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记第廿四章-《雷历研读本圣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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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记第廿四章
二四1~4 这是谈到离婚的主要旧约经文,其意思是:若第1至3节的事件发生了(即一个妇人跟第一任丈夫离了婚,嫁给第二任丈夫,而他也跟她离婚或死了),第4节的限制便生效(即她的第一任丈夫不能再娶她为妻)。这段经文不能解释为命令式的离婚,只是把现存的做法纳入规则里而已。参看马太福音十九章3至10节的脚注。"有什么不合理的事"。这显然指一些可恶或下流的行为,而不是通奸(律法有对通奸的试验;民五11~31)。
二四6 若把其中一块磨石拿走,人便不能碾磨日常食用的榖粒。参看马太福音十八章6节的脚注。
二四8 "大麻风的灾病"。参看利未记十三章2节的脚注。
二四10~13 虽然以色列人不能向弟兄借贷取利,但却可向他要一件抵押品,只是那抵押品不能危害他的生活或生命(如磨石,6节;或他用作被子的披风,13节,比较摩二8;或他每日的工资,14,15节)。
二四19 路得从这律法中得益(比较得二3)。
──《雷历研读本圣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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