】

一、‘知道’已与基督同死――看见已经成就的客观事实:

1.“知道我们的旧人,和祂同钉十字架”(6节)

2.“已死的人,是脱离了罪”(7节)

二、‘相信’必与基督同活――灵里有主观经历的把握:

1.“若是与基督同死,就信必与祂同活”(8节)

2.“因为知道基督既从死里复活,就不再死”(9节)

3.祂“向罪死只有一次,祂活是向神活着”(10节)

三、‘计算’自己向罪死并向神活――记入人生的账上:

1.向罪“当算自己是死的”(11节上)

2.向神“当算自己是活的”(11节下)

四、‘不要容罪’和‘不要献给罪’――消极的拒绝:

1.“不要容罪在…必死的身上作王”(12节)

2.“不要将…肢体献给罪作不义的器具”(13节上)

五、‘倒要献给神’――积极的献上:

1.“将自己献给神”(13节中)――献上全人

2.“将肢体作义的器具献给神”(13节下)――个别点交

3.靠着恩典,罪必不再作主(14节)

六、‘顺服’――实行奉献的生活:

1.“顺从…作顺命的奴仆”(16节)

2.“从心里顺服了…道理的模范”(17节)

3.“以至于成圣;…就有成圣的果子”(19,22节)

【信徒胜过罪的三个步骤】

一、第一步:向罪看自己是死的,向神看自己是活的(11节)

二、第二步:不容罪在我们的身上作王(12节)

三、第三步:将自己献给神(13节)

【献上肢体作主奴隶――我们的主人更换了】

一、人的意志在主救恩中的地位(12~13节)

二、我们的地位已经更换,罪再不能逞能(14节)

三、现在完全是我们意志选择的问题(15~16节)

四、需有一次确定的奉献把自己交给主(17~19节)

五、从前怎样罪罪的奴仆,现今就照样作神的奴仆(17~19节)

六、两种结局,两种收获(20~23节)

【成圣的理由】

一、因为不再作罪的奴仆,而作义的奴仆(15~18节):

(一)从前在律法之下,作罪的奴仆,以至于死

(二)现今是在恩典之下,从心里顺服了道理的模范,作义的奴仆,以至成义

二、既作义的奴仆,就必受义的约束(19~20节):

(一)从前将肢体献给不洁不法作奴仆,以至于不法

(二)现今是将肢体献给义作奴仆,以至于成圣

(三)从前不被义约束,现今却被义约束了

三、既作神的奴仆,就必从神得恩赐(21~23节):

(一)当日羞耻之事的结局就是死,因为罪的工价乃是死

(二)现今既作了神的奴仆,就有成圣的果子,那结局就是永生

(三)惟有神的恩赐,在主基督耶稣里,乃是永生

【犯罪的不合理】

一、与奉献给主的道理不合(15~20节)

二、与圣徒的结局不合(21~23节)

【义仆的三种情形】

一、新的自由(15~18节)――可以不受律法和罪的辖制

二、新的效忠(19~20节)――受义的约束

三、新的报偿(21~23节)――成圣和永生 —— 圣经注解-黄迦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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