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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记第十二章-《中文圣经注释》

申命记第十二章-《中文圣经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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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记第十二章

肆 颁布律例典章 十二1~廿六15

  在本书的绪论中我们已经指出,这一大段经文(十二1~廿六15)的主要部分,是在北国亡于亚述之前不久,受了先知阿摩司和何西阿的影响,鉴于国家饱受内忧外患的侵蚀,亟需有同一的律法来唤起国民,在敬爱同一真神的号召下,激奋人心,振作民意,以内求安定和得团结一致来共御外侮。因此,一些知识份子,特别是负有宗教使命的利未人,就根据北国编成不久的神典,特别是其中的约书(出二十22~廿三19),也参酌他们自己所搜集的一些古代传统,按照当时国家的情势和人民生活的实况,编订了这部法典。为这原因,这法典的本身,完全没有提到摩西的名字。

  北国沦亡后,这法典和神典都被带到了南国。当时南国是在敬畏上主的贤君希西家的治下。希西家当然高兴的接纳这法典,并可能将之作为训练王家干部的文献,以致有南方的祭司和智慧人的参加为申命记派,而根据南国的实际需要,作了扩大(加上四44~十一33及廿七1~廿八68的主要部分)和修订。这些修订,并明显的有南国的先知以赛亚和弥迦的影响在内。希西家死后,在行上主看为恶的玛拿西王治下,这修订仍然继续,并在约西亚王修理圣殿时,以发现此律法书为由而依此法典作为改革的基础。当然,本大段的经文,也有极小的部分,有被掳时代的申命记派和五经编辑者修订的笔迹。

一 中央圣所条例 十二128

  中央圣所的条例并不单在第十二章,乃贯串了全部的法典之内,特别是在十四22~29,十五19~23,十六章,十七8~13,十八1~8,十九1~13和廿六12~15,都可以明显的看到。之所以在这法典的各项规例中把这条例放在首章,已可看到法典的编写人对这中央圣所的重视。因为惟有在同一圣所、同一法典、共事同一真神的要求下,才能真正的集中民意,团结民心,来达成强国富民的目的。

  有关中央圣所的源流,我们已在绪论中,于阐述本书的内容“重点”,和讲论有关本书的“编写者及其目的”时,两度详细的提到。读者欲想对此有较清晰的了解时,请参考该两处的讨论。

1 当往上主选择之处献祭和求问 十二112

十二1~4

  你们存活于世的日子……,要谨守遵行的律例典章,乃是这些 这是原有北国法典的开端话。这话虽和南国编修的开端话(四44,五1)相类,但其重点只在谨守遵行,而不像南国编修的加上学习和教育儿女的要求。因为这原本就是方圆端正的法典之编辑。

  你们要将所赶出的国民事奉神的各地方……,都毁坏了 这法典的首要目标,是洁净宗教的混杂主义,要求独一的事奉上主(第4节)。所以,要将他们当日在各高冈、小山、和在青翠树下所敬拜的神祇、不论是祭坛或偶像,都予毁坏。

  在高山、在小山、在各青翠树下 这些地方,不但是北国的人敬拜当地神明的所在,甚至南国犹大也行这恶俗(参看王上十四22~24;王下十四4,十六3~4,十七7~12等)。希西家王大概受了这法典的影响,曾经按这里所要求的实行(王下十八3~4),其子玛拿西王又重新建立这些崇拜(王下廿一2~3),到约西亚王时才再行拆除(参看王下廿三5、8~9、15~16、19~20等)。

  祭坛、柱像、木偶 请参看七5的注释。

  雕刻的神像 请参看四15~18的注释。

十二5

  但耶和华你们的上帝,从你们各支派中,选择何处为立他名的居所,你们就当往那里去求问 这节经文,满了申典和申命记派的观念与词汇,值得读者认真的仔细研究。首先是有关神名方面,请参看本书绪论中“耶和华你们的上帝”这观念。其次是有关从你们各支派中选择……立他名的居所。似乎是各支派均可有一中央圣所(这大概也是在士师时代或其后,各支派就实行了的),而到14节才明确的说明惟独有一个全国性的中央圣所。与这有关的是,圣所的实质作用问题。早期的以色列人。大概认圣所是上主实质的居所,甚至耶典的作者都会有此观念,因为把神拟人化的与人亲近,则祂便可实质居住在圣所中。但神典却认上帝是超卓的,庄严的居于天上,人不能直接的亲近祂。因此,受神典影响深远的申典,以及申命记派的编修,便把圣所或圣殿,作为立他名的居所,而不是上主实质的居所了。还有,往那里去求问也是很古远的以色列传统:利百加曾因腹中胎儿绞痛而求问上主(创廿五22)、士师时代的以色列人亦藉问先见获得神谕作为向上帝求问(撒上九9),扫罗也曾藉乌陵土明向上帝求问(撒上十四36~42,特别请参看七十士译本和武加大译本的这段译文)。

