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书注释-《二十一世纪圣经新译》
罗马书注释-《二十一世纪圣经新译》
罗马书
注释
二1至三8神显明在犹太人身上的愤怒
保罗在一章18至32节用第三人称的手法描述外邦人的罪和对他们的审判:「他们」背弃了神,神就任凭「他们」放纵。但是,保罗到了第二章则几乎全章都采用像第1节的第二人称单数代名词:「你……也无可推诿」。这种转变并不表示保罗此刻是直接对罗马的收信者发言。保罗是运用古代常用的写作技巧:作者好像与想象中的对手或辩论搭挡对话,借着这生动的途径来将他们的论点传达给读者。(这种形式称为「对质」)。在这段经文中,谁是保罗的「对手」或辩论的搭挡呢?第17节清楚指出,至少在17至29节这几节经文内,保罗是在跟一位犹太人说话。许多学者(例如Barrett)认为,保罗在1至16节是较一般性地跟任何自称是道德高尚的「圣人」对话。但其实,保罗在这里的真正「对手」,可能仍然是一般的犹太人。他首先略去任何明确的身分,以致可以在他清楚提出指控之前,吸引犹太人加入讨论之中。保罗这样的写作技巧,可能反映出他的讲道方式。我们可以想象到,听众中的犹太人在听见保罗在第一章控诉外邦人的罪行,正大表同意之际,竟然发现自己也被他指控为「犯了相同的罪」(3节)。
然后,保罗在二章1节至三章8节的整段经文中,完全集中在犹太人身上。他指出他们在面对神的审判时,其身分是跟外邦人没有分别的(二1-16),尽管他们拥有像律法和割礼这些从神而来的真正恩赐(二17-29)。保罗在三章1至8节从讨论的主线中稍作打岔,是为了处理他在第二章所提出的一些问题。
二1-16神的公义审判
保罗写这段的目的,是要将犹太人与第一章的外邦罪人归在同一个类别。他分开三个阶段来进行他的辩论。
第1-5节包含了保罗指控的核心:犹太人(保罗称呼「你」的背后之「隐藏对象」)跟外邦人做了「一样」的事,理应接受同样的审判。在接着的两段,保罗舍弃了「指控」的方式,改为说明和阐释他在1至5节所作的指控。保罗为自己对犹太人的指控辩护,指出神就如旧约和犹太人所教导的那样完全公正,因此,祂不会偏待任何人──无论是犹太人或外邦人祂都一视同仁(6-11节)。同时,也并不因着犹太人拥有摩西律法,而令他们与外邦人有任何重大的差异;因为关键不在乎拥有律法,而在乎行出律法,而且,外邦人在某种意义上也拥有神的律法(12-16节)。
第1节的原文中有「所以」一词,但第一眼看去,这词却是难以理解的。为何保罗对外邦人的指控(一18-32),竟能带出犹太人也遭到同样指控的结论?有人认为,这个词只是作为过渡性质,并非逻辑上的推论;另一些人(例如:Cranfield)的意见,则认为一章18至32节实质上并非单指外邦人,而是关系到所有人。有一个将后者意见略为修改的看法似乎最为恰当。保罗在20至32节的用语显示出他心中所想的只是外邦人,但18至19节则包括所有人。正如我们在前面曾经指出,这几节经文正好成为一章18节至三章20节整段的标题,而保罗如今在二章1节就是回到这两节经文的思路。由于神的愤怒是要从天上显明在一切阻挡真理的人身上,「所以,你……也无可推诿」。任何对保罗在一章20至32节所描述的外邦罪人作出论断的人,也正在论断自己。这是因为那个论断人者,本身也做着「一样」的事情。虽然并非每个人都拜偶像或是同性恋,但比对于29至31节所列出的罪行,例如贪婪、怨恨神、狂傲等,没有一个人是无罪的。甚至,从广义的层面来看,那些将律法或割礼或本身的敬虔行为,置于敬拜神之上的犹太人,也是犯了拜偶像的罪。由于神的审判是按照「真理」,亦即是要与事实相符(2节),故此,祂不能简单地对这种罪行视若无睹(3节)。于是,保罗在头3节的论点可以概括为3个观点:神的审判要临到那些「这样行」的人身上;连那些自以为义、论断别人的人也「这样行」;因此,连那些自以为义的论断者也要接受神的审判。
