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书第十三章-《基督徒文摘解经》
罗马书第十三章-《基督徒文摘解经》
罗马书第十三章
逐节详解
【罗十三1】「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凡掌权的都是神所命。」
〔文意注解〕「在上有权柄的,」与『作官的』(3节)是同义词,指各级政府的官员;因其地位在一般平民之上,故称『在上』。
「人人当顺服他,」『人人』包括基督徒在内,无一人能例外;『顺服他』指接受他权柄的管辖。基督徒须服从国家各级政府的权柄。由于圣经并没有界定甚么样的政权才是合法的政权,才是我们基督徒应该服从的政权,因此,我们只能假定所有既成事实的政权,无论其成因合法或不合法,或是出自上级更高权柄的命令和指定,或是经由内部人民的选举、革命或政变,或是由于外来的侵略、占据,我们都要服从。在一般情形下,基督徒没有选择的余地,只能服从,因为政权是出于神的许可。
然而,我们对地上政权的服从并不是没有限度的,只有神配得我们无限度的顺服。特别是当政府的命令,与神的命令相抵触时,我们不能听从那个命令(参出一15~17;但三12;六10;来十一23)。
要知道,本节经文里所使用的『顺服』,在希腊原文和另一个词『顺从』意义稍有不同;『顺服』是重在指态度上的『服』,『顺从』是重在指行为上的『顺』。基督徒对地上的政权,是持着『顺服』的态度,但当政权的命令违背神的旨意时(特别是有关信仰上和道德上错误的命令),我们在行为上便不能盲目地『顺从』(参徒五29)。
「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不仅是教会中属灵的权柄,甚至是世界上属人的权柄,都是出于神的设立和许可,神自己才是一切权柄的源头。
「凡掌权的都是神所命,」神设立政府权柄、命定掌权者的目的,是要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给人类提供公正和平安的生活环境,使信徒可以敬虔端正、平安无事的度日(提前二2),好让神的福音可以广传,神的教会在各地得着建立,促进主的再来。
〔话中之光〕(一)基督徒的身份虽然是属天的公民,但只要活在地上一天,仍须一天尽他做人的责任。换句话说,我们也要尽地上国家公民的义务。
(二)基督徒很容易因属灵的责任,而忘记了属肉身的责任。其实,尽我们属肉身的责任,有助于尽我们属灵的责任。
(三)世人顺服地上掌权的,是因为惧怕法律的制裁;我们基督徒顺服掌权的,乃是由于敬畏神,因为权柄都是出于神主宰的许可和安排。
(四)人天然的性格是不服神的(罗八7;十一30),但因着神的救恩,如今在新的生命里就能服了。
(五)每一个权柄的背后,都有神手的安排;表面看,我们是顺服属人的权柄,其实是顺服神自己。
(六)真正理想的社会制度,乃是全体都在神的管治之下――政府秉承神的意旨为人民服务,人民因敬畏神而服从政府。
【罗十三2】「所以,抗拒掌权的就是抗拒神的命;抗拒的必自取刑罚。」
〔原文字义〕「刑罚」审判,定罪,处罚。
〔文意注解〕「抗拒掌权的就是抗拒神的命,」权柄本身并没有问题,所有的问题乃在于人的身上:(1)非法取得权柄;(2)非法动用权柄。掌权者的错误,自有神来对付他,所以信徒不该采取抗拒权柄或推翻权柄(革命)的行动,但当关系到神直接的权柄时,信徒仍应以顺服神的权柄为优先。