  总括说来,中央圣所的要求,虽然从文献上说是起源于申典,但其“观念”却不是未有前科的新生事物,就如示罗的会幕(书十八1和撒上一3等所记述的),以及大卫把约柜迁入耶路撒冷的会幕(撒下六章),和拟建圣殿的心意(撒下七章),都有相同的概念。

十二6~7

  燔祭 是指用牛、或羊、或班鸠或雏鸽当作祭物,在坛上将全祭牲烧化的祭祀。因此现代中文译本便将此种祭礼翻为烧化祭(请参看利一3~17)。

  平安祭 原文并无平安两字,故可指任何的祭。但在献平安祭时,按利未记三章和七章的记述,是仅用祭牲的部分献上,部分却为祭司和献祭之人的吃用。

  十分取一之物 按民十八21~32的记载,以色列人要将出产的十分之一作举祭献给上主。这十分取一之物就归利未人。利未人又要将其所得的,十分取一作为举祭献给上主,而这十分之一中的十分取一,就归给祭司。

  举祭 其实就是一种供献物,正如前面十分取一之物,拿来在上主面前,作双手献上的。

  还愿祭 是指向上主祷告许愿时所许诺之物,在祷告得蒙听允后,将之带来还愿的东西。

  甘心祭 指并未作许愿,也不是因任何罪过,或是有什么出产而当献十分之一等,乃是自己乐意为圣殿或为祭司利未人而献上的供物。

  牛群羊群中头生的 以色列人出埃及时,上帝把埃及地所有的长子和一切头生的牲畜,都杀尽了(出十二29)。为这原因,以色列人不但要把长子(其后以利未人代之,见民三12)归主,也要把头生的牲畜分别为圣,归于主(出十三2、12~15,廿二30,卅四19等)。

  在那里……你们和你们的家属都可以吃 这是指在中央圣所,于上主面前的吃喝。要注意的事有二:(一)在上主面前吃饭,常常是表明立约的意思(参看创廿六30,卅一54;出十八12,廿四11等)。故此,到上主面前吃喝,乃表明自己为与上主立约的子民。(二)家属都到中央圣所去吃,若不是每支派有一中央圣所,其可能性就不大,因为路途遥远,交通不便。要拖男带女的远道去独一的中央圣所,确实难以实行。

  因你手所办的一切事,蒙耶和华你的上帝赐福,就都欢乐 这是指他们带到上主面前吃喝的东西,是他们亲手勤劳的果效,但这果效却是上主赐福的结果。为感恩和为这些出产,便得以在上主面前欢乐的享受。

十二8~9

  我们今日在这里所行的,是各人行自己眼中看为正的事,你们将来不可这样行 这是指在敬拜的事上,当时是各人凭自己的意思行(请参看士十七1~6),并无统一的地方,也无共有的神祇。但在将来,即在到了下面第9节所指的地方时,就不可这样行。

  因为你们还没有到耶和华你上帝所赐你的安息地,所给你的产业 这安息地和产业,所指的就是迦南地。含义乃是到了迦南,他们就当到上主所选择立为祂名的居所,就是中央圣所去敬拜。

十二10~11

  但你们过了约但河,得以住在……承受为业之地,又使你们太平……,安然居住 这传统的说法,必然很古远,并很可能是口传来自摩西的嘱咐。但这主观的愿望却给客观的历史事实所粉碎,因为人性自始祖犯罪以来就败坏了。所以,士师记清楚的告诉我们,在以色列人处于太平的日子时,他们就任意而行,犯罪作恶,以致上帝要把他们交在仇敌手中来惩罚他们。当他们在痛苦难捱的日子,悔改归回上帝,向祂祈求恩待时,上帝便为他们兴起士师。但在士师拯救他们脱离仇敌之手,得享太平以后,他们又是犯罪作恶,惹动上主的怒气。如是者,循环不息。

