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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数记第五章-《圣经背景注释》

民数记第五章-《圣经背景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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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数记第五章 
五1~4
逐出营外的人
五2 传染性皮肤病 有关这些疾病性质的讨论,可参看:利未记十三2的注释。
五2 漏症 有关各类漏症的讨论,可参看:利未记十五章注释。
五2 礼仪上的不洁 不洁不一定是能够避免的,不洁的理由往往与犯罪毫无关系。有几类的不洁是不能随便避免的,包括来自性交、疾病,以及与人兽尸骸发生接触的不洁。这虽是礼节上而非伦理上的问题,圣洁范围依然必须维护,免受不适宜之事物影响。此外经血中有鬼魔居住,也是常见的信念。
  分娩所导致的不洁被视为与每月经期的不洁同等,在古代文化中也极为普遍。埃及、* 巴比伦、波斯都有案例。
五3 住在营外 营地必须维持的 * 洁净程度,虽然没有圣殿地区那么高,限制依然是存在的。* 巴比伦文献也提过类似的限制,皮肤病的患者被逼隔离,很可能是在坟墓附近居住。
五5~10
行骗案件的赔偿
五6~7 法律的性质 本段中案例是有人在法庭正式宣誓,讹骗他人,而后来追悔。圣经的命令,是向受害者、其亲属,或祭司,照原数另加两成赔款,再献上适当的赎愆祭。*汉摩拉比法律典型的处罚,则在赔款之上加上六分之一,作为利息。
五11~31
丈夫疑妒的案例
五14 诉讼的根据 这个诉讼的惟一根据,是丈夫的疑妒。第12节用来形容这罪行性质的字眼,是指背信或渎圣的行为(见:利五14~16注释)。因此很有可能是先前已经有人要这女子起誓宣称自己是清白的,她现时被控的是起假誓的罪名。控诉的原由可能是她发现怀孕,但丈夫却否认孩子是他的。
五15 丈夫当做的事 丈夫要献这祭的理由并不清楚。这祭和普通的素祭不同,献的是大麦(如穷人的祭)而非小麦,并且和其他可能与犯罪有关的素祭一样,不可加上油和乳香。油和乳香通常和庆典有关,而此非喜庆之事。
五16~17 祭司当做的事 *马里(美索不达米亚西北部)文献提到一宗神明裁判的案例,要求神明喝饮混和了城门泥土的水。此举对神明构成约束,要他们履行保护该城的誓言。这里所用的配料都是圣的(洗濯盆的水,圣所地上的尘土),混和在其中的,还有关于女子有责任维持圣所 * 洁净之咒诅的字句。
五18 蓬头散发 在其他经文中,这是哀哭的表示。意思可能是女子要采取哀哭的姿态,直到主的判语显明为止。
五23~24 古代近东的神明裁判 「神明裁判」所指的,是透过某种通常会对被告构成危险的机制,把他放在神的手中。神明若是插手保护被告得免受害,就是宣告被告清白的判决。古代近东大部分神明裁判,都牵涉到水、火、毒药等危险。暴露在这些危险之中的被告,实质上在神明未曾施行作为表明其清白之前,是在假定为有罪的处境底下。相对而言,本段不施法术,也没有牵涉危险,只是制造供神作出响应的环境而已。如此女子在此是假定为清白,直至(受神操纵的)环境证明实际情况相反为止。*汉摩拉比法律亦包括了类似的案例,女子在河中接受神明裁判,来断定她是否清白。
五27 负面结果 所述病患的解释包括了子宫血崩、假妊娠、子宫脱垂、生殖器官萎缩等。无论身体上显出的是何种症状,经文清楚表明其结果是不育。女子若是因为怀孕之故才需接受这个裁判手续,这药剂预期的功效,可能是导致私通所怀的胎流产。

──《圣经背景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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