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司要拿这些作为摇祭在耶和华面前摇一摇;这与所摇的胸、所举的腿同为圣物归给祭司然后拿细耳人可以喝酒 -民数记6:20
和合本原文:6:20祭司要拿这些作为摇祭,在耶和华面前摇一摇;这与所摇的胸、所举的腿同为圣物,归给祭司。然后拿细耳人可以喝酒。
新译本:祭司要把这些作为摇祭,在耶和华面前摇一摇;这些作摇祭献上的胸和作举祭的腿,同为圣物归给祭司;然后拿细耳人才可以喝酒。
和合本2010版:祭司要拿这些在耶和华面前摇一摇,作为摇祭;这和所摇的胸、所举的腿一样是圣物,是归给祭司的。然后拿细耳人才可以喝酒。
思高译本: 司祭将这些祭品在上主前,行奉献的摇礼,除摇过的胸脯和举过的腿外,这些亦应是属于司祭的圣物。此后,献身者方可饮酒:
吕振中版:祭司要拿这些物品摇在永恆主面前做摇献物:这是属祭司的圣物,连摇献的胸带提献的腿都是;然后离俗人纔可以喝酒。
ESV译本:and the priest shall wave them for a wave offering before the LORD. They are a holy portion for the priest, together with the breast that is waved and the thigh that is contributed. And after that the Nazirite may drink wine.
文理和合本: 祭司必摇于耶和华前、以为摇祭、此物与所摇之腔、所举之腿、同为圣物、归于祭司、厥后拿细耳人方可饮酒、
神天圣书本: 且司祭者必摇之、为摇献于神主之前、斯与摇胸、与举献、皆圣与司祭者。此后其拿撒连可饮酒、
文理委办译本经文: 摇于我前、所摇之腔、所举之肩、必为圣物、归于祭司、厥后离世故之人庶可饮酒。
施约瑟浅文理译本经文: 置在挐撒耳手上。于厥派在剃后。祭者将漾之于耶贺华前为漾祭是乃圣为祭者。同漾胸举肩。然后挐撒耳可饮酒斯为挐撒耳之例。
马殊曼译本经文: 置在挐撒耳手上。于厥派在剃后。祭者将漾之于耶贺华前为漾祭是乃圣为祭者。同漾胸举肩。然后挐撒耳可饮酒斯为挐撒耳之例。
现代译本2019: 接着,祭司要把它们当作特别祭物献给上主;它们是归给祭司的圣物。除此以外,法律规定公绵羊的胸和腿是属于祭司的。这以后,离俗人就可以喝酒。
相关链接:民数记第6章-20节注释