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记第廿四章-《中文圣经注释》
申命记第廿四章-《中文圣经注释》
申命记第廿四章
9 离婚、再婚与新婚条例 廿四1~5
廿四1
见他有什么不合理的事,不喜悦他 这里所讲不合理的事,和廿三14的污秽,原文为相同的两个字。本义包含礼仪上的不恭,或怀疑对异性的不规矩。因此,是指对神和对丈夫的不忠信而言,并不是任何其他事项都包含在内(参看耶三8)。
就可以写休书交在他手中,打发他离开夫家 不幸的事乃是,后期的犹太教中的人,将这条例滥用,以致有任何不喜悦妻子的事,甚至为了结纳新欢,就写了一纸休书打发妻子离去(参看可十2起)。这种休书,就是近代的离婚证明。但近代的离婚,是要双方同意,而这种休书,却是男方的主观决定,女方全无置喙的余地,也全无任何保障。这就比古代的罕摩拉比法典为落后了。该法典在第一三七至一四一条(见《古代近东文献》── ANET,第一七二页)中,详细规定男人当补偿所休之妻的财物,除非是妻子主动离异,男方才不须补偿。
廿四2~4
妇人离开夫家以后,可以去嫁别人 这样的婚姻,男方可不必付一大笔聘金,因为她不再是父亲的“产业”。经过了一次婚姻的失败,这妇人也可能会更加善事丈夫,而丈夫且还有可能得来一笔“妆奁”。
后夫若恨恶他…… 第二次的婚姻,对妇女的保障更少。丈夫可凭一时喜怒,而把妻子打发离开。
打发他去的前夫,不可在妇人玷污之后再娶她为妻 不管是第一任或第二任的丈夫,若在妇人的后夫死了,或是被后夫遣走了,都不可再将前妻娶回来(参看耶三1)。故此,有些学者因这条例,就认定何三1的淫妇,不会是一2~3的歌篾。这说法,乃假定本条例为先于何西阿先知的时代,但是,若按照我们在绪论中所言,申典为主前第八世纪末至第七世纪中,深受第八世纪先知的影响,依据当世代的需要编订成的为事实的话,则何西阿是先于这条例而不受其规限。这样,他就有可能再爱歌篾,而重娶她为妻。
廿四5
新娶妻之人,不可从军出征,也不可托他办理什么公事 这是二十7之规定的延伸。二十7是订婚而未完娶者,可免参战;这里的规定,乃是新婚之人,可以免役一年,并在这一年之内不必服务任何公职。这规例,按现有申典的字面看来,是具有人道精神的律例,因为新婚之人可以在家清闲一年,使他所娶的妻快活。但按当时当地的风俗背景,则为新婚之人易惹魔缠,所以不要他服兵役或服公务,免得公众受了缠累。
廿四1~5
关于离婚和再婚,以色列人是大男人主义的。特别是进入犹太教之后,按拉比的解释,则女权尽失,一切全凭男人主观的决定。只要丈夫一纸休书,就可使妻子下堂而去。还有,被休的妇人亦为社会所贱视,因此规定前夫不可在离婚妇再嫁后收回为妻,藉免上帝所赐为业之地被玷污。这些,都和现代男女均为上帝所造所爱,应当平等对待的观念,完全不同。但对新婚的男人,申典却规定不必服兵役和公务一年,藉得在家中与妻子同享闺房之乐。这是比现代人的观念为更具人道精神的。
10 不可拿磨石作当头条例 廿四6
廿四6
不可拿人的全盘磨石,或是上磨石作当头 所谓当头,就是抵押品。磨石有上下两块。全盘磨石就是整座的两块磨石。上磨石若被拿走,单有下磨石是无法磨出面粉来的。
因为这是拿人的命作当头 按一般的习例,当时的以色列人是每天磨面粉一次,只在安息日的头一日,才磨够两天的食粮的。磨石给拿走了,供养生命的工具便失掉了。因此,这是等于要了人的命一样的不人道(参看10~13节)。
廿四6
信靠独一真神的人,必须效法上主怜爱世人的精神,不可断绝人的生机。因此,就在借贷给人时不可拿去债务人的磨石或上磨石作抵押品,以致他全家因不能磨面而受饥饿或在生活上有不方便之处。
11 处理拐带人口条例 廿四7
廿四7
若遇见人拐带以色列中的弟兄,当奴才待他,或是卖了他,那拐带人的,必治死 在约书中,拐带人口的罪(出廿一16),并不限于以色列人。申典在此已开始了狭隘的民族主义的倾向。新约则把拐带人口翻成抢人口(提前一10)。这种译法,给人有更严厉的罪责之感觉。其实,不论是在约书中,在申典里,或在罕摩拉比法典(第十四条,见《古代近东文献》──ANET,第一六六页)中,均规定将犯此罪者治死。
这样,便将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 这是指除去了拐带人口的罪恶,并有儆戒人不敢效尤的含意。
廿四7
拐带人口的主要目的是卖人为奴。这是偷盗罪中至大的恶,因为不但败坏了被拐带者的命运,亦毁损了他家庭的温暖。故此,自古以来均对此种罪恶作严厉的惩罚,就是处以死刑。
12 大痲疯患者须遵从祭司利未人的指导 廿四8~9
廿四8
在大痲疯的灾病上,你们要谨慎,照祭司利未人所指教你们的 利未记十三至十四章,对大痲疯病者的处置法,有详尽的规定。大痲疯是一种严重致命的传染病。在古代,不但无法医治,且被认为是一种天谴。患者蒙羞;得治者亦须对上帝作特别的感恩(参看路十七11~19)。有关祭司利未人,请参看本书绪论中对此词语的解释。他们受上帝的指定,查察患皮肤病者是否为大痲疯,以及患者得治时,当行的事。