第4节的反问说明了这个自义的论断者所持的错误假设。我们从这个问题的语气,甚至大部分的字词,是引自犹太人两约之间的《所罗门智慧书》这个事实得知,保罗是跟一位犹太人说话,并且正在反映一个真实的情况。《所罗门智慧书》的作者在第十三至十四章斥责外邦人拜偶像的罪后(保罗在一章18至32节所写的内容便跟那两章经文十分近似),便在十五章1至2节说:「但你,我们的神,你是恩慈(chrēstos)和真实、忍耐(makrothymos),并在怜悯中管治万物。甚至当我们犯罪,我们仍是你的,并认识你的大能。」明显地,这种假定自己能自动免除神审判之心态,正是保罗所驳斥的。没有真心悔改的犹太人,不会因为他们是神立约的子民,就能够豁免神的审判。事实上,这样的人只是在「积蓄愤怒」,直至神公义审判的日子来到(5节)。
第6节与第5节有紧密的关联(因此新国际圣经译本在此分段),但其实却引出了一个新的段落。这段落的主旨是在开头和结尾的两节经文中表达出来:「神不偏待人」(11节);「他必照各人的行为报应各人」(6节)。保罗采用同一种技巧(有时称为交叉平衡),来描述神公义审判的两个可能结果:行善的会得着永生(7和10节),犯罪的则会获得愤怒的报应(8和9节)。以下的大纲尝试显示出这种结构:
A 神公义的审判(6节)
B 行善的得着生命(7节)
C 行恶的得着愤怒的报应(8节)
C 行恶的得着愤怒的报应(9节)
B 行善的得着荣耀(10节)
A 神不偏待人(11节)
保罗将这番有关神公义审判的教训,明确地应用在犹太人和外邦人身上(9-10节),这显示他整个的目的是要指出,神审判犹太人的标准,将不会跟祂用以判断外邦人的标准有任何差别。对判断两者的标准上,怎样「行」才是决定性的因素。行恶的将触动神的愤怒,这完全是意料中事,并且也符合了圣经的一贯教导。可是,当保罗宣称行善的人将得着永生时,他想表达的是甚么意思呢(7节;参10节)?由于保罗在其它地方曾经清楚表明,人只能借着信心来获得永生(一17,三20、21-22),他在这里不可能表示人只要靠着善行便能得着救恩。有些学者(如Cranfield)认为,保罗其实是形容那些借着善行而显示出本身真正拥有新生命的基督徒。然而,保罗确实指出,行善本身可以为人带来生命。因此,我们最好还是将这几句话,视为一般的原则:一个人若恒心行善(参7节),那人将获得永生。但保罗却在其它地方清楚指出,自从亚当堕落以后,事实上再没有任何人能做到恒心行善(参三9-18、23)。保罗此刻的目的,并不是要指出人如何能得救,却是列出神除了福音以外,用以判断人的标准是甚么。这些准则对任何人都是一致的──不论是犹太人或外邦人、黑人或白人。
任何一位犹太人听完保罗这番立论,此刻必然会提出一个重要的反驳:犹太人是神的选民,而且还拥有祂的律法作为与祂立约的凭据,这个事实岂非构成他们在面对神的审判时,与外邦人的身分有着截然不同的分别吗?保罗已预期有人提出这种反驳,于是在12至16节提供了初步的答案。正如在6至11节一样,保罗的目的是要消除犹太人和外邦人在最终面对神的审判时,两者之间的任何差别。他为此提出两点。首先,犹太人并非单单因为拥有律法而可以免除审判;惟有切实遵行律法才能为他们带来好处(12-13节)。「凡没有律法犯了罪的」和「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12节),明显是分别指到外邦人和犹太人。它清楚显示出,保罗在这里所采用的「律法」(希腊文是nomos),就正如他经常惯用的那样,是指到摩西律法。无论是犹太人抑或外邦人都要按律法定罪(12节),因为惟独行律法的才在神面前称义(13节)。根据这几节经文的逻辑推论,没有人可以完全遵行律法,以致可以在神面前称义。
