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先听本人的口供不知道他所做的事难道我们的律法还定他的罪吗? -约翰福音7:51
此文来自于圣经-约翰福音,
和合本原文:7:51「不先听本人的口供,不知道他所做的事,难道我们的律法还定他的罪吗?」
新译本:「如果不先听取人的口供,查明他所作的事,我们的律法怎能把他定罪呢?」
和合本2010版: 「不先听本人的口供,查明他所做的事,难道我们的律法还定他的罪吗?」
思高译本: 「如果不先听取人的口供,和查明他所作的事,难道我们的法律就许定他的罪么?」
吕振中版:『若不先听听他本人的口供,而知道他所作的是甚么事,难道我们的律法还定人的罪么?』
ESV译本:“Does our law judge a man without first giving him a hearing and learning what he does?”
文理和合本: 未听其言、不识其所为、而鞫之、岂我律乎、
神天圣书本: 我律未曾闻人、知其所行之先、有审之乎。
文理委办译本经文: 未听讼、不识其所为、我律岂罪之、
施约瑟浅文理译本经文: 我律未曾闻人。知其所行之先。有审之乎。
马殊曼译本经文: 我律未曾闻人。知其所行之先。有审之乎。
现代译本2019: 「我们的法律容许在没有听口供或查明真相之前定人的罪吗?」
相关链接:约翰福音第7章-51节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