  那时要将我所吩咐你们的……一切美祭,都奉到耶和华你们上帝所选择要立为他名的居所 这是重复申述前面5~6节所讲说了的。德国学者温拉德(Gerhardvon Rad, 1901-1971年)在评论本章经文时,已经指出中央圣所的条例有三重的陈述:2~7节、8~12节和13~19节(或包含20~28节)。每一重都很规律的指陈,是要以色列人将祭物带到上主所选择的地方去(见5、11和14节)。但温氏却没有看出这三节经文在文句上,各有不同之处。第5节有可能解释为每一支派均有中央圣所,14节则全国十二支派仅能有一个中央圣所。但在这11节,却没有指出是每支派或是全国仅有一个中央圣所。

十二12

  你们和儿女、仆婢……都要在耶和华你们的上帝面前欢乐 这句话不单看到申典的人道精神,使儿女、仆婢都可同享上主恩赐的欢乐,也看到这8~12节的经文,可能是支持2~7节中所言的每支派均有一中央圣所的规定。因为要儿女和仆婢都到全国统一的圣所去,在实践上是不易行得通的。

  并住在你们城里无业的利未人 有关无分无业的利未人,请参看十7的注释。按以色列的传统,利未是雅各从利亚所生的第三个儿子(创廿九34);上主被称为是摩西“父亲的上帝”(出三6),又是以色列人“祖宗的上帝”(出三15、16;参看出十五2),而摩西是属利未支派(出二1~10),且能呼召属上主的利未子孙到他跟前来,惩罚那些敬拜金牛犊的人(出卅二25~29),则按以色列的传统来说,保存和承传这敬事上主的宗教,自古就是属于利未人的职责,应无疑义。为这原因,当以色列人在获得手中所做的工之产品,向上帝感恩时,就不可忘记利未人,要和他们在上帝面前一同欢乐。另一方面,正如我们在绪论中讨论“祭司利未人”时已经说过的,按申典在北方的传统,利未人就相等于南国传统的祭司。因此,在感恩欢庆的日子,更要与他们一同欢乐。因为他们是属灵的领袖,是上帝和人之间的中介。

十二1~12

  这段经文是申命记原有法典的开端语。在这法典的开端,除了指明以下就是上主要他们在进入应许之地以后,所要谨守遵行的律例典章之外,开宗明义的就表达这一切的律例典章的遵守,要以宗教的纯正为首位。因此,他们当将原居民的宗教圣所和与宗教有关的一切器物和偶像拆除毁灭,并到上主所选择指定为立祂名的居所去敬拜、求问和献祭,并将他们当献的供物带到这中央圣所去,与儿女仆婢并住在自己城中无分无业的利未人,一齐欢乐感恩。这段经文的中央圣所,也许是较为古远的传统,表明可在各支派中有其自己的集体崇拜、求问、献祭和带来供物之处。

2 宰牲和吃肉之例 十二1328

十二13~14

  不可在你所看中的各处献燔祭 这是全国统一的中央圣所的开头语。这规定要以色列人谨慎遵守的,比约书中所规定的(见出二十24~26)已狭窄和严紧得多了。约书容许以色列人自己筑坛,正如亚伯拉罕(创十二7,十三18等),以撒(创廿六25)、雅各(创卅三20),摩西(出十七15),基甸(士六24),大卫(撒下廿四18~25)等人所作的。所罗门亦在基遍的邱坛,就是高冈上的坛向上主献祭。但为统一民众意志,使他们在同一的圣所中,以同一的律法来敬事同一的真神起见,申命记法典就严紧的嘱咐不可随意在任何坛上去献燔祭了。

  惟独耶和华从你那一支派中所选择的地方,你就要在那里献燔祭 这是全国统一的中央圣所之规定。这规定的文句,最少有两方面可以看出与前面1~12节的记叙有所不同:(一)这段经文(13~28节)的接受对象,全部用单数的你,不像1~12节用你们。表明两者的文句乃来自不同的层次。(二)这里明白的说明是从你那一支派中所选择的地方,而不像前面第5节之可解释为每一支派或独一支派的暧昧之说的各支派中的语句。

  行我一切所吩咐你的 这话包括除献燔祭以外的一切祭祀、献供物和求问等事,均要在这中央圣所施行。

十二15~16

  在你们各城里,都可以……随心所欲宰牲吃肉 这是将利十七1~9所规定,只能在会幕门口宰牲的律例放宽了。利未记均属祭典。祭典这文献的编写成虽然后于申典,但其传统却先于申典。因为祭典是作者收集历代祭司收藏的文献所编成的。故此,申典在规定中央圣所的献祭和办理有关事项后,也不得不将非为献祭的普通杀牲,即只为肉食之用的杀牲条例,放宽可在各城里自行宰杀,而不必到会幕门口去宰杀了。