「抗拒的必自取刑罚,」这里的『刑罚』是指受到法律的制裁;我们若不肯顺服政府的命令,就是为自己寻来不必要的麻烦。当然,我们若是为着神的旨意而受苦,只好默默忍受,求主帮助。
〔话中之光〕(一)基督徒决不可参加任何反抗政府的组织,更不可参与任何恐怖暴乱活动;无论你的理由是怎样的充分,都不能得到神的许可和称赞,因为你是在和神对抗。
(二)任何因抗拒政权之类的行为而受到的刑罚,都是『自取』的,不能盼望神给予嘉许或宽恕。惟一的例外是,当政权超越过神的权柄,不准基督徒有信仰和聚会的自由时,我们便不认为这是从神来的命令,所以抗拒这命令并不是抗拒神。
【罗十三3】「作官的原不是叫行善的惧怕,乃是叫作恶的惧怕。你愿意不惧怕掌权的吗?你只要行善,就可得他的称赞;」
〔文意注解〕「作官的原不是叫行善的惧怕,」正常的政府官吏,受到法律的拘束,不能任意作威作福、无缘无故的扰民,所以我们若是行善――作安份守己的良民――便对他们无所惧怕。
「乃是叫作恶的惧怕,」可见政府具有管制罪犯的治安功能。
「你只要行善,就可得他的称赞,」基督徒作守法的公民不仅不必畏惧政府官员,并且可以有好的见证,或许因此有机会可以引领他们归主。
〔话中之光〕(一)基督徒若照圣经的教训在世生活,没有必要害怕政府官员。只有两种情形是例外的:(1)基督徒中出了败类,不行善反作恶;(2)政府官员中出了败类,欺善怕恶。
(二)作官的即或有刑罚行善的,奖赏作恶的,他也总要说是刑罚作恶的,奖赏行善的。他们只有事实上的虚伪,总没有原则上的虚伪。原则上,神所立的掌权者,总是赏善罚恶的。
(三)一个正常的基督徒,即便是在最困难的处境中,仍有可能安详地生活。
【罗十三4】「因为他是神的用人,是与你有益的。你若作恶,却当惧怕;因为他不是空空的佩剑,他是神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罚那作恶的。」
〔原文字义〕「用人」仆人,执事,管家。
〔文意注解〕「因为他是神的用人,」『神的用人』就是为神作事的仆人;任何服务大众、造福人群的事,也是间接事奉神的工作,故称为神的用人。
「是与你有益的,」好的政府官员,至少能给我们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帮助我们过敬虔、平安的日子,所以是与我们有益的。
「因为他不是空空的佩剑,」『剑』是当时罗马人权力的象征;『佩剑』指政府拥有的权力而说。『空空的』意即徒然。
「他是神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罚那作恶的,」『神的用人』的重要职责,是伸张正义、维护治安。藉分辨事情的是非曲直,以保障无辜百姓的权益;又藉法律的制裁,以抑止歹徒的惷动。
〔话中之光〕(一)基督徒不能因为一小撮贪官污吏就敌视所有的政治体系;政治制度难免有所瑕疵,但在神的手中仍有一定程度的用处。
(二)政府的权柄是用来保护奉公守法的居民,阻止犯法的行为,刑罚为非作歹的坏份子。
(三)当一个官员刑罚作恶的人时,他乃是执行神仆人的责任。既是神的仆人,他们如何行使神所赋与的权力,须要向神负责。
(四)世界上的领袖也都在神的手中,在神主宰的权柄下尽他们那一份的功用。这对我们基督徒来说,是一个很大的安慰――人或许会错,但神永不会错;人的错误,自然会有一天要向神交账;我们只管按照神的心意行事为人,终必会从神得到奖赏与酬报。
【罗十三5】「所以你们必须顺服,不但是因为刑罚,也是因为良心。」
