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前在以色列中要定夺甚么事或赎回或交易这人就脱鞋给那人以色列人都以此为证据 -路得记4:7
和合本原文:4:7从前,在以色列中要定夺甚么事,或赎回,或交易,这人就脱鞋给那人。以色列人都以此为证据。
新译本:从前在以色列,无论买赎或是交易,决定甚么事,当事人就要脱鞋给对方。这是以色列中作证的方式。
和合本2010版:从前,在以色列中要确认任何交易,无论是赎业或买卖,一方必须脱鞋给另一方。以色列中都以此为证。
思高译本: 从前在以色列中间,无论对于买卖或交易,为确定一事,有这样的一个风俗:就是一方应脱下自己的鞋,交与另一方:这在以色列就算为证据。
吕振中版:从前在以色列中要确立甚么事,或是赎回或是交易,有以下这样的规矩:这人脱鞋给那人:这就是以色列中放弃赎权的证据。
ESV译本:Now this was the custom in former times in Israel concerning redeeming and exchanging: to confirm a transaction, the one drew off his sandal and gave it to the other, and this was the manner of attesting in Israel.
文理和合本: 昔在以色列中、凡赎物易物、欲定其事者、必解其履、以予邻里、此以色列人为据之例也、
神天圣书本: 夫于论赎、论更改之事、以定凡事、昔如此为规矩、即一人自脱取己鞋、而给之与厥邻人、是于以色耳为証据也。
文理委办译本经文: 昔在以色列族有常例、凡欲赎物易物者、必解其履、以予同俦、则在族中为据。
施约瑟浅文理译本经文: 夫此为以色耳勒中古时之风俗。论赎论换。盖人欲定事情即脱屦而给与厥邻。而此则为证于以色耳勒也。
马殊曼译本经文: 夫此为以色耳勒中古时之风俗。论赎论换。盖人欲定事情即脱屦而给与厥邻。而此则为证于以色耳勒也。
现代译本2019: 那个时候,以色列人买卖财产有一种惯例:就是卖方要脱下鞋子给买方。他们用这种方法表示买卖已经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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