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记第十五章-《启导本圣经注释》
申命记第十五章-《启导本圣经注释》
申命记第十五章
15:1 “七年末一年”为安息年(利25:2-7)。以色列人是迦南永久居民,外邦人为寄居者。在安息年,本国人的债项要全部豁免,外国人不获此例保障(3节)。这大概是因为外国人只是暂居性质,不属社会基本成员,即令耕种土地,也不须受第七年停止耕种的限制,应有力量还债。
《利未记》25:2-7所记安息年的条例,只限农耕地,到第七年须停止耕耘,除劳作者可获休息外,贫苦寄居者也可得粮食。本章将此例适用到债项上。可能靠田地收入维生的贫苦本国人,一旦停耕,会无力还债,才延伸此例。
15:3 从14:21可以知道“外邦人”与“寄居的”有别。“外邦人”只是在以色列境内暂住,或者经营生意的人,不属社会基本成员,也不在接受救济之列。借钱给外国人,虽在豁免年亦可追讨。
15:4 “你们中间没有穷人”与7节所说应帮补穷乏的人对照来看,好象矛盾。既已无穷人何须周济?本节所强调的是“听从”和“谨守”神的命令。要是大家能遵行豁免年的定例,生活上有困难的同胞因为获得债项的豁免,贫富可以调剂。施者蒙福,受者也得福(5节)。
15:9 为富而不仁,对穷乏而有需要的人不施援手,乃发自心中的恶念,故为罪。
15:11 摩西律法不单只提出行为规范和社会运作的体制,还教导比制度更重要也更基本的伦理原则,用爱心与怜悯待人接物。无论社会制度如何好,法制如何健全,总有人会遇到生活中的挫折。人生道途坎坷,需人扶持帮助。这里教导人应慷慨,为他人纾贫解困。主耶稣在世的时候,就曾用这里的话,要人在关心贫苦之外,更应培育爱人的基本精神(太26:11)。
15:12 本节至18节为释奴婢的条例,是《出埃及记》21:2-6的同一条例的修订,包括希伯来妇女可以享有与男人同等地位;供给被释的奴婢独立生活所需(13-14节)。此外,还有对孤苦无依的人给予人道的关怀与照顾(18节;14:27,29等)。这些修订的目的是使律法的条例能适应入住迦南后的新环境。
这里提到希伯来奴隶。18节说明奴工的地位和雇工不同。希伯来人一词在此与以色列人同义。此处仍用“希伯来人”或因这个法例引自《出埃及记》,故未予更改。旧例只提希伯来男人,现在加了“希伯来女人”,可见妇女地位已有改善。
15:16 奴婢愿意继续留下的条例,看《出埃及记》21:5-6及注。在耳朵上钻孔,也许可以系上耳牌,标明奴婢的地位和所属主人。
15:18 “比雇工的工价多加一倍”有两种解释:1,养奴仆的代价只要雇工工价的一半;2,奴仆服侍六年等于雇工的工价的两倍,或“奴仆以比雇工多一倍的努力服侍你六年”。第二说较近。正因为如此,主人应在第七年准他自由。
15:20 《出埃及记》22:30规定,头生的牛羊,在出生后第八天要献给神。但若住地距敬拜的中心太远,便难办到。现在规定一年之中任何时间都可以去;但似乎属意与献什一的事同时举行,也许在住棚节。
15:21 祭牲必须是没有残疾的:参《利未记》1:3注。
15:23 关于禁止吃血的例,看《创世记》9:4;《利未记》17:11及注。
—《启导本圣经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