〔文意注解〕「所以你们必须顺服,不但是因为刑罚,」『刑罚』不单是指地上政权的处罚,也指将来会遭受到神的惩治。在消极方面,我们基督徒为着免受这双重的刑罚,必须顺服政府的权柄。
「也是因为良心,」这是基督徒必须顺服的积极理由;『良心』是神安置在人里面的一种是非之心,使人知道事情的对错(罗二15);事情作对了,良心就有平安的感觉,错了,良心就觉得不安。当我们还没有得救以前,良心的感觉非常迟钝,但得救了以后,就变得非常敏锐。这个良心的感觉,会告诉我们甚么是对,甚么是错,甚么事应该作,甚么事不应该作。而政府的权柄既然是出于神的,我们的良心也会叫我们觉得应该顺服。
〔话中之光〕(一)许多时候,害怕承担犯罪后所可能面临的后果,会拦阻人犯罪;畏惧心是一个很大的吓阻因素,使许多人『敢怒而不敢言,敢想而不敢作』。故因着害怕受刑罚而顺服权柄,未尝不是一件好事,只是这一个动机并不够高尚。
(二)大抵上,刑罚是由人来的,良心的感觉乃是由神来的。我们要尊重神过于尊重人,所以从较高的动机来看,基督徒仍要顺服地上的权柄。
(三)正常的基督徒,良心的感觉常有圣灵的感动与印证(参罗九1),因此我们应当注意随从良心。良心所定罪的,务要悔改认错;良心所赞许的,务要去行。
(四)基督徒行事为人的准则乃是凭着良心(参徒廿三1),如果我们丢弃良心,不理睬良心的感觉,就在真道上如同船破坏了一般(提前一19),无法前行。
(五)在属地的事物上,良心常成为推动我们的主要力量,因此我们在有关国家社会的事物上,应当多多遵循良心的感觉。
【罗十三6】「你们纳粮,也为这个缘故;因他们是神的差役,常常特管这事。」
〔原文字义〕「差役」仆役,公仆。
〔文意注解〕「你们纳粮,也为这个缘故,」『纳粮』在当时是属国人民对罗马帝国该纳的税,换作今日的说法,就是缴纳『国税』。为了避免刑罚并免受良心的控告,因此需要诚实地纳税。
「因他们是神的差役,常常特管这事,」政府必需有税金的收入,才能为维持必要的开销,所以他们对于征税之举管得很严密。
〔话中之光〕(一)该撒的物当归给该撒,神的物当归给神(可十二17);信徒活在地上,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不可触犯(参太十七27)。
(二)基督徒只能在合法的范围内减少纳税,但千万不可逃漏税。
【罗十三7】「凡人所当得的,就给他。当得粮的,给他纳粮;当得税的,给他上税;当惧怕的,惧怕他;当恭敬的,恭敬他。」
〔文意注解〕「凡人所当得的,就给他,」『当得的』意即应缴纳的。
「当得粮的,给他纳粮;当得税的,给他上税,」『纳粮』相当于今日的『国税』(参6节);『上税』相当于今日的地方税。缴税乃是国民应尽的义务。
「当惧怕的,惧怕他;当恭敬的,恭敬他,」『惧怕』重在指内心的畏惧,『恭敬』重在指外表的礼貌。
〔话中之光〕(一)作为一个被国家保护的人,不能只顾享受,而没有付出;不能单享权利,而不尽义务。
(二)一个天不怕地不怕的人,就是不敬畏神、不畏惧人的人;这样的人,必定是个不义的人。
(三)我们基督徒,在教会中事奉神,应以爱、以卑、以忍;在国家社会中事奉神,应以畏、以敬、以顺从。
【罗十三8】「凡事都不可亏欠人,惟有彼此相爱,要常以为亏欠;因为爱人的,就完全了律法。」
〔文意注解〕「凡事都不可亏欠人,」意即不可叫别人因我们而遭受损失。
「惟有彼此相爱,」『彼此』不单指基督徒之间,乃指与所有的人共处。
「要常以为亏欠,」爱是永远偿还不了的债(亏欠)。一个人不论已经付出了多少的爱,仍有义务要持续不断地付出,因为爱是永不止息(林前十三8)。