廿四9
当记念……上帝向米利暗所行的事 诗参看民十二10~15。
廿四8~9
大痲疯既属严重的致命传染病,且被视为上帝对患者的惩罚,故患者极受人的鄙视,咸皆避之则吉。米利暗的遭遇,就是一个例证。因此,患者必须按照当时负责此项疾病的察看者祭司利未人的指示办理。
13 借贷取当头的条例 廿四10~13
廿四10~11
你借贷给邻舍不拘是什么,不可进他的家拿当头 借贷付抵押品,必须双方同意,并由借债人自取抵押品出来。这是尊重个人权利的重要表达。若进人家里去自取,就成了欺压穷人的明显象征。所以,债权人要站在外面,等那向你借贷的人把当头拿出来,交给你。
廿四12~13
他若是穷人,你不可留他的当头过夜 以色列的穷人睡床是铺高点的地板,盖的是身上所披的那块布,就是称为“衣服”的(参看摩二8;箴二十16,廿二27等)。家中除磨石之外,最值钱的东西也是最可作抵押品的,就是这“衣服”了。以色列地夜间寒凉,故此拿人衣服做抵押品的,要在日落的时候,总要把当头还他,使他用那件衣服盖睡觉,他就为你祝福。
廿四10~13
这借贷条例不但尊重人的颜面,要债权人不可入人家里去拿抵押品,也是有怜悯心肠的照顾穷人,在拿他衣服作抵押品时,必须在日落时将之送回给借债人,好让他在晚上有御寒之物过夜。
14 毋欺穷乏雇工 廿四14~15
廿四14
困苦穷乏的雇工…… 这是指每日清晨在市上站等人雇用的日工工人而言(参看太二十1~7)。这种人在世上的许多地方,也和以色列地一样,至今仍有存在。因为他们穷困,最易受人欺侮。因此,极为重人道精神的申典,在此切诫不可欺负他们;不管他是以色列人或外邦人,都要善待。
廿四15
要当日给他工价…… 请参看利十九13;耶廿二13;玛三5;雅五4等。日工工人多是当日做的工钱,当日购粮为当晚和翌日的家用的。
恐怕他因你求告耶和华,罪便归你了 申典正如众先知一样,认定上主会为穷乏人伸冤的。故此不可欺负穷乏人,也不可欠他们每日的工资,免得他们向上帝为此祈祷时,亏负人的就要受上帝的追究了。
廿四14~15
不可欺负穷乏的雇工,不管他是以色列人或外邦人。要按日发放他们的工资,不可迟延,免得他们为此向上主祷告,上主就要为此向你追讨罪恶了。
15 杀人只治罪凶犯 廿四16
廿四16
不可因子杀父,也不可因父杀子。凡被杀的都为本身的罪 这在古代,是治刑的一个极重要的改革。古代的以色列人和中国人一样,认定个人的罪恶是影响集体的。因此中国有诛九族的刑罚,而以色列人则一人犯罪,全国或全族要受其累(参看十三12~18,廿一1~9;民十六31~35;书七24~25;撒下廿一1~9)。因这条例,不但亚玛谢照遵行(王下十四5~6),先知耶利米(卅一29)和以西结(十八2~3)也受了极大的影响。
廿四16
申典重人权,因此一人犯罪一人当的原则,就在这不因子杀父和不因父杀子的条例上,清楚的显明出来。
16 毋欺寄居者和孤儿寡妇 廿四17~18
廿四17
寄居的和孤儿 请参看十18~19的注释。
也不可拿寡妇的衣裳作当头 有关当头,请参看本章12~13的注释。寡妇若只有一件衣服,她无法像男人一样,日间只穿内衣裤。这整节都正如约书(出廿二21~24)的要求一样严格,并极具人道精神。
廿四18
要记念你在埃及作过奴仆…… 这是本书一再回响的提示(见五15,十五15,十六12等)。
廿四17~18
寄居的是外国人,没有公民籍且不受本国法律的保护,故易受人欺侮;孤儿寡妇既无父无夫,一般都属穷困阶层,且无男人的护庇,亦是常时被人欺凌的对象。因此本条例规定不可屈枉他们,对寡妇借贷,更不可取其衣裳做抵押品,免得她无法外出;并免受他人的羞辱。以色列人应当如此行的原因,是要记念先祖也曾在埃及为奴,时常受埃及人欺凌的缘故。
17 收取庄稼条例 廿四19~22
廿四19~21
你在田间收割庄稼,若忘下一捆,不可回去再取 在利未记(十九9和廿三22)讲述相类的事。但在那里是说“不可割尽田角,也不可拾取所遗落的”,原义是指零散的禾穗。但在这里,却是遗落了整捆,都不可回去再取。这在古代的迦南,也有这样的习例。但他们这种习例,是指遗给神灵。圣经却与迷信无关,完全是出于人道精神而任其遗落了。
你打橄榄树,枝上剩下的不可再打……你摘葡萄园的葡萄,所剩下的不可再摘 这一切的收摘果实,也正如收割禾稼一样,要让其有遗下的。
要留给寄居的,与孤儿寡妇 利未记(十九10和廿三22)是说要留给穷人和寄居的。这是证明我们在前面解释第17~18节时说过的,孤儿寡妇多属穷困阶层的人。
廿四22
你也要记念你在埃及地作过奴仆…… 请参看前面第18的解释。
廿四19~22
路得记记述路得这年轻的寡妇,在波阿斯田间拾取遗穗的事(得二2起),就证明这条例可回溯到很古远的世代。但在这里的申典,完全是本这种人道精神,让国中的穷人,就是孤儿寡妇和寄居的,都得以分享地土中的收成。──《中文圣经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