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拿书第三章-《基督徒文摘解经》
约拿书第三章-《基督徒文摘解经》
约拿书第三章
尼尼微的悔改(三1~10)
第三章叙述神第二次差派約拿往尼尼微去传讲信息,以下几点值得留意:
.神给悔改的約拿第二次事奉的机会,这是神对人的忍耐。亚伯拉罕,摩西在他们犯罪的时候,神都一而再的给他们机会;大卫犯罪时,神也再给他机会,但最重要的,是人有悔改的心;彼得和犹大顶撞主之后有不同的结果,也在于是否真正的悔改。
.尼尼微的悔改,有几方面的因素,他们早已听闻希伯来人之神的伟大作为,以利亞和以利沙的神迹也必传到他们耳中;神用鱼腹将約拿送到旱地上,成了他们的神迹(参路十一30)。但这些都只是他们悔改归正的预工,真正叫他们悔改的是神自己的工作。今日人的悔改也是圣灵自己的工作,宣讲和见证只是人得救的媒介。
.尼尼微的悔改是彻底的,由上至下,包括牲畜在内;又是谦卑和真实的,王也披上麻衣;更是有行动的,就是禁食的痛悔;他们的信心和盼望(三9)表示悔改的积极,这些都是真正悔改所应具备的因素。
.经文中两次提到神的「后悔」,这并不表示神的改变,神待人的原则永远是赏善罚恶,只是当人改变恶行时,神必会回心转意,由罚变赏,这样做才是真正的不变。
默想 我们认罪悔改时,是否有信心、有行动、有盼望的呢?──《新旧约辅读》
Ⅱ 約拿在尼尼微(三1~四11)
A 約拿二度蒙召(三1~3)
約拿在奇妙地获救并返回陆地后,被神再度指示前往尼尼微。这一次他不再试图躲避耶和华的面,而是甘心地顺服。作者在此的用字遣词,几乎是逐字地和第一章的开始相对照,很技巧地让读者得知,約拿已有了新的开始。虽然約拿早先曾拒绝神交托的使命,但现在他有了崭新的机会去完成它。
1~2. 除了「亚米太的儿子」(一1)被希伯来文 s%e{ni^t[「二次」(三1)取代之外,第一和第三章的起首文字完全雷同,一直到动词宣告之后,两者之间才有显著的差异。約拿在第一章2节被要求向尼尼微呼喊,原文的介系词 `al「向」,有反对之意;在第三章2节,他被指示向该城宣告,原文的介系词是 ~el「向」(参 RSV 、 NIV)。针对这一字之差的重要性,学者们的意见分歧。许多人认为,加在动词 qa{ra{~ 之后时,用介系词 `al 或是 ~el 并无太大区别180。但是,沙森(J. M. Sasson)则大力主张,qa{ra{~ `al(参一2)可能带有「谴责」的弦外之音(参 NEB),而\cs16 qa{ra{~ ~el 则仅是「向……宣告」181。这用字的微妙转变,可能是作者为約拿此行出人意表的结果,替读者预作准备。
我所吩咐你的话。此句强调約拿所宣告的,是出于神而非出于他自己182。JB 和 GNB 依照七十士译本,均用了过去式︰「我以前吩咐你的」和「我曾给你的信息」。但是,希伯来原文还可解为目前,「我现在给你的信息」(参 Vulg.),或是指将来,「我将给你的信息」(参 Syr.)。三者中以前者最不可能,因为作者若想用过去式,那么以动词「吩咐」的另一种形式来表达,当更为清楚183。
3. 約拿的顺服在此被反复强调。作者不仅重复約拿首次蒙召时(一2;见一2~3的注释)的动词「起来」和「去」(见 RSV、AV),而且还用了「照耶和华的话」一词(RSV、AV)。
尼尼微是极大的城一词,不应被视为表示约拿书的著书日期,在该城于公元前六一二年倾覆之后。作者仅仅表明在約拿往该地之时,该地为一大城(见导论,59~62页)。极大的城其实原文就是「神看为大城」。许多学者认为 ~#lo{hi^m「神」在此意味着夸张的写法(参︰创二十三6,三十8;出九28;撒上十四15;诗三十六7,八十11)。但依全书的情节看来,这句话最好解为「神看为重要的城」184。「有三日的路程」(AV)是横越该城所需的时间,也是一确切的陈述185。
这些关于尼尼微的描述,为約拿动身(3节)和他到达尼尼微(4节)间的故事,提供了适切的间奏。由于尼尼微距以色列约五百哩,或一个月的路程,这段该城的简短叙述,使第3、4节间有了平顺的转折186。它同时也为下一段故事设下场景。