「就完全了律法,」『律法』指旧约摩西律法;主耶稣是律法上一切仪文规条的实体(西二16~17),祂在十字架上已经成全了律法的要求,并把它的律例都废去了(太五17;西二14),所以我们基督徒没有必要再去遵守律法上的仪文规条。然而,律法上有关道德伦理的诫命(参9节),主耶稣不但从未教训人不必遵守,反而将诫命的要求水平提高了(太五21~48)。因此,对新约时代的基督徒而言,我们所要遵守的律法,乃指摩西律法上有关道德伦理的诫命,但非照其字句,乃照其精意。
〔话中之光〕(一)『凡事不可亏欠人,』我们原有堕落的天性,总是喜欢占人便宜,而使人受亏。但主住在我们里面的新生命,却常使我们觉得对人有亏,因此凡事都不敢亏欠人。
(二)当我们开始学会感觉到,别人的事就是我们的事,别人的难处就是我们的难处,别人的重担就是我们的重担时,也就开始有了『彼此相爱』的心。
(三)所得的爱越多,所亏欠的爱也越大;操练以爱心待人,就觉得所欠的越深,且越能积极地爱人。
(四)当我们爱人时,就完满地应付了律法的要求;因为真正对人的爱乃是从神的爱而来,而且我们爱人本就是爱神的果子。
【罗十三9】「像那不可奸淫,不可杀人,不可偷盗,不可贪婪,或有别的诫命,都包在爱人如己这一句话之内了。」
〔文意注解〕「像那,」下面四条诫命引自十诫中人际关系的条文,但未照原来的顺序,且『不可贪婪』乃是一种总结意思的引法。
「不可奸淫,」『奸淫』乃指成人在婚姻之外的性关系;犯奸淫乃因双方不够尊重对方的人格,故不是爱人的表示。
「不可杀人,」『杀人』是恨人的终极表现;爱人的从不杀人。
「不可偷盗,」『偷盗』是剥夺别人的拥有权;真正的爱是付出,不是取得。
「不可贪婪,」『贪婪』是一种无法控制的欲望;爱是消除欲望的妙方。
「或有别的诫命,」『别的』有二意:(1)指除了上述四样『不可』之外,其它没有详列的诫命;(2)与以上不同类的诫命,故可能包括俗世的律法。
「都包在爱人如己这一句话之内了,」『爱人如己』引自利十九18。『人』字在原文是『邻舍』。
〔话中之光〕(一)凡爱邻舍有如爱自己的人,已经完成了他对于世人的本分。
(二)『爱人如己』,就是无私的爱,就是牺牲的爱;这只有活在神圣的生命里,方能作到。祂是爱我,为我舍己(加二20)。
【罗十三10】「爱是不加害与人的,所以爱就完全了律法。」
〔原文字义〕「完全」充满,丰满,充足。
〔文意注解〕「爱是不加害与人的,」本句的『人』字原文和9节『爱人如己』的人同字,都是『邻舍』,或可译为『临近的人』。
「所以爱就完全了律法,」这句话的意思是说,我们若能作到『爱人如己』(9节)这一个要求的话,就已经行了全律法(参加五14)。
〔话中之光〕(一)『爱是不加害与人的,』真实的爱乃是一种牺牲自我的爱,一面甘心乐意叫别人受益,一面不忍导致别人受害。那里有爱,那里就免去许多伤害人的事。
(二)『爱是律法的完满』(原文直译)。这话说出:(1)神一切律法的本意,原是爱。神赐律法,非仅以此定罪人、刑罚人,乃为显明人的本相,领人归顺而蒙恩,这就是爱了。(2)这爱就是基督,惟有爱的基督才完满成全了神的律法,使神一切律法的要求不致落空。(3)我们只须活在基督的爱里,自然能够符合神的心意,也就包括了,甚至超出了律法的要求;所以我们无须活在法下,向律法负责,逐条遵行律法的定规。
【罗十三11】「再者,你们晓得现今就是该趁早睡醒的时候;因为我们得救,现今比初信的时候更近了。」