保罗在这里提出的第二点,是外邦人本身也拥有神的律法,因此,犹太人和外邦人之间的差别,实质上并非如犹太人所想的那么悬殊(14-15节)。外邦人没有摩西律法,但「若顺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即是遵从神律法的其中一些标准──如不杀人、不偷盗、不奸淫,孝敬父母,他们就显明「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保罗在第15节将他的意思清楚交代出来:「律法的功用刻在他们心里」。外邦人在某些个别的情况中顺从了神律法的要求,如此,便表明他们已贴近神的道德要求。他们虽然没有拥有成文的律法,他们的内心却知道神的某些要求,因此,在某程度上,他们的良心能准确地监察他们去顺从神的心意(15节下)。保罗在这里是为着自己在第一章所教导的「自然启示」再作补充,提醒我们了解到每个人都对神的道德要求有某些认识。然而,跟一般的自然启示一样,这种认识不能带领人获得救恩;第15节下的意思,并非表示有些外邦人可能真的在审判下得救,而是指出每个外邦人的内心都有一些意念控诉他,又有另一些意念为他找出种种推诿的借口。
新国际译本将14和15节放在括号之内,暗示我们应该将第16节接上第13节:当「神藉耶稣基督审判人隐秘事的日子」,就是神称人为义的日子。但第14至15节却使保罗的立论更加完整。因此,第16节可能应该接续第15节下:人们充满冲突的「思念」将会显露出来,在审判的日子将会被那位完全熟悉我们内心的神用作证据(见撒上十六7;诗一三九1-2;耶十七10)。
附注
第14节有些学者认为保罗在第14至15节所描述的,是外邦基督徒,但这个可能性似乎不大。外邦基督徒并非靠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而保罗的整个讨论,跟希腊人有关每个人都拥有「自然法理」的一般教导,有很多近似之处。
二17-29律法和割礼
保罗在写这段经文时,再次回到二章1至5节那种对质的形式,因为他又再一次采用第二人称的单数式代名词来称呼他的「辩论对手」。这里首次明确指出这位「对手」是个犹太人(17节)。保罗想要在这段指出,犹太人不能倚靠律法或割礼来保护自己免受神的审判。犹太人视它们为在神面前获得特殊立约身分的标记,并且相信这种身分能肯定为所有没有蓄意拒绝它们的犹太人,带来救恩。保罗没有否定律法或割礼的价值,或犹太人的特殊身分,但他却绝对否定这种特殊的关系会使犹太人自动地豁免神的公义审判。神将话语给予以色列,又跟祂的百姓立约,这是极大的殊荣;但它们本身却不能使人称义或得救。正如他在二章1至16节不断重申,如今他又再次坚称,除非人全守律法,否则律法和割礼不能保护犹太人免于审判。同时,正如他在17至24节提出,又在三章9至18节坦言,犹太人并不能够完全遵行律法。
由第17-24节的第一段,是由一句很长的有条件性句子(17-23节),和一句引自圣经的结语(24节)所组成。保罗引用一连串「既是」(if)的字句,来列举犹太人自称拥有的权利(17-20节)。他们称为「犹太人」,这个备受尊重的名称,是承袭自他们的远祖犹大,而犹太人已成了神拣选的百姓中之核心成员。他们「倚靠律法」,这律法就是保罗在第20节所称之为的「知识和真理的模范」。外邦人可以透过「自然启示」对神有某种限度的认识(一18-19、25、28、32);但犹太人却在摩西律法中获得更清晰和完全的启示。由于他们从律法中受了教训,他们「就晓得神的旨意,也能分别是非」(18节)。而且,更因着同一个理由,犹太人能公然地宣称自己是拥有教导其它没有蒙此福气、清楚神启示的国家之权利(19-20节)。以色列这种要「教导」其它国家的角色,是旧约所确认的──这个作为「主的仆人」之国家,要「作外邦人的光」,和要「开瞎子的眼」(赛四十二6-7,四十九6)。(这个犹太国本身未能达成的任务,至终由主的仆人──耶稣基督──亲自成就了。)