180 这主要是因为七十士译本并未区分两者。
181 J. M. Sasson, 'On Jonah's Two Missions', Henoch6 (1984), pp.23~29;参 Keil, p.389.
182 旧约先知经常表明他们的信息直接来自神。若想得知先知用以表明上述事实所用之语句,见 E. J. Young, My Servants the Prophets (Eerdmans, 1952), pp.171~175,摘自以赛亚书的用语。其它先知书也可找到类似的用语。
183 Price, pp.51~52.
184 D. W. Thomas, 'A Consideration of Some UnusualWays of Expressing the Superlative in Hebrew', VT 3 (1953), pp.209~224,以相当的篇幅讨论用神的名字来表达夸张。他的结论是︰「在旧约中,用神的名字单单为了加强形容的效果,我相信即使不是不可能,也是十分难以找到任何明确的例子。」(p.218)。此外,此表达法在此的确切形式,并未见于旧约他处。在所有 ~#o{hi^m 用于加强效果的例子中,仅在此处有 l#「对,向」这个介系词在其前的。
185 有关尼尼微的大小,见导论,59~63页。1978年版 NIV 的翻译是,「花三日才能走遍」,这表示三日是行遍该城大街小巷的时间。但希伯来原文的用字却不支持此一说法。1984年版的 NIV 则遵照 Wiseman,'Jonah's Nineveh', p.38,的意见,译为「极大的城──访该城需三日的路程」,亦即到达的一日,访城一日,以及离去的一日。
186 并无必要像 NEB 一样,重新安排经文的次序。
B 約拿和尼尼微人(三4~10)
作者对約拿赴尼尼微之前的事件着墨甚多,令人惊讶的是,他对約拿在尼尼微的活动,竟然一笔带过(4节)。反而是尼尼微人的悔改,和神因此而回心转意(10节)占较显著的篇幅,而前者更是这一小段(5~9节)的核心所在。
4. 約拿在尼尼微的事工,记载得出奇简洁。約拿进城走了一日,宣告说……有好几种解释。希伯来文的原意是「他开始进城,走了一日的路程并宣告」。大多数的解经家据此认为,約拿在进城一日后才开始宣告神的信息。另有一说是,約拿一进城便已宣告信息,而该城需要三日的路程才能横越(3节)。无论经文作何解释,显然約拿并未等到他到达尼尼微都会区的中心时,才宣告信息;在他进入尼尼微范围的第一天,便已告诉居民神要给他们的惩罚。
約拿信息的要旨,由一句话概述︰再等四十日,尼尼微必倾覆了!約拿极有可能向他遇见的人,说得更详尽;但作者淡化了約拿滔滔不绝的能力,而将信息浓缩为希伯来文的五个字。虽然有些学者偏好七十士译本的「三」日而非「四十」日,但前者可能是因抄写者误看至前一节的「三日」所致。「四十」这个数字并非任意而定的,在旧约中它常与具有特殊宗教意义的日子有关187。
必倾覆。动词 ha{p{ak[「倾覆」亦曾用于他处形容所多玛和蛾摩拉的毁灭(创十九25;哀四6;摩四11)。此字的基本意义是「转」,有时也用作「倒置」(王下二十一13,「将盘倒扣」)。此外,它可以解为「转向」、「改变」(王上二十二34,「转过车来」;耶十三23,「改变容貌」,和合本作「改变皮肤」)。由于此字含义广泛,故而在此处出现绝非偶然。虽然尼尼微并未倾覆,但也确曾经历了回转188。
5. 由于神的审判迫在眉睫,尼尼微人莫不心惊。经文明显指出,在約拿宣告之后立即便有了响应。約拿宣告后作者紧接着描述百姓的反应,在先知的宣告和尼尼微人的悔改之间并未穿插其它事件。此外,经文亦未显示約拿在入城第一日后还继续宣告信息(参4节)。
尼尼微人信服神(原作「尼尼微百姓信奉神」)有两种解法︰ (1) 尼尼微人相信神的话语(NEB;参 AV、RSV、GNB、NIV); (2) 尼尼微人信奉神(JB)。希伯来文词组 he~#mi^n b#「信奉」却不仅是相信某人的话,还表示信靠某人189。重要的是,尼尼微人的反应,竟是神希望其子民做到(参︰出十四31;代下二十20),却经常不可得的(参︰民十四11,二十12;申一32;王下十七14;诗七十八22)。