〔文意注解〕「再者,」表示要论到另一段基督徒生活的原则。
「你们晓得现今就是该趁早睡醒的时候,」『你们晓得』意即只要是信徒,便该知道;『现今』指目前这一个恩典时代;『该趁早』意指该及时行动;『睡醒』指不容灵里沉睡。
「因为我们得救,」不是指我们灵的得救(永远得救),因我们一信主耶稣,即已重生得着救恩;乃指全人得救(包括魂的得救、身体的得赎等)。
「现今比初信的时候更近了,」意即一天比一天更接近主的再来。
〔话中之光〕(一)基督徒没有多余的时间可供我们消磨或浪费,当我们昏昏沉沉地得过且过的时候,正是在消磨浪费了我们的生命。
(二)凡对于主的再来漠不关心的,就是沉睡不够儆醒;我们须要趁早睡醒,因为那日子、那时辰,我们不知道(参太廿五13)。
【罗十三12】「黑夜已深,白昼将近;我们就当脱去暗昧的行为,带上光明的兵器。」
〔文意注解〕「黑夜已深,」指黑暗掌权,世界越过越邪恶败坏。
「白昼将近,」指基督再来的时候快要到了,因为祂就是那晨星(启廿二16),当祂来时,我们都要活在光明中。
「我们就当脱去暗昧的行为,」『暗昧的行为』就是那些不能告人、不能见人、更不能见主的行为。
「带上光明的兵器,」『光明的兵器』指基督徒的好行为乃是用来对付黑暗权势的利器。
【罗十三13】「行事为人要端正,好像行在白昼。不可荒宴醉酒,不可好色邪荡,不可争竞嫉妒;」
〔文意注解〕「行事为人要端正,」『端正』指规规矩矩、有可敬的模样。
「好像行在白昼,」意指行在光明中(约壹一7),毫无隐藏遮蔽。
「不可荒宴醉酒,」『荒宴』指大吃大喝,喧闹无度,令人生厌;『醉酒』指被酒精所麻醉并控制,形骸放浪不羁。要而言之,荒宴醉酒就是放纵自己。
「不可好色邪荡,」『好色』一词原文来自『床』,类似『同睡』的意思;含意追求不正当的性关系。『邪荡』指那不知羞耻的丑恶行为。要而言之,好色邪荡就是污秽不洁。
「不可争竞嫉妒,」『争竞』指言词的争论和吵闹;『嫉妒』指怨恨别人的杰出表现或收获。要而言之,争竞嫉妒就是与人分争。
【罗十三14】「总要披戴主耶稣基督,不要为肉体安排,去放纵私欲。」
〔文意注解〕「总要披戴主耶稣基督,」我们受浸归入基督(罗六3)的,都是披戴基督了(加三27),亦即都已经在基督里面了。这是属灵客观的事实,但在我们个人主观的经历上,信徒仍有可能凭着自己天然老旧的生命而活,并没有活在基督里。因此,使徒在这里是劝勉我们,披戴主耶稣基督,亦即凭基督而活(加二20),我活着就是基督(腓一21),总叫基督在我身上照常显大(腓一20)。
「不要为肉体安排,」就是不要为肉体打算,不要为肉体准备甚么,或供应甚么,不让肉体得到支持或机会。
「去放纵私欲,」原文无『放纵』字样,但含有这个意思;『私欲』即情欲,它是在人的肉体之中,当人一为肉体安排,私欲就有机会活跃起来。
〔话中之光〕(一)神儿子生活的总论,就是『披戴基督』。披戴基督,一面说出我们在基督里的客观地位,我们以祂为义袍,以祂为遮护;另一面也说出我们活出基督的实际光景,我们以祂为彰显,以祂为夸耀。
(二)基督徒千万不可为着满足肉体的欲望而计划或安排某些事,甚至连那邪恶的冲动也不容在你的思想里面作祟。
── 黄迦勒《罗马书注解》
罗马书第十三章
【罗十三1】「在上有权柄的,人人都顺服他;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世人顺服地上掌权的,是因为惧怕法律的制裁;我们基督徒顺服掌权的,乃是由于敬畏神,因为权柄都是出于神主宰的许可和安排。――《读经指引》