  无论洁净人、不洁净人,都可以吃 这里所说的不洁净人,并非指外邦人,乃是在礼仪律例上沾染了污秽的人(参看利十一至十五章)。因此,规定了中央圣所之后,有关吃肉的事便进一步的放宽了,在礼仪律例上不洁净的人,亦可以吃肉而不必将他赶出于圣民的团契之外了(参看利七19~21)。

  就如吃羚羊与鹿一般 以色列人用为祭祀的,是要无残疾的公牛(利一3),绵羊或山羊中的公羊(利一10)或是班鸠或是雏鸽(利一14)。这些东西,不但可以献祭,也可用为食物。此外的牲禽,便要洁净的才可食用(见利十一2~\cs1646;申十四2~21)。羚羊和鹿,虽然不用祭牲,但可食用(申十四5)。故此,在自己的各城里宰杀的牲畜,虽然是宰杀了可作祭祀之用的牲畜,无论洁净或不洁净的人,都可以食用,就如食用羚羊和鹿一般,不会被治罪。

  只是不可吃血…… 不可吃血的原因,因为认为生命是在血里头;吃血就是吃了生命,为上主所厌恶(参看创九4;利三17,七26~27,十七10~14等)。为这原因,宰牲时要很小心的把牲畜内的血滴清,并像倒水一样的倒掉在地上,使这生命归回尘土,因为它是从土而出的(创二19)。这样,吃肉的人就没有伤害到生命了。

十二17~19

  五谷、新酒和油 请参看十一14的注释。

  十分之一 这里所讲的,乃是第6和11节中所讲的十分取一之物。请参看十二6的注释。

  牛群羊群中头生的 请参看十二6的注释。

  许愿献的 这就是许愿祭,请参看十二6的注释。

  甘心献的 就是十二6所讲的甘心祭。请参看该节的注释。

  手中的举祭 见十二6,请参看该节的注释。

  都不可在你城里吃 这些是为献祭或奉作献与上主的供物,就只能在中央圣所去举行,也只能在那边作吃喝,而不能留在本城来吃喝。

  18节的话,基本上与第7节相同,请参看该节的注释。所不同的一点,是第7节不提利未人。利未人的问题,要到第二重讨论中央圣所时,即8~12节中的末了才提到。

  你要谨慎,在你所住的地方,永不可丢弃利未人 在这第三重讨论中央圣所时(13~19节),对惦记利未人的事,要求得更为严格,也表明这乃是申典编辑者的强烈要求,并反映了在北国末期一般百姓对宗教的忽视。

十二20~28

  这九节经文,基本上是重述了13~19节的话,但有三点不同:

  耶和华你的上帝照他所应许、扩张你境界的时候…… 第一个不同点,是把15节的“各城里”加以说明。表明是蒙上主赐福,在国土扩张之后,无法大家都到中央圣所的会幕门口宰牲了,才将献祭的宰牲和普通吃肉用的宰牲条例分别开来。

  燔祭连肉带血,都要献在……坛上;平安祭的血要倒在……坛上,祭肉你自己可以吃 第二个不同点,是把祭牲的血之处置法,与普通为肉食之用而宰牲之血的处置法,分别开来,使执行的人能分辨得更为清楚(请比较16节的说法)。

  你行耶和华眼中看为正的事,你和你的子孙就可以得福 这句在25节说过的话,在28节差不多是重复的讲了。这表明人若遵行中央圣所的条例,在平时吃肉宰牲时将血处理妥当,又履行当献的祭和当奉上的供物,就不但自己蒙福,子孙也得恩赏和善报。这是第三个不同点,即加上了赐福的应许。

十二13~28

  申命记法典的律例,首重中央圣所的条例,因为这是统一民心,集中民意,团结人民的最重要事项。在这条例中,作者明显的编辑了四个层次的经文在一起;在法典的序言(1节)之后,(一)编辑了古代勖勉毁坏当地宗教,代之以每支派有一中央圣所的训言(2~7节)。(二)然后,搜集了另一传统,就是吩咐不可依照未占全迦南地以先,各人各行自己以为正的事;乃要在过约但河得享太平时,将一切祭物和供物都带到中央圣所,在那里与儿女、仆婢和利未人一齐欢乐(8~12节),(三)申典作者认定全国只能有一个中央圣所,因此便不能要求全国人在宰牲时都到中央圣所去宰杀:为普通吃用的牲畜,可在自己城中宰杀,并容许在礼仪律上不洁净的人亦可吃这些肉;为献祭的宰杀和献供物等,就必须到中央圣所去,并且只能在那里与儿女、仆婢和利未人欢乐的吃喝,又严紧的嘱咐不可丢弃利未人(13~19节)。(四)最后一段(20~28节)可能来自南国的编修,虽然是13~19节的重复,但却使人能将处理祭牲的血和普通肉食用的牲血分辨清楚,也关顾到人的软弱和应许照此遵行的人必将得福。

