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记第二十二章-《启导本圣经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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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记第二十二章
22:1 本节至9节为提醒祭司而设,他们也象百姓一样,可以成为仪文上不洁净的人。替百姓献祭的人必须洁净,若玷污了自己,决不可以亲近祭物,否则要因玷污圣物、圣所而被剪除。他们应以一种戒慎戒惧“远离”(2节)的态度来对待圣物,以免因自己不洁而招来亵渎的刑罚。这种刑罚是“担罪而死”,比一般百姓犯不洁的罪厉害得多,因为祭司的责任比百姓大得多。
22:10 不但祭司本身要圣洁,连他的家人也应圣洁。只有祭司家中的人才可以吃祭肉,不属祭司家族的外人、寄居的、雇用的工人,都不可吃。但被“买”的仆人和生在他家里的人,都算为家庭的一分子,便可以吃。
22:12 祭司的女儿和普通人结婚,便不再属祭司家里人,不可吃祭司的食物;但若丈夫已死或与丈夫离婚又没有子女,回到父家,她的家人一分子的权利也恢复。
22:17 祭司须注意不让有残疾的牲畜当作祭物献上。凡是让祭司不能供职的残疾,同样适用于祭牲(22,24节)。但祭牲只属发育不全仍可接纳,不过只限作甘心祭用(23节)。
22:26 动物不到八天大,不可当作供物(参出22:30)。不问是献祭或自吃,母牛与母羊不可在同日与所生的小牛或小羊同宰。这与不可从鸟窝中连母带蛋或雏一道取去(申22:6)的立法精神一致,带有人道和实际的理由:留下母的可以延续生命,照顾幼儿(申22:7)。这条例也可能有防止异教杀牲的风俗进入民中的作用。
22:30 感谢祭的祭物,象逾越节的一样,要当天吃掉(出34:25);但平安祭的祭物可以留到第二天(7:16)。
—《启导本圣经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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