神的儿子,从不在外面顶撞地上的权柄,不论这权柄是对是错,是好是坏。这是因为:(1)尊重父神主宰的安排;(2)接受环境的遭遇;(3)神儿子的国度是属天的、属灵的,不须与属地权柄正面冲突。主耶稣的顺服肉身父母(路二51),不反对纳税给该撒(太廿二21),接受彼拉多的审问,承认他的权柄(约十八36;十九11);以及保承认辱骂大祭司是错(徒廿三5),大卫绝不敢稍微为害扫罗(撒上廿四1~15),都是这个原则;他们这些光景,都是神儿子的见证。――《读经指引》
【罗十三7】「当惧怕的,惧怕他;当恭敬的,恭敬他。」
『惧怕』也可译作『敬畏』。一个天不怕地不怕的人,就是不敬畏神、不畏惧人的人。『惧怕』多着重内心,而『恭敬』偏重外貌。―― 牛述光
【罗十三8】「凡事都不可亏欠人;惟有彼此相爱,要常以为亏欠;因为爱人的,就完全了律法。」基督徒的生活是以义为基础的,是凡事不亏欠人;有一个清洁的手和无亏的良心;基督徒虽凡事不亏欠人,但在他自己却仍以为亏欠,就是在爱上的亏欠,爱是无穷的,没有一人能还清了这笔债。我们欠邻舍福音的债(罗一14)。我们作完一切,只有向神说:免我们的债;我们尽量爱了邻舍之后,还得向邻舍说:我们亏欠你们。―― 谢模善
「凡事不可亏欠人,」我们原有堕落的天性,总是喜欢占人便宜,而使人受亏。但主住在我们里面的新生命,却常使我们觉得对人有亏,因此凡事都不敢亏欠人。――《读经指引》
【罗十三8~10】「凡事不可亏欠」(原文),「爱人如己」和「不加害于人」这两处的人是邻舍,或译为临近的人。邻舍彼此间不是生命的关系,只是住户的关系,所以不称弟兄。―― 牛述光
【罗十三10】「或有别的诫命,都包括在爱人如己这句话之内了。」诫命有许多条,但其总纲乃是『爱神』,并『爱人如己』。所以我们只要得着基督的爱,并向神、向人流露出这爱,就不须逐条遵守诫命了。――《读经指引》
「爱是律法的完满」(直译)。这话说出:(1)神一切律法的本意,原是爱。神赐律法,非仅以此定罪人、刑罚人,乃为显明人的本相,领人归顺而蒙恩,这就是爱了。(2)这爱就是基督,惟有爱的基督才完满成全了神的律法,使神一切律法的要求不致落空。(3)我们只须活在基督的爱里,自然能够符合神的心意,也就包括了,甚至超出了律法的要求;所以我们无须活在法下,向律法负责,逐条遵行律法的定规。――《读经指引》
【罗十三11】「我们得救,现今比初信的时候更近了。」
这里所说的得救,是指着我们身体的得救,不能是指着我们灵的得救。因为我们灵的得救,是在我们信的时候就得着的。只有我们身体的得救,是在主再来时得到的,所以越过越比我们初信的时候更近。
【罗十三14】「不要为肉体安排,去放纵私欲。」凡是罪的事,是不能安排的。譬如骄傲、偷东西等,绝对是罪,我们不可因怕到处骄傲、到处偷东西,就安排一个地方可以让我们骄傲,让我们偷东西。但『性』不是绝对的罪,婚姻不是神为肉体安排。乃是因为罪进来,婚姻能防止罪的产生,所以要有婚姻。这不是为肉体安排,这里面有相当清楚的分别。
「不要为肉体安排。」比方说,有一个人会犯骄傲的罪。为了不让他到处骄傲,就安排让他在家里骄傲。如果有地方骄傲,就不骄傲了。这个就叫作为肉体安排。神从来不这样作。
神儿子生活的总论,就是『披戴基督』。披戴基督,一面说出我们在基督里的客观地位,我们以祂为义袍,以祂为遮护;另一面也说出我们活出基督的实际光景,我们以祂为彰显,以祂为夸耀。――《读经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