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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经旧约利未记 第四章 注释-《圣经串珠注释》

圣经旧约利未记 第四章 注释-《圣经串珠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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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记 第四章 注释

1-35 赎罪祭

3「赎罪」:希伯来文一字的字根有「洁净」的意思。犯罪不单得罪神,更玷污了敬拜的地方;赎罪祭的重点不只赎罪,也洁净崇拜的地方,以致神可降临住在其间,恢复与人的交通。因此,洒血的礼仪乃是此祭的特点。而赎罪的种类可分无知的罪(4:3, 13, 22, 27)及误犯或疏忽的罪(5:1-4)。

3, 13, 22, 27 供物的种类

赎罪祭的另一个特点就是罪咎是按犯罪者的身分而有等级之分,此分别亦导致所献供物的种类及洒血的礼仪有所不同。最高等级的就是受膏的祭司或大祭司(3) , 要献上无残疾的公牛犊;其次是以色列全会众(13),要献上公牛犊;官长(22)要献无残疾的公山羊;平民

(27)则献无残疾的母山羊或母羊,若是贫穷不能献羊羔的话,就以两只班鸠或雏鸽(5:7),甚至以细面代替(5:11)。

4-12, 14-21, 22-26, 28-35 礼仪

 1 大祭司。他是全百姓的代表,若他犯罪则全体百姓受牵连(3);同时,由於他所管理的职事,需要他经常出入圣所,他的罪因此亦玷

污了圣所,洁净的礼仪必须在圣所施行。祭司应该把血带入圣所,将血弹在幔子上,以及抹在香坛的四角上,最後倒在燔祭坛的脚旁

(6-7)。

 2 当全会众犯罪时,也要施行同样的礼仪 (13-21) , 因以色列人应是一个「祭司的国度」(出19:6), 故全体所犯的罪与大

   祭司的罪相等;在此情形下,百姓的长老便代表他们,按手在祭牲的头上。

 3 一个官长或平民犯了罪,祭牲的血无须带入圣所,只要抹在燔祭坛的角上,并倒在燔祭坛的脚旁边。献赎罪祭时,祭牲的脂油必要烧

在坛上,正如平安祭中所作的一样(26, 31; 参3:3-5)。至於剩余的祭牲,也有两种处理的原则;凡赎罪祭中把祭牲的血带入圣所的

(大祭司和全会众献的赎罪祭),其余的肉都不可吃,要用火焚烧(12, 21) ; 然而,其他的赎罪祭(为官长或平民所献),所有的

肉都成为祭司的分。(参6:25-30; 来13:10-13)

14「会众一知道所犯的罪」:可见是无心之失,犯时不知,事後才发觉。

23「公山羊」:献赎罪祭不用公绵羊作祭物(虽然母绵羊是可以用的)。

24「耶和华面前」:即祭坛北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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