撒母耳记上第八章-《雷历研读本圣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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撒母耳记上第八章
八2 "别是巴"。一个位于以色列最南端的城市(比较三20),在耶路撒冷以南四十八英里(77公里)。
八3 "财利"指金钱。撒母耳的儿子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收受贿赂;那是律法明明禁止的(出二三8;申一六19)。
八5 众长老为他们的要求提供三个原因:(1)撒母耳众子的腐败,(2)仿效列国治国模式的愿望,(3)一个军事统领的需要(八20)。神曾列出委任君王的法律(申一七14,15),众长老失败的地方,在于他们的态度,以及他们不承认神是他们真正的君王(八7;一二12)。
八10~18 耶和华向撒母耳启示,向他说明立王所带来的问题:年轻男女被征召服役(11~13节),农作物和牛羊要课税(14,15,17节上),仆婢和牲畜被挪用(16节),以及个人的自由丧失(17节下)。
八15 "十分之一"。在献给耶和华的十分之一以外。
八20 依从不信者的做法是耶和华所不喜悦的,这做法也显出人在属灵上的倒退(比较约11)。
八22 以色列人立王是神的旨意吗?早至摩西时期的预言显示,那确实是神的旨意(创四九10;民二四17;申一七14~20)。以色列人要求立王的态度(即在错误的时间和出于不正确的动机),并不符合神指示他们的心意。但神容许这事发生,因为那是在祂宽大的旨意之内。神凭自己的主权,甚至容许人行恶事来成就祂的计画(比较创五○20;徒二23)。然而,神容许罪恶和邪恶发生,但却不是罪的导因,因为神是不能犯罪的。参看以赛亚书四十五章7节的脚注。
──《雷历研读本圣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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