二 勿受引诱随从别神 十二29~十三18

  在规定了中央圣所以后,跟当然是要百姓敬拜独一的真神。为达成此目的,就必须严格的规定不可跟从被灭之民的恶俗,以致敬拜事奉他们的神明。就算有以神迹证明为先知者,若其目的是叫选民去随从别神,也要把他治死。甚至自己亲人或妻友,若想利用亲情或友情来引诱你敬拜别神,也须大义灭亲的先行动手用石头把他打死。若是全城勾引他城的人去事奉别神,就要把那全城毁灭,绝不可顾惜。这就是申典维系民心,敬事独一真神的一些严惩违犯者的条例;

1 不可随从被灭之民的恶俗 十二2932

十二29~30

  你要去赶出的国民……得了他们的地居住 以色列人进入迦南地要赶出的国民,按创十五19~21,其原居民有十族之多;但在申七1则仅记载了七族。在实质上,只有在大卫和所罗门的时代,以色列人的国土,曾及于十一24所提的版图范围。此外,没有其他旧约时代的君王,曾占据那整个应许之地;亦没有一个时代,曾将那些国民完全逐出,甚至所罗门时代亦然(参看王上九20~21)。为这原因,下面30节的话就更具重要性。

  那时就要谨慎,不可……随从他们的恶俗,陷入网罗 这是纲领性的警告,要旨在于不可随从别神。原文并无恶俗这词,但和合本加得恰当。因为社群的习俗,都与宗教信仰相关联。习惯和风俗,在人生生活上纵横交织,使人无法摆脱成例,所以就成了捕鸟或捉鱼的网罗一样,把人捆绑住。另一方面,和合本加上这恶俗二字,却在文句上不合逻辑。因为当地的国民若真被除灭之后,就不会再有恶俗可循了。下句话,就表明这些国民,在实质上是没有被除灭,而只是被制服而已。

  不可访问他们的神,说,这些国民怎样事奉他们的神 外邦人的神当然不会说话。因此,这访问他们的神就不是去对他们的神说话,却包含了两个意义:(一)去探看他们的神坛或神庙(这表明以色列人并没有按十二3所吩咐的去行),是一种观光,甚至是瞻仰的心态;(二)去查问这些神明的信徒是怎样崇拜他们的神明,以致可以照他们的仪式来事奉这些神祇。这也是30节末了之所以说我也要照样行的意思。

十二31

  你们不可向耶和华你的上帝这样行 意即不可去访问他们的神,也不可查问他们崇拜的仪式,更不可照他们的仪式来向外邦的神明崇拜,或是以这些仪式来崇拜上主。

  因为他们向他们的神,行了耶和华所憎嫌所恨恶的一切事 利未记十八和二十章记述了很多有关上主所憎嫌恨恶的事,而其最令上主憎恶的,就是迦南人向摩洛献上儿女,在他们的神前烧死自己的儿女!这种恶俗的不改正,是他们罪恶满盈的充分表现(参看创十五16)。不幸得很,申典编写者所面对的,正是当时以色列人也照样行这些憎嫌事的时代(见王下十六3,十七17,廿一6;此外,申十八9~10,廿三17~18等,亦是当日恶俗的反映;请参看耶卅二33~35)。

十二32

  凡我所吩咐的,你们都要谨守遵行,不可加添,也不可删减 一般学者都认这节加重语气和表明经文权威的话,是五经编辑者的加笔,目的在使申命记法典被认为是正典的经书,是不可更易和不能增删的上帝的话。请参看四2的注释。

十二29~32

  申命记法典在规定中央圣所之后,就指明选民要惟独敬拜上主。因此,要求以色列人在进入迦南,赶出当地居民,获得他们的地土以后,不可效法原居民崇拜他神的恶俗。他们不应当去瞻仰旧有宗教的神明,也不当去查问他们崇拜的仪式,以致照样去崇拜假神。甚至用他们的仪式来崇拜上主亦不行,因为他们的仪式有很多令上主憎恶的事,特别是为表示虔诚而献上自己的儿女,在这些神明面前焚烧自己的儿女。因为申典编写的时代,以色列中仍有这些恶俗的存在,所以严紧的要求不可将这吩咐有任何的增删。──《中文圣经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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