接着,保罗用了连串问题来唤起犹太人思想自己在这方面的失败(21-23节)。令人诧异的是,保罗竟然选用了这类明目张胆的罪──偷窃、奸淫和偷窃圣殿(大概是指用作拜偶像的器皿;参申七26)──来指证犹太人没有遵行律法。也许,有人认为答案可能是在于保罗引用了耶稣对律法的含义所作的革命性诠释:「当人类能够严谨而彻底地明白到偷窃、奸淫和亵渎的意思,就没有人敢称自己没有犯过这3种罪」[C.K. Barrett, A Commentary on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Harper & Row, 1957)]。然而,根据上下文的含义,似乎没有任何地方暗示保罗是采纳了这个看法。取而代之,保罗特别选择这几种罪行,可能是因为它们在摩西律法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偷窃圣殿被视作一种拜偶像的行为)。保罗在这里并非想证明所有犹太人都犯了这几种罪,而是要用它们来清楚显出犹太教普遍存在着言行不一的情况。保罗在他最后一句的反问中,尖锐地指出了这种言行不一的问题(23节):「你指着律法夸口,自己倒犯律法、玷辱神吗?」保罗在24节特别引用以赛亚书五十二章5节来强调这种言行不一的后果。也许,保罗在这里将神的名在外邦人中受亵渎的责任(针对旧约的背景),转移到以色列人的身上,是带有讽刺意味的。
割礼就像摩西律法一样,是犹太人拥有特殊身分的重要标记(有些拉比声言「没有一个受过割礼的人会落到欣嫩子谷」;译注:「欣嫩子谷」专指恶人最后永久受罚的地方)。然而,保罗却断言,除非犹太人遵行律法,否则割礼是完全没有价值的。单单生而为以色列人,受了割礼的标记,是不能拯救人脱离神的公义审判的。因为神是「照各人的行为」审判人(二6),只有借着「行律法」,割礼才会有意义。我们不太清楚保罗想要表达的,是否指一个受了割礼的人,只要发自真诚和出于信心地行律法,就能得着救恩的好处(例如Murray, Cranfield),抑或割礼永远不会有拯救的能力,因为没有人能够完全遵行律法(例如Calvin, Bruce)。后者的意思似乎较为可取,因为保罗在这段的目的,似乎是要否定割礼和律法会带来任何救恩的好处。
倘若犹太人因着不能行出律法,而失去受割礼的意义,那么,外邦人「若遵守律法的条例,他虽然未受割礼,岂不算是有割礼吗?」(26节)这是从25节引伸而来的合理推论。保罗在第27节进一步指出:那未受割礼却全守律法的人,「岂不是要审判你这有仪文和割礼竟犯律法的人吗?」「仪文」是译自希腊字词gramma,所指的是摩西的律法(参29节和罗七6;林后三6-7)。律法要求拥有律法的人要完全的服从,但它本身却不能确保人会服从。有些人会将这两节经文解释为,未曾听闻过福音的人若能依从本身良心的引导,也可以得救。可是,这显然违背了保罗在其它地方的陈述(三20)。获得较普通支持的看法,是将这些未受割礼的人看为遵行律法的外邦人基督徒(Murray, Cranfield, Godet)。但是,保罗是否视遵行律法成为得救的途径?有这个可能;所以,正如在二章7和10节,保罗只是以一个理论上可能的构想来提出他的结论:外邦人若能全守律法的要求(保罗已在其它地方否定这个可能性),他便能得救(参 Calvin,, Wilckens)。
第28-29节解释了为何割礼不能成为获得救恩的保证,和为何没有行割礼也不会被摒诸于救恩的门外。最终在神面前被认可为有价值的割礼,是要借着灵,在心里所行的割礼。保罗在这里所说的,其实并非甚么新颖的见解;旧约也采用类似的话来要求人作出内心的改变(例如申十16;耶四4),同时,正如保罗一样,强调最终只有神的灵才能使人作出这种改变(耶三十一31-34;结三十六26-27)。然而,旧约众先知所期盼的事情,已经在耶稣基督所成就的新约中成为事实。因此,保罗这两句话成了第二章的高潮,它暗示成为神家中的一分子并不在于拥有犹太人的立约身分,或在乎行律法,而是要借着神的灵成为一个新造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