尼尼微人既信服神,便宣告禁食,……穿麻衣。古代常以此表达忧伤、谦卑和悔罪,也就是真正悔改的表征。当先知以利亞斥责了以色列王亚哈后,亚哈也有类似的反应︰「他撕裂衣服,禁食,身穿麻布,睡卧也穿着麻布,并且缓缓而行。」(王上二十一27;参︰尼九1~2;赛十五3;但九3~4)。可能和約拿同时代的先知约珥,亦曾要求听见信息的人禁食且披上麻布,以表示悔改(珥一13~14)。所谓的麻布是一种粗糙的厚布,通常以山羊毛制成,穿上麻布即象征拒绝了世俗的安逸与欢娱。尼尼微人的反应是全体一致的︰从最大的到至小的。没有任何的社会阶层认为自己不必在神面前谦卑。
6. 作者将焦点转到尼尼微王身上,也为第5节的泛泛内容续添细节190。作者藉重复某些细节来加强他原先对尼尼微居民的描写──从最大的到至小的,都真心为罪痛悔。
尼尼微王此一称号,仅见于约拿书。因此有些学者认为,这表示約拿书写作于距亚述年代久远的波斯时代(约公元前539~331年);通常的称呼是「亚述王」(参︰王下十九36)。然而,若約拿赴尼尼微发生于公元前八世纪中叶,亦即亚述国势不振之时,那么「尼尼微王」的称号亦并非不合情理(见导论,63~64页)。
尼尼微王究竟听见什么,希伯来原文记载得含糊不明。da{b[a{r 一字可以是「话语」、「事件」或「东西」。在此它可能指約拿宣告的确实内容,或是城中百姓的反应。王的行为构成了工整的交错模式︰他起来,脱下,披上,坐下。王从宝座起身,将朝服换为麻布,而后坐在地上的灰中。王以此举,象征他的软弱和不配(参︰伯二8、12~\cs1613)。
7~8. 王和大臣共同下令给百姓和牲畜,也被许多学者认为,证明了约拿书的写作年代甚迟。他们基于两点理由指出,这种作法是波斯而非亚述的习俗。1. 亚述历史并未记载 (a) 王和大臣共同下令,或 (b) 牲畜披上麻布。2. 这两种习俗均曾见于波斯时代后期。虽然他们立论的基础似乎直指以色列被掳后为著书年代,但语言学的证据已经显示此种可能性并不高。我们只能假设,亚述史籍缺乏这些习俗的记录,乃是一不幸之巧合,或表示了此种习俗之罕见,由此益显尼尼微人反应之不寻常。而王和大臣下令的对象包括牲畜,则强调了下令者的确感到事态严重。此外必须提醒的是,公元前八世纪前半是亚述历史上文献最欠缺的时代之一。(更详尽的讨论,见导论,64~65页)。
王所下禁食的敕令包括两个与吃有关的动词。第一个动词可以适用于人和牲畜,就是 t]a{` am「尝」。另一个则自字根 ra{`a{h 衍生而来,意指「吃草」或「放牧」,此字只适用于牛羊。有趣的是,两个动词都可和这段经文的其它用字连结,再次证明作者乐于文字游戏。动词「尝」和名词 t]a`am「敕令」拥有同根子音。同样,动词「吃草」一字也可以和第8、9节的形容词 ra{`a{h「恶」连结191。
王下令要百姓切切求告神,令人回想起先前有关祷告的陈述(一6、14,二2)。热切的祷告与禁食和披麻同时进行。最后,王要求臣民真诚悔改︰各人回头离开所行的恶道,丢弃手中的强暴。敬虔的外表并不能拯救尼尼微脱离迫近的毁灭;只有心灵和行为彻底的更新变化,或能提供一线生机。即使以色列人在祷告禁食时,神也曾警告他们切勿仅是表面敬虔(如︰赛五十八3~9)。
9. 就像信奉异教的船主(一6)和其船员(一14)一样,王和大臣体认到神有绝对的自由随己意而行。他们十分了解,敬虔的行为和祷告绝不能保证神一定饶恕(参︰珥二13~14);神并无赦罪的义务。然而他们仍抱持一线希望,盼望神以怜悯对待他们,并且不发烈怒。尼尼微人全体彻底悔改(8节),很可能便促使神如此行。我们不至灭亡响应了早先异教水手的希望(一6、14)。
