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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先听本人的口供不知道他所做的事难道我们的律法还定他的罪吗? -约翰福音7:51

此文来自于圣经-约翰福音,

和合本原文:7:51「不先听本人的口供,不知道他所做的事,难道我们的律法还定他的罪吗?」

新译本:「如果不先听取人的口供,查明他所作的事,我们的律法怎能把他定罪呢?」

和合本2010版: 「不先听本人的口供,查明他所做的事,难道我们的律法还定他的罪吗?」

思高译本: 「如果不先听取人的口供,和查明他所作的事,难道我们的法律就许定他的罪么?」

吕振中版:『若不先听听他本人的口供,而知道他所作的是甚么事,难道我们的律法还定人的罪么?』

ESV译本:“Does our law judge a man without first giving him a hearing and learning what he does?”

文理和合本: 未听其言、不识其所为、而鞫之、岂我律乎、

神天圣书本: 我律未曾闻人、知其所行之先、有审之乎。

文理委办译本经文: 未听讼、不识其所为、我律岂罪之、

施约瑟浅文理译本经文: 我律未曾闻人。知其所行之先。有审之乎。

马殊曼译本经文: 我律未曾闻人。知其所行之先。有审之乎。

现代译本2019: 「我们的法律容许在没有听口供或查明真相之前定人的罪吗?」

相关链接:约翰福音第7章-51节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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