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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斯拉记第十章-《圣经背景注释》

以斯拉记第十章-《圣经背景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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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斯拉记第十章 

十1~44
异族通婚问题的解决方法
十3 波斯时代的离婚 犹太律法并没有明文规定要与外族妻子离婚。按照申命记的条例(申七1~5),这种结合原本不应该存在。现存有关波斯时代离婚的数据来自伊里芬丁的犹太文件。婚约经常包括离婚之时如何处置妆奁、聘礼、财产、儿女的条款。离婚似乎不是罕见或复杂的事务,最受关注的反是经济方面的影响。在伊里芬丁,离婚不必提出任何理由。
十8 抄家和逐离被掳归回者的会 要所有公民来到耶路撒冷为杂婚之举答辩,三日限期已经足够。把财产充公给圣殿(又见:次经以斯得拉一书九4)和驱逐是二合一的惩罚,因为公民必须是被掳归回者之会的一份子才有权拥有财产(注意:代下十五13的死刑)。这罪行被视为背约和对社群不忠的表示。早至汉摩拉比法典,性罪行已经可以导致流放。在上述两个情况下,罪名都是不当之性行为,和违背社会之规范。
十9 年代小注 此事发生在基思流月(第九个月),即公历主前四五八年十二月第三个星期,距离以斯拉抵达只有四个月多一点。
  耶路撒冷在那个月分若是天下大雨,气候寒冷的话,当然会令集会的人很不舒服。发抖战栗和婚姻瓦解所导致的激动心境,只会因天气更加恶化。
十13 大雨的时令 公历十月至二月是犹大和耶路撒冷的寒季兼雨季。本节所用的是经常用作描述倾盆大雨的字眼。
  在这个季节,气温降到华氏四十多度(5~10℃)并不反常。在接近十二月下旬(十九日)的雨季在露天的广场开会,可能有使与会者意志消沉的作用,使他们愿意妥协,接受以斯拉对通婚问题的解决办法。但另一方面寒冷和下雨所造成的不适,加上长时间在此站立,亦有使人脾气暴躁的可能。将这事交由委员会处理,至少可以使他们不必再冒风受雨。
十16~17 查办的事务 问题的核心在于一百一十人的妻子,是否非以色列人。在门第和新判决的影响范围等问题上,必然还有很多混淆不清之处。被盘问的人包括祭司、利未人、歌唱者、守门者,和非圣殿人员。这些人很多都具有影响力,因此可以假定委员会执行职务时必然十分圆滑。每个人都必须细心查问。
  这些婚姻所育的儿女都须查明,因为社群中产业的继承方式会受影响。接着每个人都必须立誓(见:代上二十九24)休妻,并与自己和这些外族女子所生的子女断绝关系。此外,又要决定何种赎愆祭才算合适(见:利五14~26)。

──《圣经背景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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