10. 支配第9节的悔改主题,在此借着重复动词 s^u^b[「离开恶道」和 nih]am「后悔」而延续192。由于尼尼微人真心悔改,神便动了怜悯之心,不把所说的灾降给他们。可惜许多英译本将动词 nih]am 译作「悔改」(参 AV 、 RV 、 RSV),而这自然让读者难以理解。神可能悔改吗?英文的 repent「悔改」意指将行为由坏改好;希伯来文动词 nih]am 则指决定的改变,而且不一定是由坏变好。英文的动词 relent「后悔」(JB,参 NIV)较能适切地表达希伯来文原意。此外,耶利米书十八7~8说得很清楚,先知宣告的审判不是绝对的,而是条件性的︰「我何时论到一邦,或一国说,要拔出、拆毁、毁坏。我所说的那一邦,若是转意离开他们的恶,我就必后悔,不将我想要施行的灾祸降与他们。」神在此转变心意并非代表祂的失败,反而显示祂永不改变的特质193。
对许多学者而言,尼尼微人悔改的迅速、范围和诚心,似乎完全不切实际。尼尼微的所有人口是不是可能对外邦先知的宣告,如此迅速地响应呢?此外,公元前八世纪的亚述编年史亦未记载此等事迹。此等重大史迹,理当会有记载才是。凡此种种,造成他们对故事的真实与否存有疑虑。
对这些疑问,可以有如下的解释。第一,我们必须再次强调(见导论,84~85页),公元前八世纪前半的亚述史籍十分缺少。很不幸我们对此时的亚述所知贫乏。第二,我们毋需将尼尼微人的悔改视为不寻常或出乎意外,尤其是如果約拿赴该城时,正如魏兹曼所说的194,正好是亚述丹三世(公元前772~755年)和亚述尼拉立五世(公元前754~745年)为王,国中乱象频仍之际。第三,经文并未指出,尼尼微人在悔改之后,成了耶和华以色列神的敬拜者。第一章在记叙异教的水手时,曾提到耶和华的名字;但这名字在第三章却付之阙如。虽然尼尼微人都已悔改,但并不代表他们改信耶和华。此外,他们的悔改虽被描述是真诚的,这并不意味着約拿的使命在他们身上有长久的果效。就算在以色列,悔改也不一定有持久的改变。例如亚哈王为拿伯之死而悔改,并得到神的饶恕(王上二十一27~29),但即使如此,他还是被称为以色列最恶的王之一(王上二十一25~26)。
187 例如出二十四18,三十四28;民十三25;王上十九8;参 J. B. Segal, 'Numerals in the Old Testament', JSS 10 (1965),pp.2~20, esp. pp.10~11。他不同意一般人经常的说法──四十只不过代表一个整数,别无他意。
188 参 Good, Irony in the Old Testament,p.48; Wiseman, 'Jonah's Nineveh', pp.48~49.
189 例如︰撒上二十七12,「亚吉信了大卫」;创十五6,「亞伯兰信耶和华」。D. Kidner, Genesis (IVP, 1967), p.124,评述,「亞伯兰的信靠(耶和华,AV 、 RV)是个人的,也是理性的(上下文便是4、5节的耶和华的话 )」。
190 AV 和 RV 边注。此处是「信息传到王的耳中」,即把第5节作为概述,之后才解释如何发生。
191 参 B. Halpern and R. E.Friedman, 'Composition and Paranomasia in the Book of Jonah', HAR 4(1980), pp.79~92,esp. p.85; D.L. Christensen, 'Anticipatory Paranomasia in Jonah 3: 7~8 and Genesis 37: 2', RB90 (1983), pp.261~263.
192 在8~10节中,动词 s%u^b[ 出现四次,两次以神为主词,两次以尼尼微人为主词。动词 nih]am 出现两次,均以神为主词,此字在旧约中每次几乎都是以神为主词。
193 参 W. C. Kaiser, TowardsOld Testament Ethics (Zondervan, 1983),《旧约伦理学》,华神,1988, pp.249~251;「主……乃是宽容你们,不愿有一人沉沦,乃愿人人都悔改。」(彼后三9)。
194 Wiseman, 'Jonah'sNineveh', pp.44~51.
──《丁道尔圣经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